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离婚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审判实践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离婚诉讼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9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审判实践》:本论文为您写离婚诉讼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是相关法律的要求,但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却留给了具体案件审判人员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债权人权益,则离婚诉讼审理中不宜对之进行处理,因为进行处理存在不符合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目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证明标准难以把握和救济途径竞合等问题.因此,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1]夫妻共同债务因其形成时间和作用用途与婚姻家庭紧密联系,而与离婚诉讼密不可分.

在具体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一方当事人会提出诉请.为证明和实现该诉请,当事人一般会采取列举的方式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构成.对此,法院处理的要点有二,一是查明债务是否客观存在,二是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审理查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之间有无共同举债合意.[3]此问题主要是解决离婚时夫妻双方债务承担责任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债权人权益.因为在离婚诉讼中,不管最终认定该共同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夫妻之间有无共同举债合意,债权人的债权只要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都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清偿债务的权利.

而债务是否客观真实,不仅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存在,而且会因债权人没有参加诉讼而难以查明,因而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债权人权益时如何把握,审判实务中具体承办者在观念、做法上有很大差别,坚持一并处理者有之,主张另案处理者有之,通知债权人后视情况再决定处理者有之.如何客观审视和准确定位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是摆在审判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的现行立法解读

(一)《婚姻法》相关规定解读

《婚姻法》第四章对涉及离婚诉讼和一些附带诉请等内容的处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按此章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除了要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作出决定,还要依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承担、探望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对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等相关内容一并处理.因此,离婚诉讼属于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是前提和基础,其它诉讼请求是从属之诉.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是现行《婚姻法》的应有之义和原则要求.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涉及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涉及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问题,并没有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如何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承担的方式,而且非出现在离婚诉讼中,属于处理债权债务案件范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只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涉及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但该款具体的表述是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即使认为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包含了具体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该款后半部分也直接否认了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上对债权人的约束力,赋予了债权人另行请求的救济权.

基于对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与解读,笔者以为,离婚诉讼中提起的夫妻共同债务诉请,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处理,但具体怎样处理,应该审理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亦难以把握.因此,如果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审判实践要求,有必要对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三、涉及债权人权益时夫妻共同债务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诉讼请求时,因情况不同而对债权人有不同影响.如果只是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这属于债务在夫妻双方的内部划分,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但如果涉及债务是否客观真实,则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根本影响.笔者认为,后者不宜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进行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符合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目的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因其形成时间和作用用途与婚姻家庭紧密联系,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在起诉的时候,提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提出该诉讼请求,追求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在夫妻双方之间的责任分担,而非对具体债务本身的清偿[2].而具体债务本身的清偿,债权人根本不可能依据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结果申请执行,自然还需*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因主张清偿债务的权利而引起诉讼,则属于债权债务类案件,不属于本离婚诉讼案件调整的范畴.所以,从当事人诉讼目的的角度来看,涉及债权人权益时审理具体夫妻共同债务,已经超越了本诉的范围.

(二)不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

离婚诉讼是以离婚为前提和基础的诉讼,其本质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主体限于夫妻双方.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可避免涉及到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因对当事人主体的特定限制,债权人无法作为当事人加入离婚本诉.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但此时其不能参与作证之外的其他庭审环节,也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向法庭主张权利.因此,离婚诉讼中涉及债权人权益时,如果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处理,无疑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4]

(三)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存在的证明标准难以把握

离婚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审判实践为关于离婚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离婚诉讼书范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