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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程序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简易程序存在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简易程序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6

《论简易程序存在问题》:这篇简易程序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民事简易程序作为和普通程序相互并列、各自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地位相当重要.

关键词:简易程序;诉讼效率;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06-02

作者简介:刘秀梅(1983-),女,浙江丽水人,本科,衢州广播电视大学法学助教,研究方向:法律工作研究.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强化了简易程序的规定,制定了简易诉讼程序法.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太过简单、原则,难以满足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积案居高不下的形势需要,导致司法实务中产生许多和“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点浅显的分析.

一、当前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由于受理不能确定是否为简易案件,以及受一些程序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对于受理的各种民事案件,一律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发现案情复杂,再转为普通程序.有的法官办案拖拉,把普通程序当作争取延长审限、掩盖自己低工作效率的手段,3个月不能审结的案件统统转入普通程序,体现不出便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生产和工作的意义,从而降低了简易程序的有效发挥.

(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界限不清

因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太笼统、不具体,实践中一般的基层法院没有设立专门审理简易小额诉讼案件的机构,法官既要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又要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承担双重任务,缺乏专业性,导致实务中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互混用,界限不明.大多法官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同时,有些法院在案件质量考评时,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参照适用同一标准,一定程序上助长了这种“简易程序不简、普通程序不规范”现象的发生.在笔者看来,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似乎只有独任制和合议制的区别,不能体现简易程序的简便易行解决纠纷.

(三)简易程序不简便,不符合诉讼效率要求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价值在于高效率和低成本,以最小的成本和诉讼资源尽可能快地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这可以说是各国设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对诉讼程序乃至整个法制体系进行补偏救弊.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太少,过多参照普通程序,以致难以达到以简便、快捷的诉讼效果.比如诉讼费用、诉讼文书的制作、庭审次数均未作规定,对当事人口头起诉未给予足够的方便和重视,传唤当事人简便方式使用的不多等.总之加上实务部门对简易程序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原本就不完善的简易程序更难以体现简便快捷的诉讼价值.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若干建议

(一)扩大和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目前民事诉讼案件连年上升的趋势,为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可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首先可参照我国基层法院和中、高级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管辖权的划分方法,根据我国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遵循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原则,规定不同的受案标准.一定标准金额以下的合同之债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再次,以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其三,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当然在这个方面,仅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当事人合意选择普通程序的则不允许,这样使简易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又得到明确.所以,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严格限制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改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无序现象.

(二)增设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既要*简单的民事案件,又要*复杂的民事案件,这也是导致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相互混用的重要原因.为改变这种现状,有几种改革方案可待为研究实践.一是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只*简单轻微、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将我国的基层法院改造成类似外国的简易法院.另一种是基层法院保留现在的管辖权,*所有一般的一审案件,但在基层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审理简单、轻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简易庭.为方便群众诉讼,可将所有的派出法庭改造成专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简易庭,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的,由法庭内法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无需移送其他业务庭审理.在立案受理过程中,就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进行分类审理.第三种,就是结合当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通实行的审判长选任制,由这些通过严格考试、考核被选任的审判长为核件.而其余的法官则审理应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轻微民事案件,形成专业分工、专业化审理的良好格局.将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相互结合,在当前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因为案件有疑难、简单之分,法官素质、业务水平也高低有别.素质高的法官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这是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如果素质不高、水平不够的法官审理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质量难以保证,诉讼效率难以提高.可考虑选拔一部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各人按业务水平的高低,分别负责审判活动中的不同工作.实事求是,根据各人水平分案符合客观规律.

(三)程序上进一步简化

1.开庭次数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是非清楚的简单轻微的民事案件.而我们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再次开庭、多次开庭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显然违背了简易程序高效低成本的特征.要实现一次性开放的目标,在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时,要造知必要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范围.除急迫情形和当事人合意要求速行审理外,就审期间至少应有5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超过10日.

简易程序论文参考资料:

论文程序代码

程序员杂志

结论:论简易程序存在问题为适合简易程序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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