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财宝概念论文范文资料 与财宝概念两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财宝概念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6

《财宝概念两题》:本论文可用于财宝概念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财宝概念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来自西方的财宝概念与我国本土的埋藏物概念一度契合,所以,最初把财宝翻译为埋藏物是正确的.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财宝的概念在客体的范围上、在客体的存在空间上、在客体的古旧度上、在有无所有权前手上,都与埋藏物的概念不同.“财宝”的外延大于“埋藏物”,所以,我国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放弃埋藏物的概念,改采财宝的概念.此外,财宝可分为严格财宝和非严格财宝,后者严格说来是遗忘物,我国立法区分了两者,但我国物权法理论尚未做到这一点,所以,我国学者并不认为严格财宝是无主物,由此发生了不必要地无限寻找藏宝者的继承人的错误判例,因此,要把财宝与遗忘物区分开来.进而应更新我国物权法理论中的财宝构成要件理论,增加“古旧”的要件,把20年作为古旧的标准.并建立准财宝的概念涵盖新的被发现物.

关键词:财宝;埋藏物;严格财宝;非严格财宝;遗忘物

中图分类号:

DF52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04

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国家,人们都有掘土藏宝的习惯,在古希腊、罗马,尽管有发达的银行制度

关于古希腊罗马的银行制度,参见:徐国栋.罗马法中的信用委任及其在现代法中的继受——兼论罗马法中的信用证问题[J].法学家,2014(5).,但掘土藏宝仍是一种普遍的储蓄方式.东方国家也是如此.例如,宋朝时,洛阳很多财主家都有掘地藏金的习惯,其后人在卖房时会考虑到这一点,有意向买主索要“掘钱”

在朝廷当大官的张观买房时,卖家一而再、再而三地索要“掘钱”,最后张多付钱1000多缗,卖主才交付房子.大家都认为张观这笔钱白付了,不料张观买下后,竟然真挖出了一只石匣子,内装数百两黄金,正好与他买房子的全部费用相当.(参见:李靖轩.没有银行,古代百姓如何储蓄[J].国学,2013(7):59.).藏宝习惯的东西兼有性造就了财宝问题的普遍性,这是本文对财宝概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

本文只研究财宝的概念,对于财宝的归属,例如是归发现人还是归国家,略过不论,即使在论述中涉及财宝归国家的规定,并不代表我赞同此等规定.

一、西方的财宝概念与我国的埋藏物概念比较研究

(一)罗马法中的财宝制度及其被继受

1.罗马法中包含自然赠与的财宝概念及其三维存在空间

西方国家对财宝的法律规制起源于古希腊[1].

但起源不等于制度化,只有罗马法对财宝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所以,还是从罗马法开始谈西方国家财宝法的历史为宜.

(1)关于财宝的范围.对此有不同的学说,持论者理解的财宝宽窄不一,有如下述.

最窄的是“金钱说”,为保罗所持:“财宝是某个古人存储的金钱,其存在被遗忘,以至于没有了所有人,这样,在并非他人地方发现了的,成为发现人的等”(D.41,1,31,1,保罗:《告示评注》第31卷)[2].

此说的基础之一是罗马铸币的产生.到塞尔维尤斯·图留斯(Servius Tullius,公元前579年-公元前535年在位)王的时期,罗马有了铸币[3]

,因而有了藏的对象.基础之二是古罗马人的藏宝习惯:人们把闲钱埋入地下以备不时之需,时间长了,藏宝人忘却了其所为或因被动移居丧失了财宝依托的家宅,发生多年后财宝被他人掘出的事情.应该说,“金钱说”的影响很大,下文将述,后世的英美法至今把金钱或贵金属锭块作为构成财宝的一个要件.更有甚者,中世纪西班牙学者古铁雷斯(Leonardo Gutierezz de Huerta,1680-1736年)从词源的角度考证,拉丁词Thesaurus由Thes和Aurus构成,前者是希腊词,意思是“地方”,后者是拉丁词,意思是“金子”.这样,Thesaurus就是“有金子的地方”的意思[4].

无疑,这样的考据强化了“金钱说”.

现代法学

徐国栋:财宝概念研究两题

较宽的是“首饰说”.格拉西安、瓦伦丁尼安、狄奥多西三位皇帝联名发布的一个敕答把财宝定义为“财宝即不知名的所有人在久远的时期放置的首飾(monilia)(C.TH.10,18,2)[5].

首饰的外延比金钱宽多了.

更宽的是“动产说”,见诸列奥与芝诺皇帝的敕答:财宝是由不知名的主人在很久以前藏匿的动产(C.10,15,1,1)[6].

这一法言进一步放宽了财宝的范围,只要是动产即可,当然应该是较有价值的动产.

最宽的是佛罗伦丁的“地面自然物说”:在海岸上发现的宝石、美玉和其他物,立即按自然法成为发现者的(D.1,8,3,佛罗伦丁:《法学阶梯》第6卷)[7].

这一法言是叛逆性的,它不要求财宝是金银制品,也不要求它们有前所有人,也不要求它们被藏匿,甚至可以贴地存在,构成对财宝概念的最宽泛解释.富有意味的是,由于被优士丁尼在其《法学阶梯》2,1,18中采用[8]

,佛罗伦丁的上述主张转化为官方主张.

总之,在罗马原始文献中,财宝的范围有放宽的趋势.

(2)关于财宝的存在之所.对此有“土地说”和“地方说”两种观点,以下分述.

“土地说”为特里芬尼努斯所持,但他也兼采“地方说”.“如果他权人发现了一个财宝,须指出的是,就他为之取得的人而言,如果他在别人的土地(Ager)上发现了财宝,他只为该人取得部分财宝;如果他在其尊亲或主人的地方(Locus)有所发现,全部归他从属的人(D.41,1,63pr.,特里芬尼努斯:《论断集》第7卷)[9].

这一法言的重要之处在于假定可在“土地”和“地方”发现财宝.在土地中发现的,不妨称为埋藏物.以土地为坐标,“地方”则包括地下、贴地、地上三个维度.涉及“地下”这个维度的,是埋藏物.涉及“贴地”这个维度的,可以前引佛罗伦丁提到在海岸上发现的宝石、美玉和其他物为例.涉及“地上”这个维度的,有如在天花板上、在树上的老鸹窝里发现的隐藏的钱币或其他有价值物品.令人遗憾的是,特里芬尼努斯这个法言的译者范怀俊把可以存在于这三个维度的Thesaurus译成“埋藏物”[9]

财宝概念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财宝概念两题为关于对写作财宝概念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财宝理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