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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托人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之受托人责任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受托人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9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之受托人责任制度》:此文是一篇受托人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十八大以来,我国放松对农村土地的管制,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而农村土地信托即为其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我国信托法律关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存在较大缺陷,而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经济体制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有着其特殊性,作为信托法律关系核心环节的受托人在此类信托法律关系上充当着基石作用,对于其法律责任的研究就显得尤其重要.我国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托立法体系,具体明确受托人履行义务的要求,统一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要求,通过农村土地信托的方式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为我国三农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义务;法律责任;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017-03

近年来,农村土地信托是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中的一大热点.农村土地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的用途的情况下,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人再将信托收益交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方式.这将大大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效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新出路.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对受托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对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建议,这对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步伐、实现城镇化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要深入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必先明确受托人的法律地位.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义所有人以及实际管理人,处于实际管理、控制、处分信托财产的地位.

(一)受托人的资格认定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的入行门槛较高,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才能签订信托合同、*信托事务.首先,受托人的入行标准由行业准入制度严格规定,要求其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的资质.其次,受托人必须具备准确预估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能够敏锐地观察农业市场的波动变化,做到全方面地搜集有效信息.例如,受托人要在一定程度上知悉环境保护评估以及农业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各方面信息制定出农村土地的生产规划.最后,受托人应当时刻遵循认真负责的态度,秉持谨慎忠实的原则履行农村土地信托合同.

(二)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符合規定资质的受托人在农村土地信托合同中和委托人以及受益人形成三方当事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义所有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由此可见,受托人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着信托目的能否实现.在农村土地信托三方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和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联系都十分紧密.受托人和委托人是基于信托合同而产生的委托关系,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信托事务,执行信托事务的效果归于委托人.另外,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若受托人没有履行谨慎义务而给受益人造成财产损失,则受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必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为督促受托人谨慎完成信托事务,受托人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信托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受托人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受托人是否具备入行准入资质、能否胜任信托工作、有无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均关乎着信托目的能否实现.为使受托人更好完成信托事务,以期达到信托目的,明确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一)受托人的权利

1.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

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并且不受他人干涉,这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客体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受托人享有实际上的控制、管理、处分的权利.又因为受托人必须具备行业的专业资质,其对信托产品的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受托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按照信托合同,独立控制、管理、处分农村土地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这项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否则无从谈及其他.

2.报酬请求权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人在履行了农村土地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后,有权请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受托人理应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关于受托人的劳动报酬,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在合同中做出详细的约定,也可以在签订信托合同之后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后对受托人的劳动报酬做出补充性的约定.但是,当委托人和受托人既没有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的劳动报酬,又没有在事后协商做出补充性规定,那么,受托人是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所以在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就报酬支付这一事项在信托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也更利于受托人进行信托事务,尽早实现信托目的,这对农村土地信托的各方主体都是有裨益的.

3.补偿请求权

受托人的补偿请求权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在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的情形下,依据自愿、有偿原则,农民将其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受托人经营管理.因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其不得拒绝第三人要求其支付相关的债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公共支出费用.但在其垫付了相关债务或是费用后,受托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或是受益人支付其垫付的支出,这就是受托人的补偿请求权.只有保障了受托人的补偿请求权,受托人才能更具工作热情,这对信托目的的实现也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4.受托人的辞任权

作为一项保底性的权利,相较于受托人的其他权利而言,受托人的辞任权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我国《信托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成立之后,必须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一致同意,受托人才能辞去其相应的职务.在委托人还没有选任出新任受托人之前,原受托人仍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因为受托人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受托人辞去职务将影响到信托目的能否实现,若非有特殊的法定事由,受托人不得随意辞去其职务.并且,受托人行使辞任权时必须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同时满足得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一致同意这一条件.之所以对受托人的辞任权作出如此严苛的规定,也是由农村土地信托这一特殊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决定的.

受托人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之受托人责任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受托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受托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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