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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恐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反恐法角度看中国反恐新思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反恐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7

《新反恐法角度看中国反恐新思维》: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反恐法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恐怖主义一直以来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难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恐怖主义的活动方式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目前中国所遭受的暴恐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的正式立法也逐渐展开,关于恐怖主义的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恐怖主义;法律思维;意义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49-01

作者简介:崔东(1990-),男,河南郑州人,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原理,犯罪预防控制.

我国近期关于恐怖主义的法律修订包括《刑法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这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可谓是针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严峻形势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一、近期关于反恐的立法及法律修订

2015年12月27日,《反恐怖主义法》通过,将恐怖主义定义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原条文基础上进行修改,增加了多个新罪名,首先,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增加“帮助恐怖活动罪”,将“资助”修改为“帮助”事实上是扩大了恐怖活动的内涵,更有利于扩大打击涉及恐怖主义的活动;其次,对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是为了配合将来反恐法的实施,也是为了在以后认定恐怖主义犯罪时能够更加有法可依,这表现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新罪名;最后,刑修九在易涉恐的条文中加入了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规定.

二、立法提升我国反恐的法律思维

(一)为今后“恐怖主义”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一直以来对与涉及恐怖主义行为的称谓主要有两种,即“暴恐活动”和“极端主义”,国际社会因各国利益的冲突并没有对恐怖主义作出统一的定义,各国基于本国利益的缘故关于恐怖主义的含义仍然存在双重标准.然而采取行为说来解读恐怖主义似乎不那么复杂,某个组织所实施的行为只要符合恐怖主义行为的内涵,则构成恐怖主义犯罪.《反恐法》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下了定义,既包含了行为说的内容,又涉及了政治目的和意识形态,这样一来就明确了对恐怖主义的认定,也配合了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修改.

(二)明确区分“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

“恐怖主义”自法国大革命时期出现,延续至今,但从根本上来说,其本身属于政治概念.迄今为止,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中大多是对其行为方式作出了相似性的规定,国外有学者指出:所谓的“恐怖主义”只是国家或者非政府组织用来败坏他们对手声誉的政治工具而已.我国也有学者指出:恐怖主义是政治斗争的特殊表现形式,如果要从根本上对其加以概括的话,可以说恐怖主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敌对双方力量对比极不均衡的条件之上的.“恐怖主义犯罪”属于法律概念,将恐怖主义纳入到刑事司法领域调整,就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转化,也只有如此,才能使打击恐怖主义进入法治轨道,这也是各国进行恐怖主义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司法反恐是应对恐怖主义的最终归宿

当前国际社会的反恐模式分为战争模式和刑事司法模式,各国在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模式中,逐步向后者靠拢,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反恐永远都表现出此松彼紧、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对待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建立一套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刑修九》和《反恐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反恐立法的空白,反恐法律条文摆脱了以往分散化、碎片化、不完整的状况,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随之而来的是相关程序法的适用问题,实体法的修改和补充会对程序法的适用问题带来影响,这也可能会成为新的问题.

三、对我国司法反恐的展望

(一)实体法层面将恐怖主义犯罪独立成节或者成章

我国刑法除了第120条对恐怖主义犯罪作了规定外,其他的许多罪名也可以做到打击恐怖主义的目的,比如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但这些规定稍显零散,不成体系,也并非是专门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而设.为了配合反恐怖主义法的实施效果,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章节,仿照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分节的形式设立“恐怖活动罪”的类罪,这样可以解决恐怖主义犯罪认定上的繁琐问题,也可以重新对其定罪量刑,同时还可以促进反恐怖主义法的实施.

(二)考虑对恐怖主义犯罪制定特殊的侦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对待恐怖主义犯罪有特殊性的规定,比如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会见规定;第七十三条对恐怖活动犯罪人的监视居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恐怖活动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需要指出,恐怖主义犯罪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尤其是针对目前我国恐怖主义组织化、智能化的现实情况,当前规定可能不足以应对.

西方国家多数已经将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程序特殊化,比如英国*对涉恐嫌疑人的拘留审问可以达到四天(多于普通犯罪的两天),而且嫌疑人在72小时内不得聘请律师(而普通刑事犯罪在审问开始是就可以),制定特殊的侦查程序显得很有必要,比如延长对恐怖主义犯罪人的人身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以解决不能及时有效的认定其嫌疑身份;增加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手段以解决目前法定侦查手段的不足;修订涉恐案件的审理方式以满足其保密性等等,这些都可以为恐怖主义犯罪侦查手段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杨洁勉.国际恐怖主义与当代国际关系[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反恐法论文参考资料: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新反恐法角度看中国反恐新思维为关于反恐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反恐法专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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