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票据贴现论文范文资料 与银行员工违规*票据贴现纠纷典型案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票据贴现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8

《银行员工违规*票据贴现纠纷典型案例》:这是一篇与票据贴现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票据贴现业务原本属于商业银行的低风险业务,多年来风险较低.但是随着实体经济的下行、商业银行员工薪酬水平的下降,银行员工和外部人员违规参和票据贴现案件逐渐开始浮现.在此类案件中,因银行员工涉及职务犯罪或违规操作往往被法院认定为银行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判定银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介绍

2007年1月21日,A煤运公司因煤炭交易从B钢铁公司受让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事项为:出票日期2006年12月30日;出票人某钢铁集团公司;收款人B钢铁公司;付款行甲支行;出票金额壹仟万元;汇票到期日2007年6月29日).原煤运公司财务部长原某(2006年12月21日原某被任命为某煤业公司副经理,原工作未进行交接)于2007年1月23日从煤运公司驻H地办事处主任处取走该支承兑汇票,并将该承兑汇票交给乙分行的李某某,李某某找他人私刻煤运公司的财务和法人名章进行汇票背书,后将该汇票交给乙分行某分理处的黄某某,黄某某联系C公司会计王某某,言明利用其所在公司的帐户*贴现,王某某同意并给黄某某提供一份空白工业品买卖合同,黄某某对合同内容进行虚假填写,后黄某某持虚假合同、承兑汇票及相关手续提交到乙分行申请贴现,2007年1月30日乙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表上标明:经办为黄某某,乙分行的营业部主任、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主任、分管行长、行长均在该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同日C公司和乙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予以贴现.本案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为:出票人为某钢铁集团公司,收款人为B钢铁公司,B钢铁公司背书给A煤运公司,A煤运公司背书给D公司(A煤运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为李某某*私刻,刑事案件另查明D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亦为伪造),D公司背书给C公司.

2007年6月27日,A煤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依法确认乙分行不是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人而A煤运公司是该汇票的权利人;第二,乙分行依法向A煤运公司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第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分行承担.诉讼中,A煤运公司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了争议汇票.乙分行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下裁定解除了对该汇票的冻结,乙分行于2007年7月4日申请该汇票出票行解付,取得票据款1000万元.同月,A煤运公司以本案相关证据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尚不能对外公开、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一审法院于2007年8月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原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李某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本案所涉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法归还.

2010年4月22日本案恢复审理.一审法院判决:A煤运公司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乙分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A煤运公司1000万元.乙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A煤运公司系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分行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再审查明,李某某于2007年1月30日将本案所涉汇票贴现得款986.4万元后,分两次将17支共计7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和1支10万元承兑汇票交予原某,用于归还此前挪用A煤运公司所形成的800万元欠款.A煤运公司收到上述800万元汇票.刑事判决所记载的原某挪用A煤运公司2917.8万元至案发未追回的1000万元中不包括上述800万元款项.2009年6月26日,A煤运公司收到检察院涉案暂扣款151.2万元.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乙分行、A煤运公司对本案A煤运公司的损失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分行的部分诉讼请求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第一,撤销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第二,乙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A煤运公司84.88万元及其利息.

法律焦点分析

本案是一笔典型的银行内外部人员勾结作案形成的票据贴现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包括:A煤运公司是否是票据权利人、案由如何确定、本案A煤运公司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分析如下.

A煤运公司是否是票据权利人问题

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由此可见,票据贴现实质是金融机构和持票人之间融通资金买卖票据的交易关系,这是贴现人和持票人之间形成的票据基础关系.贴现人支付了贴现款后享有票据权利,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本案中,A煤运公司根据合法交易成为涉案票据的原权利人,但该票据在A煤运公司原工作人员原某挪用资金犯罪过程中已从该公司转移至李某某手中,后李某某采取私刻印章等手段将该票据连续背书转让给D公司、C公司,并在乙分行*了贴现业务.至此,A煤运公司已成为形式上的票据背书前手而不是持票人.

案由如何确定问题

A煤运公司诉请依法确认其是涉案汇票的权利人,并要求乙分行依法向其返还该汇票,其诉请内容包括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本案所涉票据在诉讼数月前已经贴现完成,在此情况下,A煤运公司关于要求乙分行返还票据的诉请已无法实现,解决相关争议的办法只能是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是“票据纠纷”案由的子案由,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普通的民事债权和票据权利都具有的侵权救济方式,本案在确定票据返还已不可能的情况下,应根据A煤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

票据贴现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银行员工违规*票据贴现纠纷典型案例为关于票据贴现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票据贴现属于什么业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