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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刑事证据法转变问题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证据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7

《我国刑事证据法转变问题分析》:本论文可用于证据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证据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强调了人权保障,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以及特别程序等也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证据的标准将从侦查、破案标准向庭审证据转化,要求证据经得起律师的质证,经得住法庭庭审的考验,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结合具体刑事证据制度对其具体转变趋向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刑事证据法;转变问题;新《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16-02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引入技术侦查、对传唤拘传的时间合理延长、对证人安全保障、补偿等诉讼环节进行了修正,为自侦案件的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规定,使自侦案件的难度加大.要保证自侦案件的顺利,需要对刑事证据法的转变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认识.

一、关于由职权便利向权利保障转变问题

在《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前,刑事证据制度的确定要以、司法机关的职能需要为重点,而二次修正后,确立了权利保障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地位,并推动刑事证据法向权利保障转变,但仍存在诸多问题[1].以《刑事司法鉴度》为例,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鉴定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在具体规定中仍以职权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为重点.例如其146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启动鉴定的权利,只具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当事人权利保障被忽视,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否则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将无法落实[2].例如在2006年发生的邱兴华杀人案中,职权机关未鉴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辩护人虽然提出补充鉴定,但由于鉴定并未启动过,所以补充鉴定申请也不具有意义.虽然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权利保障有益的规定增添至控辩双方鉴定意见方面,例如第192条第2款,同意当事人自行聘请职能部门体系外的专家进行鉴定质证,但其出庭专家的质证并不等同于刑事审判质证,所以其实际效果会受到严重的限制.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4款中做出鉴定专家出庭适用于鉴定人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鉴定专家是否可以结合鉴定中的专业知识和职能部门的鉴定人进行辩论做出规定.可见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利用法律解释对虽然规定但并不完整的权利保障措施进行说明和完善[3].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规定仍存在忽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倾向,例如第192条第3款、第187条等,可见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向以权利保障为重点转变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仍需要司法解释等司法实践对其推动和落实[4].新《刑事诉讼法》注重权利保障精神还体现在非证据排除制度等方面,例如第11条、第13条等,通过消除阻碍刑事证据制度向以权利保障为重点转变的规定,是现阶段改善刑事证据制度关注重点由职权便利向权利保障转变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关于由证据形式向证据规则转变问题

二次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形式引入到证据种类中,这是我国法律顺应时展的体现,对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关注重点逐渐由证据形式向证据规则转变,但在转变过程中也存在问题[5].以证据种类的规定为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法定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封闭式列举,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的独创.这虽然有利于证据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但结合其他国家刑事诉讼侦查情况,可以发现,这并不是唯一适应并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方式,甚至其存在一定的问题.封闭式的规定,将使部分未被规定在法定证据形式中的有效证明形式失去证明意义[6].结合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他们在确定证据形式中都结合证据的可采性要求进行,考虑到证据可采性和其关联性、合法性等具有密切的关系,确定系统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实际应用效果相比我国更为理想.所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关注重点由证据形式向证据规则转变的过程中应认识到封闭式规定存在的问题,积极建立和完善可采性问题证据规则.

另外,虽然其他法系国家对言词证据、鉴定等证据种类给予了规定,但通常和证据规则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3至346条和第427至457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6、7章,英国《和刑事证据法》修订前第2条等.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目的是为侦查事实确立规则,而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相关的规则予以足够的重视,只是在言词、事物证据方面对排除规则进行了相应的规定[7].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教材中在证据资格问题上忽视证据的可采性规律,忽视证据分类和取证、质证、排除等规则的相关性,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意见证据和普通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进行区分是完善刑事证据规则的基础.新《刑事诉讼法》中如果将证据形式描述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相比封闭式的列举方式更加合理,所以在刑事证据制度由证据形式向证据规则转变中应有意识地开放对证据形式的限制,对新增添的证据形式配备相应的证据规则.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认识都证据形式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并将符合科技发展形式的新证据形式进行了列举,此方法对侦查事实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刑事证据制度的本质强调的并不是证据形式的具体类别,而是对应的证据规则,所以要实现刑事证据制度由证据形式向证据规则转变,仍需要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等确定全面合理的刑事证据规则,这是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实现此转变的主要途径,需要高度关注.

三、关于由细化证据标准向实现证明要求的程序规则转变问题

证据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刑事证据法转变问题分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证据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证据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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