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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论文范文资料 与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上财产关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集体土地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2

《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上财产关系》:本文是一篇关于集体土地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关于集体土地的各种问题是法学界长期热议的问题,其中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民法需要解决的是该种合同的性质和依据这种合同取得的财产权的性质,以及依据性质定位建立健全对其保护的机制与具体制度.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厘清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而对这种合同以及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权的性质以及财产权的主体关系进行分析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探寻这种合同制度整体适用的统一原则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 农户 集体土地 继承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029-05

引 言

在中国,关于集体土地的各种问题在整个社会科学界关注度极高,其中的法律问题在整个法学界长期以来得到热议,而对其关注度最高的主要见诸于行政法和民法两个领域.行政法应该如何对农村土地进行规制多受国家政策影响和约束,民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应该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和依据这种合同取得的财产权的性质以及依据性质定位建立健全对其保护的机制和具体制度.这一关键问题解决得妥善与否,不仅是民法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是行政法制度设置的基础.

这虽然是一个老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带来了许多新问题.之所以这样,盖因这种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其本身的性质和依据这种合同取得的财产权的性质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切合实际的合理定位,因此,在解释和适用中才会出现诸多困扰.

有鉴于此,笔者将以当前与该问题直接面临的“城镇化推进”和“继承法修改”两项挑战为背景,首先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厘清这种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而对依据这种合同以及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权性质以及财产权的主体关系分析和整理,最后在此基础上探寻这种新型合同制度整体适用上的统一原则和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农户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以下),二是其他形式的承包经营(同法第44条以下),本文的对象仅限于前者.

一、 农户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合同制度的沿革

(一) 从事实关系到法律关系

改革开放前,集体土地经营采用的是所谓“*所有,队为基础”的大锅饭形式.改革开放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以合同的形式在农村悄然展开,政府出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考虑,开始从政策的角度予以承认,进而从立法的角度予以追认.

这一过程经历了近30年.从政策和法律演进历史可以看到,上世纪80年代初连年由**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红头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物权法》(2007年);从具体实施的制度性演进又可以看到,开始是按照个人的身份(年龄)因素以口粮田、责任田(亦有称之为“劳力田”者)、机动田等分类设置承包权,后来是以“户”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30年不变”到“长期不变”进而又到“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的转变,直至今天以“用益物权”定位.应该说,这个过程可以总结为“从事实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过程”.

(二) 从债权关系到物权关系

就法律关系而言,首先,在“文件”阶段,“订立合同”一直得到强调,因此无疑是合同关系;其次,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看,第27—29条关于承包经营户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规定和第80条以及第81条是关于两种承包(一般农地与特殊农地“四荒”)“按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实为‘约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农民承包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经营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再次,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专门针对此类法律关系的立法,从制度规定的整体上看,尽管是以合同制度为基础,但也对此类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32条以下关于承包土地流转的规定,第37条规定的流转仅需“报发包方备案”,而不是“同意”等);及至2007年的《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设专章(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规定了农户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为用益物权.

(三) 小结

在这个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由政策(*文件)调整,实质上,这些“政策”只是对既存事实的确认.

第二,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调整这种作为事实存在的法律长期缺位,特别是作为基本法的《合同法》(1999年)竟然没有将此类关系作为有名合同予以规定,这些都说明这种关系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第三, 这种关系最终作为制度形成的走向并不是以往常见的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因此,应该说它是依自然法法则形成的,而不是对成型制度的推广,更不是缘于移植的舶来品.

第四, 将依自然法法则形成的制度套用概念法法则予以定位,似乎有些滑稽,但是为了民法的体系化,素有德国法传承的中国民法学界又常能见到这样的尝试.然而,在套用概念法法则的时候,又因为中国尚无概念完善的民法典,故而形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且略显混乱的局面.

二、 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的合同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应该如何定位

(一) 基本视角

这种法律关系是以“合同”为媒介得以成立的,而合同中的民事主体,亦即合同的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并非农民个人.因此,为了给这种新型的合同性质以及依据这种合同取得的财产权予以合理定位,应该从集体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依据这种合同所取得的农户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分析的方法既要遵循民法的基本概念,又不能拘泥于概念法学规则,更重要的是需要重视历史形成的特有习惯.①

(二) 在集体土地问题上国家与“集体”的关系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源于特殊的历史,笔者将其总结为政治合同.②具体说就是,中国*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具体目标之一,在形式上表现为对农民的许诺,而这种许诺在合同法上应理解为要约(付承诺要约或称悬赏广告);农民不惜生命积极支持中国*领导的革命事业是对上述要约的承诺;中国*夺取政权后,从分田地的土地私人所有到集体所有这种特殊形式都体现了一种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可以理解为对农民的一种回报.因此,在讨论中国农村土地财产权问题的时候,切切不可忘记这段历史中的政治因素.

集体土地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合同上财产关系为关于集体土地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集体土地证能过户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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