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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2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本论文为您写行政法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在社会法制化发展迅速的今天,依法行政这一贯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得越发重要,而作为积极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基本要求.以往由于我们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调整范围及其价值认识不深,以至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于行政法制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在此对法律保留原则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给付行政与法律保留原则以及特别权利关系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并希望它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行政法制实践活动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保留;给付行政;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8-03

作者简介:苏辰园(1988-),女,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在社会法制化发展迅速的今天,依法行政这一贯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得越发重要,而作为积极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基本要求.以往由于我们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调整范围及其价值认识不深,以至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于行政法制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在此对法律保留原则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希望它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行政法制实践活动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

法律保留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一方面,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因为法律优位原则即消极的依法行政仅要求行政活动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则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非由法律授权不得为之.”

①否则即为违法,由此可见,法律保留原则比法律优位原则更加严格.

法律保留旨在“明确权力秩序,确定授权禁区”②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在行政立法领域内的当然要求,划定了立法者与行政者在制定规范方面的权力界限,而立法者在现在*国家中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代议机构,所以法律保留原则也相当于是划定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行政权的无限扩张而受到侵害.

二、法律保留的范围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者非经法定授权不能为一定行为,即为行政权力划定了禁区,但并不是说行政主体的在任何领域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换言之,法律保留是对行政权做出否定性的规定,即在哪些领域对哪些事行政主体无权管辖.而其他领域,某些事项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不违背法律优位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做出决定.

对于法律保留这一原则,几乎所有学者对它的存在及必要性都没有异议,而争议的问题则是何种领域,何种事项应当保留,即行政权的禁区范围用当有多大?

(一)关于给付行为的法律保留

1.早期的法律保留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看中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对国家权力戒心很重,认为法律的任务旨在行政权的专制,及其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侵害,着力强调“小政府”,即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余诸如经济生活领域均无权插手.

此时期民意机关所制定之法律大多以捍卫公民的自由财产权利,限制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为主,特别强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侵害公民权利.因此,法律保留的领域仅限于“侵害行政”也即“干预行政”,只针对政府所做的剥夺,限制公民权利或者规定公民义务的行为进行限定.

2.给付行政普遍化及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们对于行政权的定义并不再仅止于干涉行政,同时,各种授益行为,例如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务也被纳入成为行政的一部分,即给付行政.而传统的法律保留旨在防止行政权对公民权益的非法侵害,那么,对于这种行政授益行为是否应当使用法律保留呢?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律保留的目的是防止行政权对于公民基本权益的侵害,而此种侵害仅存在于“干预行政”当中,所以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仅止于“干预行政”而不及于“给付行政”.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法律保留应当及于“给付行政”.笔者也比较倾向这种观点.

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给付行政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政府的义务,是公民的权利和福利,只不过公民此种权利要通过政府的作为行为来实现,若政府该做为而不作为,则会导致公民应得福利未得,权利得不到保障,即成为变相的侵害.为了预防政府自己为自己减免义务而损害公民的权益,宪法与法律并不能将为政府设定义务的权力交于政府本身,而这也恰恰是法律保留原则在“给付行政”领域所应存在的必要,由此可见“给付行政”也就当然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调整对象.

另一方面的原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授益行为其成本开支来源于国家财政,由于行政机关自身不事生产,所以这种授益行为最终还是要由众多纳税人来负担.并且“对特定人之给付对该人而言固属授益,实际上对他人而言,则系负担.”③因此,如果对于行政主体的“给付行政”不加以限制,任其规范自身的授益权限,则会造成行政措施过于恣意,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使纳税人的财产权无形中受到行政权的侵犯.

由上述可见,“给付行政”若不给付或者给付不当,则会演变成变相的干预和侵害,而这种干预正是法律保留原则所应防止,因此,法律保留原则也就当然适用于“给付行政”的领域.而目前我国给付行政的法律化程度还很低,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要求的,也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获得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福利待遇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在关注“干预行政”的同时,也应当重视“给付行政”这一新兴且重要的领域,这样才能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保障.

(二)“特别权力关系”中的法律保留

1.特别权力关系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公务员、学生、军人及受刑人等与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相比于人民与国家外部关系不同,都仅属于内部关系,国家享有绝对的掌控权.特别权力主体不需有个别具体之法律根据,就具有限制相对人的基本人权或者增加相对人的义务的“特别权力”.于是此类行政主体与其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均衡的法律关系,而是“特别权力关系”,因而无法律保留的适用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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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为大学硕士与本科行政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三大行政法是哪三个法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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