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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溢短装条款论文范文资料 与溢短装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溢短装条款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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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信用证溢短装条款相关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信用证限额、溢短装选择权以及溢短装定价也是溢短装条款需要考虑的问题.数量条款是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会被认为是违约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补齐货物,甚至解除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数交付货物.对于多交的货物,买方有权拒收;对于少交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者要求损害赔偿.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时由于商品本身品质、装运船只容积的限制,往往会造成装运数量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偏差.为了避免上述偏差造成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合同数量条款中有时会列入溢短装条款,允许实际装运数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偏差.溢短装条款最常见于销售不可精确计量商品的合同和信用证中,例如“装运矿砂10000公吨,允许3%溢短装”.

一、《UCP600》对溢短装条款的规定

作为国际结算主要工具之一的跟单信用证由于遵循严格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如果提示议付的商业*、装箱单和提单等装运单据的商品数量与信用证规定的商品数量不一致时,会导致开证行拒付,因此《UCP600》对溢短装条款作出规定.

(一)对于不能精确计量的商品通常默认是5%的溢短装

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根据商品性质、装运条件的不同而变化,有些商品是按照件、箱、包等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这些商品是属于可以精确计量的商品;有些商品是按照重量、容量、长度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这类商品因为度衡量以及商品本身性质的偏差,往往因为不能精确计量造成实际装运数量与合同规定的装运数量不能严格相符,这类商品属于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UCP600》第30条B款规定,只要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对于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货物的装运,只要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溢短装,则允许有5%的溢短装.按照B款的规定,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如果信用证另行规定溢短装幅度,遵从信用证规定.例如信用证规定“装运大米500公吨”,该批大米是用重量单位进行计量,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溢短装及溢短装幅度,默认5%的溢短装,因此出口商提示议付的商业*、提单、装箱单等单据显示装运大米的重量在475-525公吨,则认为实际装运大米的数量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信用证规定“装运大米500公吨,允许3%溢短装”,信用证已经对溢短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不再适用5%的溢短装,出口商提示议付的商业*、提单、装箱单等单据列出的商品重量只能在485-515公吨,才被认为满足实际装运大米的数量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二)《UCP600》溢短装条款对于“大约“的解释

《UCP600》第30条A款对“大约”作出解释:“大约”表示在商品数量、金额和单价允许10%的溢短装.与上述B款对比,A款存在三点明显不同.首先,是伸缩幅度不同,A款的“大约”表示10%的伸缩幅度,B款默认5%的伸缩幅度;其次,A款的“大约”适用于商品、金额和单价,B款的默认5%只适用于商品数量.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矿砂约1000公吨,价格约50000美元/公吨,商品总值约5000万美元”,按照信用证30条A款的规定无论是矿砂装运数量、价格还是总值都允许10%的溢短装,即只要矿砂的装运数量在990-1100公吨,价格在45000-55000美元,总值在4500-5500万美元,都视为符合信用证“单证相符”.再次,A款的“大约”既适用于可以精确计量的商品,也适用于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B款的5%默认条款只适用于不可精确计量商品.例如信用证规定“出口电冰箱约1000台”,则在实际装运中装运数量在900-1100台之间都视为符合信用证相关规定.

二、溢短装条款的选择权

溢短装条款选择权是指在实际装运中,由哪一方选择装运的溢短装.在实际装运过程中,溢短装选择权可以由出口商、进口商或者承运人决定.溢短装条款影响着实际装运数量,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可以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调整实际装运数量,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当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时,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卖方可以选择在溢装范围内,多装商品使销售收入增加;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买方可以选择在短装范围内,少装商品以减少高价购买商品的数量.当国际市场价格下降时,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卖方可以在短装范围内,少装商品以减少低成本销售的数量,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买方可以在短装范围内,多装商品以增加低价购买的商品.溢短装条款也受到实际运输条件的影响.在班轮运输中,为了方便租船订舱,*运输,溢短装的选择权应当由实际装运一方决定.因此,溢短装条款应当与贸易术语相结合,如果合同规定按照FOB贸易术语成交,由买方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可以由买方选择溢短装.如果合同规定按照CIF 、CFR贸易术语成交,由卖方租船订舱、按照装运,则应当由卖方选择溢短装.租船运输中的溢短装条款应由承运人决定.

在国际贸易中,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方式.船舶的积载系数、装卸技术和结构等因素会对船舶的载货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承运人也会根据航程的距离、航行的性质,沿途可能停靠的港口决定船舶所需淡水、燃料、食品等资源的装载量.商品的实际装运数量不完全取决于船舶的载重量,而是承运人在作出上述扣除之后的宣载量.因此租船运输合同会对溢短装规定“大约装运若干吨,5%—10%溢短装,实际装运数量由承运人或者船长决定”.例如,卖方出口商品4000公吨矿砂,按照CIF成交.由于出口商品为数额巨大的散装货物,因此在安排运输时一般不会选择班轮输运方式,而是选择租船运输方式.根据CIF成交条件,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卖方选择一艘载重量4500公吨的船舶,并与承运人签订租船运输协议,协议规定:“装运矿砂约4000公吨,允许10%的溢短装,实际装运数量由承运人根据船舶的宣载量决定.”在实际装运中,如果航程较长,沿途缺少停泊补给的港口,承运人会考虑多装燃料、淡水和食品,船舶的实际宣载量可能会减少到4000公吨以下,如果航程较短,沿途有补给港口,承运人可能会考虑多装矿砂,实际宣载量会超过4000公吨.

溢短装条款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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