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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检察制度东亚模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察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8

《论检察制度东亚模式》:本论文为您写检察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内容摘 要:日本、韩国的检察制度基本是以法、德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为蓝本构建的.但是,法、德等欧陆国家与地处于儒家文化圈的日本、韩国,在经济、社会尤其是文化传统上毕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这种国情或区情上的差异,使得日本、韩国检察制度的发展逐渐呈现出自身的某些特色,形成了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并具体体现为:强化检察官的侦查权;发展“多检种联合作战”模式;塑造检察官独任制官厅地位.我国与日本地理上相邻、文化上相近.虽然两国在政治、经济体制上有重大差别,但并不影响我们在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上向日本学习、借鉴.我国当前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国情,又契合检察制度发展规律、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检察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这一大背景下,以日本检察制度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从其产生、发展的经验过程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制度改革,都极具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东亚检察模式 检察改革 法律监督 独任制 检察官助理

我国的检察改革正处于十字路口,到底是向左转还是向右转,可能会决定今后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走向,因而不能不慎重.问题是,敢问路在何方?中国的检察改革,固然是自身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但同时亦必须抱持开放的心态、海纳百川,积极学习、借鉴其他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建设、发展检察制度的经验.然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检察官角色可能会有不同的期待和需求,因而可能产生不同的检察制度模式.那么,我国具体应该学习、借鉴哪一种模式呢?这恰恰是一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争议迭起的问题.历史上我们曾经以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为蓝本构建了自己的检察制度,至今,我们的检察制度仍然烙有前苏联检察制度的深刻印记.但是,历史研究表明,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亦非凭空产生,而是在借鉴法国、德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成型的.因而,我们的检察制度实际上又带有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部分特征.〔1 〕近年来,随着英美法律制度和文化的输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美国)的检察制度和理念也借由理论界的译介而对我国的检察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 〕可以说,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充分吸收了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合理因素,这固然是确保我国检察制度科学、长远发展所必须.然而,在笔者看来,我国现行的检察改革和检察理论研究在知识论层面仍然存在着一块比较明显的短板,即对于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最新情况,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必要的关注,从而使得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制度改革对于当今检察制度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缺乏准确的定位与把握,部分观点略显陈旧且固步自封,部分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略显仓促、论证不足.正基于此,笔者拟对日本、韩国所代表的所谓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展开初步分析,藉此总结当今检察制度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厘清我国检察理论研究中的诸多认识误区,希望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改革能有所启发、助益.

一、什么是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

众所周知,现代检察制度始自法国之创制,后随拿破仑战争传播至德国等欧洲大陆法国家.19世纪中叶,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开始借鉴、移植欧陆国家的检察制度,先是以法国为样本建立了检察制度,后又“以德(国)为师”,实现了检察制度的转型,并由此奠定了日本检察制度的基本架构.〔3 〕日本的检察制度对近邻韩国的检察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者的检察制度基本是以前者的检察制度为蓝本构建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日本、韩国的检察制度是欧洲大陆法国家检察制度的一个分支.即便如此,由于经济、社会以及文化传统上的差异,日本、韩国检察制度在不断的改革、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可谓自成一系,姑且称之为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4 〕

(一)检察官侦查权的实质化

法、德等欧陆法国家的检察官制度,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坚持将检察官定位为侦查权主体,但却一直有名无实.实务中,由于检察机关的人力和技术力量有限,根本无力承担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而是由其辅助机构——*侦查完毕之后,才向检察官移送侦查结果.〔5 〕因此,在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往往只是法定的侦查权主体、形式上的侦查权主体,作为辅助机构的*才是实质上的侦查权主体.

日本的检察制度“以德(国)为师”,其检察官角色沿袭了德国法上检察官作为侦查权法定主体的地位.然而,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检察官并不仅仅只是形式上的侦查权主体,而是实质上的侦查权主体,这主要表现在日本检察体系组建了专门的大型侦查机构——特搜部,由检察官直接侦办重大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贪污渎职等犯罪行为.在日本的影响下,韩国检察机关也开始在其各级地检厅中内設了专门的侦查机构——特别搜查部,在大检察厅内设有*搜查部,专责侦办政府高层官员的贪腐案件.日、韩等国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大型、专业化侦查组织和机构,直接行使侦查权,这是法、德等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未曾有过的尝试,它使检察官摆脱了在侦查职能上对*的依赖,成为名副其实的侦查权主体,强化了检察官对侦查程序的监督、控制功能.可以说,这一制度设计及其背后的理念,是对世界检察制度发展的重大贡献.

(二)创设检察事务官、构建“多检种联合作战”模式

在法、德等欧陆法系国家,*被定位为检察官的辅助机构,职责在于协助检察官行使侦查权,是为“检警一体化”机制.但是,由于组织体制上检察官与*互不隶属,实务中要真正实现跨机构的指挥、合作,时有不便、困难重重.

日本、韩国的检察制度移植自德国模式,制度上也奉行“检警一体化”机制,以检察官为“将”、以*为“兵”,由检察官指挥*侦办刑案,但在实务中“检警解体”、各自为战仍为常态.随着上述国家和地区检察官侦查权的实质化,检察官在办案中的大型侦查作业越来越多,单靠检察官单兵作战已经力有不逮、难以为继.面对检警解体、指挥不便的痼疾,上述国家的检察机关开始抛弃传统的检警一体化协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创设检察事务官一职,作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根据日本《检察厅法》第27条的规定,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或其他上级官员之命,掌管检察厅事务,并辅佐检察官或受其指挥进行侦查.在检察官不足时,则由法务大臣指定检察事务官代行处理检察官事务.在韩国,则称之为搜查官.

检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检察制度东亚模式为关于检察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关于检察院的调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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