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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丝绸之路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海上丝绸之路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05

《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该文是关于海上丝绸之路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内容摘 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了重大的战略机遇.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将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充分的国际法律保障,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是实施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现实需要.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召开审议《公约》会议或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以及主导区域内海洋管理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等方式推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

关键词: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13年10月,中国国家主席*在访问东盟国家期间提出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其框架思路为“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合其作的主要内容是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1 〕可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密切相关.换言之,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既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分析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缺陷,探讨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如何推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建立及其缺陷

(一)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建立

建立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尝试,始于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2 〕然而,这次会议的成果极其有限,仅就领海的地位问题达成一致,而在领海宽度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同时毗连区问题也没有解决.〔3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开始了海洋法的正式编纂.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四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以及《大陆架公约》,从而加快了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建立.

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海洋法领域的几乎所有问题都作了规定,涉及12海里领海宽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峡通行权利、大陆架的界限、国际海底的勘探和开发制度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公约》是当代国际外交的一个突出成就,是一个比以往国际条约更广泛的多边条约.它体现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是当代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它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标志着当代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被誉为“海洋宪章”.〔4 〕以《公约》为核心的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有利于“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5 〕

(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缺陷

《公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九年艰苦谈判,经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和妥协所取得的结果;它基本上满足了各方的关切,体现了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6 〕然而,作为调和、折中的产物,以《公约》为核心的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缺乏明确界定,留下“法律真空”,如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等

(1)历史性权利.《公约》涉及历史性权利的条款主要有第10条、第15条和第298条.其中,第10条“海湾”第6款规定:“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第15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指出:“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公约》第15部分第298条第1款(a)(1)的内容为:“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所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Ⅴ第2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从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约》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权利”.不过,有学者认为,历史性权利一般包含以下构成要素:沿海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在该海域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对沿海国的这种权利予以默认、该海域对沿海国的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等.〔7 〕历史性权利主张实质上就是沿海国为了构建一个例外规则,而这个规则不同于按照几何学和地理学来确立国家管辖海域的标准.目前虽然历史性权利的法理依据还存在较大争议,但是不少国家都已提出了历史性权利的主张,〔8 〕一些国际司法实践也肯定了历史性水域的存在.因此,进一步明确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填补《公约》的漏洞,就显得尤为重要.

(2)岛屿与岩礁.《公约》第121条虽然对“岛屿制度”专门作了规定,但是这一条款既没有对“岛屿”、“岩礁”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规定具体的标准,因而造成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诸多分歧.从理论方面来看,学者们对《公约》第121条有不同的解释.例如,戴克、布鲁克斯和伊利等认为,《公约》第121条应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依照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因此不能维持常住50人以上生活的小岩礁,就不能主张其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否则就与《公约》宗旨不符.〔9 〕而查尼主张对《公约》第121条作宽泛的解释,并认为岩礁是岛屿的一种,只要证明岩礁“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能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者居其一就可以主张其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10 〕就国际实践来说,中国和韩国先后对日本涉及“冲之鸟礁”部分的划界案提出外交照会,认为“冲之鸟礁”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规定的岩礁,不具有岛屿的法律地位,不具备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更不可能主张200海里外大陆架.〔11 〕总之,《公约》第121条的模糊性以及缺乏对该条的权威解释,导致了各国有关实践的不一致.特别是一些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更加剧了对《公约》第121条的解释和适用的复杂性.因此,如何界定“岛屿”与“岩礁”,如何制定“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标准,不但涉及《公约》的完善与发展,而且与包括南海在内的海域划界和岛屿主权争端的解决密切相关.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解决南海争议的一个关键步骤,是决定在西沙和南沙地区的小岛是否可以拥有超过12海里领海的要求,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有多少小岛可拥有如此要求.《公约》对此无明确的规定,法学家也看法不一.” 〔12 〕

海上丝绸之路论文参考资料:

丝绸之路杂志

结论: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为关于海上丝绸之路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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