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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滋病论文范文资料 与应该怎样帮助所谓艾滋病童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艾滋病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6

《应该怎样帮助所谓艾滋病童》:此文是一篇艾滋病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携带艾滋病毒的儿童(以下简称携艾儿童),作为这种人类至今尚未能掌握有效治疗手段的传染病的重要危害对象,最为无辜也最为无助,人们很自然会给他们投入最大的关爱.但在2014年笫27个“世界艾滋病日”期间,有两起媒介事件引发了舆论热议.

一、两起涉艾事件引发热议

一家新闻网站以图文报道的方式发布了“福建5岁女童疑因在医院手术输血感染艾滋,其家庭陷入困境”,并发纪实视频报道“世界艾滋病日爱心特别报道:本网记者和艾滋女童在一起”,全国媒体强烈关注,纷纷转发或跟进报道.

但消息不仅“惊动”了社会好心人,也“惊动”了女童一家的房东.原来房东从媒体发布的照片辨认出这个女童就是自己的房客,以“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造成影响”为由将女童一家“赶”出了出租房,造成他们无家可归.接着有另一位携带艾滋病毒的少年(以下简称携艾少年)“现身说法”,从山西给她送来了祝福.还有一些网友和企业向女童送来了捐款.房东则受到了舆论强烈谴责.

另一件则是所谓村民驱赶“艾滋男童”事件.某家重点新闻网站报道叫川某村200多村民联名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收容村子里一个被父母遗弃而由爷爷抚养的8岁携艾儿童.这条报道引起网友纷纷谴责村民冷血,容不下一个孤儿.连联合国在华某机构也发表声明称:所有形式和情境下的羞辱和歧视都是不可以接受的,没有理由从正常的生活中排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论成人还是儿童.但后来发现,这起“驱艾”事件乃两位白称“成都记者”所策划,一个是所谓网媒“记者”,一个是视频网站拍客,他们建议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政府写联名信,一致要求让这个儿童离开村庄,连他的爷爷也在上面签名并按上手印.这两个“记者”和村民都向闻讯前来采访的记者表白写联名信绝无驱逐之意,只是希望通过这样手段引起注意,使小孩找到合适的收养机构,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教育.于是又引起这条策划出来的“驱赶”报道是真新闻还是假新闻的争议.

这两起媒介事件情节和争议的问题各有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侵害了携艾儿童的隐私权益.

二、可以报道监护人披露的携艾儿童信息吗?

公认个人疾病情况属于本人的隐私.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就把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列为个人隐私.而艾滋病由于其特殊情况,对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更是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2006年施行的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明文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两起报道,显然都把携艾儿童的个人情况公之于众,对儿童造成了不利后果.

不过,报道者也许会辩解自己已经得到了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前一件个案是女童的母亲因给孩子治疗而花光了所有积蓄以致生活难以为继,主动寻求媒体,希望能够利用舆论力量得到社会的救助.后一件个案,虽然足别人发起的,但是既然爷爷自己也按了手印,说明也是认可的.因此,媒体报道对于携艾儿童信息的泄露没有责任.

这涉及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个漏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注意这里说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例外,当然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如失去父母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亲属,或者有的孤儿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即使是监护人也无权将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儿童携带艾滋病毒的信息当然属丁隐私范围,更遑论媒体大篇幅报道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应该以什么为准呢?应该以法律为准.《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同位阶的法条规定若有冲突,应该执行上位法规定,下位法规定视为无效.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某一个机关制定了多个法律规范,上位法只有原则规定,那样就应该适用下位法的特别规定.现在法律已经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监护人当然在这个范围之内.不能设想,法律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披露的未成年人隐私,艾滋病信息却可以例外.还要注意,《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在2006年、2012年经过两次修正,但这条条文没有任何变动,可见《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保密规定将“监护人同意”作为披露艾滋病信息的阻却违法事由,实在是立法过程中的疏忽所致.

国家将未成年人隐私置于严格保护之下,是出于十分慎重的考虑.我国缺乏保护隐私的传统,卑幼对尊长在习惯上更是无隐私可言,过去尊长任意查看、泄露卑幼的日记、信件和要求知晓其它个人隐私的事情几乎习以为常.由于隐私观念的薄弱,很多人还不懂得隐私是一项重大的人身权益.有的尊长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甚至是出于好意.如那位福建5岁女童的母亲,她的本意是希望通过媒体求得救助,但是事和愿违,儿童隐私泄漏的结果是陷于新的困境.而四川8岁男童的爷爷和村民们,也应该相信他们有改善这名儿童境遇的良好愿望,但是却向全世界公开了这位男童的个人信息.

那么携艾儿童自愿披露自己病情是否就可以公开报道呢?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是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包括自主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10周岁以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识、理解和表达能力都很低,他们的意思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看到四川的那个8龄童,看见大人们开会、签字,只会好奇地站在旁边看热闹.难道能够说,他没有出来表示反对,就可以视为默认同意吗?

还有的公开报道携艾儿童的宣传品,就根本看不出经过谁的同意.如2010年11月,有某新闻网站推出过纪实图片特刊,以“广西6岁艾滋孤儿独自生活”为题,讲述了广西一名6岁小男孩阿龙因被诊断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加之父母离世,只能独自一人生活的悲惨境况,并通过微博发起“帮助下阿龙”的话题,呼吁社会力量提供帮助.诚然,媒体的出发点是善意的,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阿龙的情况并提供帮助,但从法律角度讲,这样披露阿龙的隐私并不可取.

艾滋病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应该怎样帮助所谓艾滋病童为关于艾滋病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艾滋皮肤初期症状图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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