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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论文范文资料 与指认他人犯罪致他人被错误羁押行为定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羁押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1

《指认他人犯罪致他人被错误羁押行为定性》:此文是一篇羁押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周某某是浙江省同乡,二人一同在北京市从事服装.2009年10月份王某、周某某在从事服装生意过程中,因为索要服装加工款而产生了纠纷.2009年11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赵某,将周某某骗至本市一拆迁平房院内,采用绳子勒颈的方式致使周某某死亡.案发后王某告知其舅舅刘某其杀人的事实.王某跟舅舅说自己还有老婆、孩子,如果案发,希望舅舅能够帮其分担罪责.刘某既没有表示拒绝,也没有表示同意.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0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于3月17日到案后,即供称了杀人的事实,并且供称是刘某为主实施了杀人行为.侦查机关据此将刘某抓获并且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刘某否认其参和了该起犯罪事实.第二天,也就是3月18日将赵某抓获到案,赵某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供述刘某未参和实施杀人的行为.3月18日再次对王某进行讯问,其供述称在3月17日的供述中说刘某参和杀人的原因是想让刘某帮忙分担罪责,其认为其舅舅同意为其顶罪.侦查机关仍以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为由继续对其刑事拘留,拘留满三十日时将刘某释放.

二、分歧意见

关于王某的行为能够构成诬告 ,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诬告 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且向司法机关进行了告发,导致他人被错误羁押三十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应该对其以诬告 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诬告 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该行为导致他人被错误羁押三十天,该行为不但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诬告 .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诬告 的法益主要是人身权利,其次才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对司法机关做了虚假的供述,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是由于其主观上错误的认为是得他人承诺而为,该种错误能够阻却故意的成立,故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不构成诬告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本身就可能存在很大的虚假性,侦查机关仅凭其口供就对他人羁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刘某被错误羁押的责任在于侦查机关.且其编造他人的犯罪事实是同其一起犯罪,是一种虚假供述,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行为并非严重的妨害司法机关的活动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诬告 .

三、案件评析

本罪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何认定诬告 的保护法益;二是为虚假告发之人误认为他人同意其告发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三是行为人仅仅实施虚假供述行为而导致他人被错误羁押可否认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活动.

(一)诬告 的客体

诬告 ,是指捏造事实,故意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诬告 侵犯的法益,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其侵犯的法益是单一的国家法益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种看法认为其侵犯的是个人法益,也就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既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包括个人的人身权利.我国基本上少见有主张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单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观点,主要分歧是该罪的法益是否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有的认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单一的,即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该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 权利罪一章中,故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权利.有的认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双重的,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周光权教授认为,该罪侵犯的首先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作用.

笔者认为,从本罪的行为方式看,是通过借助于司法机关的活动,以达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目的,因此该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一定会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另一方面,诬告陷害行为有时虽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不一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有些诬告陷害行为可能严重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活动,如因诬告陷害行为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有进行保护的必要.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只是公民人身权利的观点,侧重于保护人身权利一方面,充分彰显现代自由主义精神之对个人的保护,对个人法益的重视.但是在我们国家对于犯罪更加注重从实质上理解,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国家、社会法益的保护比较注重是我们的一贯传统,因此不能否认在我国该罪的设置也有保护国家法益的一方面.其虽然规定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权利一章中,但不能成为其保护的系单一法益公民个人自由的理由,因为在刑法分则中有的许多罪名是同时保护多种法益但是只能规定在一个章节中.故本文在该罪保护的法益上赞同双重法益的观点,主要保护的是人身权利,但是同时也有保护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一方面,只不过在本罪中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处于一个次要的被保护的地位.

(二)告发之人误认为他人同意而告发的法律效果

关于诬告罪法益的争议,主要涉及获得他人同意的诬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持人身权利说的观点认为,如果诬告陷害行为仅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却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得他人之同意而为诬告行为,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人身权利看,则阻却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即使持双重法益保护观点的周光权教授也认为绝对没有侵犯个人法益的诬告陷害不能成立本罪.但是其同时认为在严重侵犯了司法活动的同时,不可能不对个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影响.

本案中王某没有得到刘某的承诺要为其顶罪,但是其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该承诺存在.王某存在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前提事实的错误,对于该种错误,根据理论界通说的主张,其既非一种构成要件事实的错误,也非法律禁止的认识错误,而是一种独立的第三类错误.其法律效果可以同假想防卫进行类比,阻却故意犯罪的成立.由于诬告 系故意犯罪,所以在行为人因为错误认识,认为存在他人的同意而为告发行为的情况下导致他人人身权利被侵害,其行为不构成诬告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能通过动用刑法中的诬告 来保护他人受侵害的人身权利.

羁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指认他人犯罪致他人被错误羁押行为定性为适合羁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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