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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派论文范文资料 与外派员工工资结算和税务管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外派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4-13

《外派员工工资结算和税务管理》:本文是一篇关于外派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文章简述了外派员工劳动关系处理模式和工资结算方式,分析了结算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

关键词:外派员工 劳动关系 处理模式 工资结算方式 税务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2-115-02

公司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为占领市场份额、跨区域拓展产业布局,纷纷设立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和此同时,势必派遣人员管理这些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呈现越来越多的外派人员.在实践中,外派员工由母公司派遣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企业较多关注的是对外派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及其工资结算方式,较少关注工资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法.在实际上,工资结算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较多,为规避税务风险,人力资源或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研究上述问题及解决的方法,使外派员工工资结算方式,符合国家有关税法之规定.

一、外派员工劳动关系处理模式

外派是指用人单位为完成其某项业务工作,安排劳动者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去,从事相应的工作,接受原单位和借用或派往企业的双重管理.外派期间员工是否和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其劳动关系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外派员工和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母公司下发派遣人员任职文件,员工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内部流动,不产生劳动合同的变更;二是采取变更外派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模式,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变更为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和外派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三是有劳务派遣资质单位的前提下,母公司采取劳务派遣模式,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给母公司劳务费.

二、外派员工劳动工资结算方式

1.两边发工资.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分别发放,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按本企业标准发放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母公司补发差额,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即由母公司以外派劳务用工形式派遣外派人员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母公司劳务费.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即以签订服务合同形式,约定母公司派出人员提供服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费用.

三、结算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

1.两边发工资,母公司代缴社保费及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缴.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个人在两地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同一个月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地企业同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外派人员可选择其中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缴清算.但是,两地企业只能由一地企业减扣除数.在实践中,税务申报采用电子形式申报时,由于电脑程序是固定的,需采用非常规方式进行汇算清缴,和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汇算清缴的方案.

(2)企业所得税.由于社保费通过母公司代付,且税务机关对“任职”的理解,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职务,对外派人员直接支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和税务机关的政策可能存在争议.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各有各的政策规定,宁夏、青岛等地方税务机关在解答中明确指出:“鉴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和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浙江就不一样,浙江省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精神,在解释中明确指出:“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等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应提供外派员工名单清册”.但此解释就没明确子公司为跨省企业如何处理的答案.因此,考虑到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外派人员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等费用能否税前列支,如何扣除应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另外,由于两家企业均为独立纳税人,两边发工资,在两家企业一家有盈利、另一家亏损的情况下,存在两家企业调节的嫌疑,存在一定的税务稽查风险.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1)个人所得税.异地企业以支付劳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支付给予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母公司若有劳务输出派遣资质,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可按差额5%税率缴纳营业税.另外,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可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并开具 ,缴纳相关税金,派遣人员的工资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服务时取得 ,作为正常的服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外派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外派员工工资结算和税务管理为关于外派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司外派员工待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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