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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可行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诉讼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8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可行性》:该文是关于行政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程序制度的价值需要在程序制度的运作中体现,而程序制度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又会折射出程序设计的缺陷.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能解决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变相调解.与其让这种变相的“没有调解书的调解”成为诉讼参与各方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对其进行制度上的规范以*司法现实与立法脱节的窘境.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特定背景下,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09.2;D925.3;D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83-02

作者简介:高骥恩(1971-),男,汉族,河北大城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在读,*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政法委,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根据最高法院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到1997年,不论是全国还是部分地区,行政案件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呈逐年上升趋势.97年撤诉率达到最高峰,相关部门为了控制撤诉率及时出台政策,以致98年出现了撤诉率的下降.到2002年撤诉率逐步趋于稳定,但总体水平一直保持在30%以上.[1]同时,虽然撤诉率在下降,但是驳回起诉、终结审理等其他非正常结案方式的比例又逐步上升,可谓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透过行政撤诉现象,分析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原告撤诉要么是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要么是迫于被告的压力,要么是在法院的变相调解下与被告达成“私下协议”,案件的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2]行政撤诉率居高不下体现的司法实践与“定纷止争”立法初衷的背离反映出立法者对撤诉制度寄予了过高的功能期待.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有关撤诉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其核心精神是构建一种以撤诉为结案方式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于是,披着撤诉制度“外衣”的变相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笔者认为《撤诉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第50条禁止调解原则的合法规避,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具有进步意义.但披着撤诉制度“外衣”的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无法*的困境,始终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与其让这种变相的“没有调解书的调解”成为诉讼参加各方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确认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从而消解因制度空缺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引入调解制度的理论可行性

(一)合作行政的发展

合作行政的发展为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转型,社会观念的转变,行政纠纷的内容和形式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传统的带有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行政很难再用强权去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现代行政正由传统的单方、权力行政向合作、服务行政过渡.特别是近年来,行政指导、行政出让、行政合同等双方性、可协商性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日益增多,也促使行政主体采取柔性行政予以应对.行政管理正经历着从“命令—服从”模式向刚柔并济模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使行政诉讼的功能不再是对争议进行非合法即违法的绝对二元裁判,而是要定纷止争,做到案结事了.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是在合作行政背景下,对行政管理方式多元化和行政法变革做出的积极响应.

(二)裁量行政的客观存在

裁量行政中行政主体处分权的客观存在为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排除了理论上的障碍.“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进行结案的主要理论依据.该理论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为防范和控制行政权,保护刚刚成长尚且脆弱的市民意识,建立法治秩序和信念的基本路径.但随着裁量行政行为的日益增多,严格的羁束性行为日趋减少,“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逐渐遭到质疑.

面对繁杂的社会纠纷,行政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日益凸显,为维护法律的阶段稳定性,法律常常对行政机关作出弹性授权,使行政机关得以在授权范围内灵活地行使权力.既然行政机关有权选择如何行使行政权,也就意味着行政主体有一定的权力处分空间.公权力的适度处分权的存在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排除了理论上的障碍.

(三)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符合诉讼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诉讼法中两大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21世纪中国司法改革需要*的重大难题.近年来,“案结事不了”和“暴力抗法”事件呈上升趋势,司法权威面临挑战.审判的弊端逐渐显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

调解,这种具有“东方特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通过对话交流寻求争议背后的利益冲突,最后达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而在司法实践中备受推崇.尤其在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行政案件,单纯非合法即违法的绝对二元裁判往往很难做到“案结事了”,而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调解结案,则很可能从根本上“定纷止争”,避免循环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良性循环.

二、引入调解制度的实践可行性

(一)国外的司法实践

为了应对社会转型导致的行政争议骤增、法院审案压力增大的现实尴尬,近年来ADR这种“可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许多国家审判实践中广泛运用,不少国家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开始践行调解这种审判的替代方式.在适用大陆法或英美法进行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解或者法院调解都以不同的方式变相存在.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行政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认同.

德国2012年颁布的《调解法》,该法规定调解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调解法》,调解的定义为:“一种保密的、结构化的程序,在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在一个或多个调解员的帮助下自愿和自负其责地力求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日本在行政立法层面虽然没有对调解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行政和解的事实.

行政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可行性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行政诉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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