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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知识产权和知识共享协议的平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知识产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5

《网络知识产权和知识共享协议的平行》:这篇知识产权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互联网的发展给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知识共享协议是一种新型的著作权许可方式,如何正确面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共享协议的共同发展,是解决现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知识共享协议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48-02

作者简介:魏来(1990-),男,江苏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民商法学2014级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

科技的发展改变着工业社会的格局,由互联网为所构建的信息通道,以其开放性强、去中心化等特点正改变着我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认识.知识共享协议应运而生,知识共享作为网络技术下诞生的一种著作权许可方式.通过一系列著作许可协议,使公众可以自由的使用.随着共享协议4.0的发布,网络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依然成为互联网信息领域的两大平行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是基于保护个体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鉴于知识成果的无形性,其保护机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将非物质成果的特定的权利赋予创造者所专有,他人未经许可将构成侵权,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但在公共政策层面希望知识成果通过更广泛的传播,实现与知识共享模式相似的宗旨即:促进科学研究成果通过互联网自由传播.

网络具有去中心化的天然属性,人们更容易进行点对点的信息交流,他不仅改变着传统层级化的信息传播方式,而且其传播规模、传播速度也改变着社会结构和我们的生活方式,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也带来了巨大冲击.P2P的网络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法律的约束,云技术的发展,又产生了新的争议.在云计算下,网络用户享受网络等服务,并不需要将软件复制到本地,版权作品存在“云端”的服务器中,而用户无需复制到自己的客户端上.由此带来了复制权和传播权均无法使用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技术上旗鼓相当,但在法律规范上存在很多不足.从立法层面看,我国虽然出现了许多针对互联网方面的专门立法,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都是零星分散的,不具有系统性,部分法规之间还发生冲突.从程序上来看,立法缺乏调研,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些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在网络侵权案中,举证难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范与司法救济制度的出台.

二、知识共享机制的确立

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版权制度既有的利益平衡,使立法陷入进退失据的状态,一方面现有法律对广泛存在的网络侵权现象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公众对信息获取与自我表达的要求日益高涨.知识共享协议起源于美国Creative Commons,CC非盈利机构,其产生就是为解决平衡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困难与公共领域信息共享的矛盾,旨在请求著作权人保留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向公共免费推广其作品.利用网络多节点、易传播的特点,提高知识成果的转化速度,使社会资源更有效的利用产生更多的知识和社会财富.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创作者正当权益和其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产生的正当收益,同时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的本质是对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为保障个体智力成果而制定的一种激励机制,在保障产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产权人将自己的智力成果与社会交流,与他人分享获得回报.也只有产权人充分地与他人分享合作,信息才能有效而广泛的传播,社会科学、文化、社会经济才会不断进步,产权人也能因此获得收益.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既相互促进,也相互制约.

三、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平衡发展

平衡原则既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则,也是知识共享的主要原则.两者的平衡都体现在保护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其财产权进行保护,在等价有偿的前提下,保护工业社会的智力成果,禁止不劳而获的行为,从而鼓励知识创新和科技发展.

而知识共享则是网络环境中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鼓励权利人在保留部分权利的同时向公众免费分享知识成果.一方面因为网络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造成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巨大.另一方面,在尊重权利人所保留的权利前提下,公众可以对其作品进行各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使用.但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也并非完全对立,知识在免费传播途中不仅可以产生更多社会价值,也能为产权人带来相应收益.例如加拿大作家科利·多克托罗在CC协议下发行多部科幻小说,由于超高点点击量,同时出版的实体作品很快销售一空.在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途径和范围变的更多更广,人们对商品的定义也发生了变化.在快节奏的社会发展下知识共享协议并不是与知识产权的对抗,而是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

四、知识共享的发展的不足

知识共享的产生是为了弥补知识产权的不足,但其本身的发展也存在新的问题,最主要集中在非商业使用这点上.非商业使用在知识共享(CC)许可证中最受欢迎,也是争议最大的一条,它的定义是“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本作品”.但究竟什么算得上是商业使用,CC也一直未作出明确说法.

对于商业性使用应该强调的是使用者的意图,而不是使用者的主体.2009年,CC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调查了用户对商业与非商业使用的看法,结果显示大部分用户认为利用CC作品赚取用户的钱或依靠在线广告牟利都是商业性的,非营利机构、个人、或出于慈善目的使用的人则商业性较淡,但不能确定是完全非商业性质.盈利机构使用则被认为商业性较浓.对使用者的主体很容易判断,但对使用者的“意图”的判断却很难.

随着网络信息资源的不断丰富,国内、国际知名高校网络课程受到广大网民的热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免费获取包括耶鲁、斯坦福、等知名高校采用“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发布开放教育资源.但同时这些网站不约而同的在视频节目前嵌入大量视频广告以维护网站运行或赚取利润.CC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春燕表示“这明显违反知识共享协议(CC协议)”.网络信息共享是需要维护成本的,在国外运营中有大型基金的支持.而中国化的CC协议是否要对非商业化使用重新定义,在网站合理运营成本的商业化运作与免费知识传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CC组织本土化的智慧.

CC协议一般认定为格式合同,但有别于传统格式合同在于:第一,在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权利人并不是协议的提供者,他只能选择拥有或放弃某项权利.第二,通常意义的格式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的一方提供产品,另一方需要支付对价,在cc协议中,使用者无需支付对价便能许可人的授权.在司法实践中,知识共享协议纠纷司法部门是否以认定协议为格式合同,作出对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或是相反还需要广泛的实践与讨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信息的传播途径和范围将越来越广,知识产权系统与知识共享协议在结构上互有区分,但是在渠道上相互影响.对于知识产权的发展,一方面,固守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鼓励各种知识共享协议模式的发展,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鼓励自由、自愿的形式创新共享的方式、方法.在这两种模式的平行发展下,法律制度保护知识财产的私有性,共享协议鼓励知识交流的创新模式,网络知识产权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

[ 参 考 文 献 ]

[1]胡波.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代替模式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4).

[2]宋学超.“CC”应当缓行—参加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后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6(10).

[3]蔡宝刚.知识与法制的互动: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法理分析[J].广东社会科学,2002(3).

[4]Lawrence Lessing.Free Culture.New York:Peguin Pr,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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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网络知识产权和知识共享协议的平行为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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