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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当前人民司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司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26

《当前人民司法》:本论文可用于司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司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一、“人民司法”的涵义

人民司法概念最早见于政协《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随后董必武同志对人民司法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提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①1953年,董必武同志在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②当时的人民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群众路线、维护人民政权和社会稳定三方面的融合.1940年代确立的“人民司法”重在强调司法的权力源于人民,参与的主体是人民,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司法的功能是为无产阶级利益服务.新时期的“人民司法”除了保持了司法的人民性外,重在强调保障非司法及行政体制内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司法的价值在于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人民司法”的积极功能

司法的积极功能,是指司法在权力制衡、权利救济、化解纠纷、维持秩序四个方面的社会价值.人民司法除了具有一般司法的功能外,还有自己独特的功能:

第一、人民参与司法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本质在于重视程序正义,以人为本,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准确地适用法律,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判的一般正义和特别正义.人民参与司法对于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正义的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两项关键性工作: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和解释.人民参与司法,有助于帮助法官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协助法官从多个侧面和视角分析案件事实、社会风险,减轻法官压力,弥补法官某些方面的短视,促进法官慎重审案,减少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疏忽和误解.

第二,人民参与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仅仅是司法体制内的公开,难以取得社会的信赖和认同.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涉及公民隐私和国家秘密等案件外,司法活动都应该公开.人民参与司法,可以规避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决策和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回应社会和民众对案件的关注和疑虑,有效缓解谣言、“风传”为司法带来的舆论冲击和压力.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人民参与司法,可以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积累司法资源,大大增强方方面面干预审判的难度,协助法官分担和排除各方的压力,增强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能力.

第三,人民参与司法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人民可以容忍政府的不作为,但是不能忍受司法的腐败.人民参与司法,是对法院系统、法官审判行为的有效约束和监督.同时,有了人民的参与,司法也更加化,使决策可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判决更加科学合理,程序更加公开公正,大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在社会对司法质疑、对抗减少过程中,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就会提高,人民群众对裁判不服而申述或者“、缠访、闹访”的现象就会减少.如果人民群众知道,案件的裁定由人民代表的参与,就不会只盯住公职人员的角色问题不放,而回归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第四,人民参与司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某种程度上体现在社会的犯罪化水平和对人权的保障.重刑主义非但没有减少犯罪,而且犯罪现象有增无减,用暴力惩罚犯罪的方式已经不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各国都在寻求修复型司法模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再次发生.人民参与司法,加大社会调解、刑事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回归社会,修复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刑的封闭性对行为人造成的心理阴影,有效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使其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人民司法”的缺陷

人民参与司法有助于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但并非尽善尽美,一劳永逸.它也会存在一些弊端:第一,人民参与司法带来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内在紧张,影响了司法独立.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司法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得到加强.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多以专家学者,职业法律精英引导.但法意与民意,司法判决与人民期望却表现的相去甚远,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经过社会发酵,进而引发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最终通过舆论审判、民意审判影响了法院判决,干扰了司法独立.第二,人民参与司法,可能会将道德情感强加于法律,影响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多以朴素的道德观评判事实,与法官以法理的理性断案格格不入,在审理一些带有政治色彩或者富人阶层案件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参与司法者难免有失法律客观公正的理性要求,对于同样的事实,因为案件的对象不同,裁判可能会大相径庭,违法罪刑法定、罪行均衡等法律原则,造成司法不公.

三、当前“人民司法”的选择

(一)立法中人民参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通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具备正当性.但是,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有限,规模都保持在三千人左右,远远不能代表所有中国人的意志,只能是大部分人的意志,且社会问题的复杂多变,法律制定和修正的滞后,使立法无法快速回应司法争议的社会需求,因此,这就需要拓宽人民群众在立法阶段的参与渠道,扩大民意征询的广度和深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论坛、民意代表征询制度、专家学者研讨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吸纳各个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立法上最大限度的科学和.同时对于有影响的个案设置听证会、交流会等形式作为立法补充,以阐明法意,吸收民意,缓解社会误解和对抗情绪.

(二)司法环节的人民参与

在诉讼环节的人民参与司法多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方式为主,辅之以舆论媒体、社会群众的监督.这种模式比较单一,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一些法院、法官抱怨人民陪审员不好请,因其素质不高,即使请来了,在审判中也是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太大作用;许多陪审员则抱怨在审判中不被重视,浪费时间精力,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还有学者指出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讲,让不懂法律的人去解决法律问题,都是不恰当的.③这些问题都有一定依据,但笔者以为效果不好,不代表参与不对.就目前来讲,可以拓宽人民协助或者参与司法的渠道,完善见证人制度,尽量要求证人出庭,强化审判功能来克服人民参与方式的单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加大案件的调解、刑事和解工作也是扩大人民参与司法的方式,从更人性化,更尊重当事人双方权益诉求的立场,促进司法的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同.

(三)执法环节的人民参与

人民参与司法不应局限于立法、审判或者陪审这一领域,应当作广泛理解,把执法环节在内的整个诉讼环节都纳入到人民参与司法的范围.人民在侦查、判决执行环节都享有协助及监督司法的权利.如人民监督员制度,羁押场所的独立巡视制度,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制度等都应当有人民参与的自由和空间.

注释

①《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②《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4-155页.

③龙宗智:《中国陪审制的出路何在》,载《南方周末》,2001年2月26日.

司法论文参考资料:

人民司法杂志

结论:当前人民司法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司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司法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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