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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储架发行制度再引入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储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8

《论储架发行制度再引入》: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储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储架发行制度的核心在于一次注册,多次发行,长期有效.在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中,公司债券、非上市公众公司融资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均可以采取该制度.本文拟通过分析储架发行制度自身的优越性,结合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探索进一步引入该制度的可能性及操作建议.

关键词:储架发行;再融资;注册制;监管机制;信息披露

一、储架发行制度的优越性介绍

储架发行制度源于美国,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相比之下,储架发行制度具有其它发行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一)股票发行的灵活性

企业拥有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天然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企业能不能发行、以什么价格发行,均应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上市公司都希望能够掌握股票发行的主动权,灵活地选择最有力的时机发行股票,储架发行制度正好满足了它们这一需求.美国SEC将发行人利用储架发行选择市场机会发行股票定义为利用市场窗口(market windows),抓住了该窗口,发行人就可以避开由于系统性风险导致的股价低迷时间,有效地降低证券股息率或债券的利率,使现有的股东受益.一方面公司能够快速地进行再融资,使需要的资金得到补充,同时发行方也能够更好地根据二级市场对先行发售的股票的反应做进一步的决策.

(二)提升融资效率

证券行业的发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进资金的有效流动与高效运转,使资本资源得以跨越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得到合理的利用和配置.按照储架发行制度的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储架发行申请表经过SEC的审查后,通过“引用纳入”的方式把持续信息披露报告中的信息纳入申请表中,通过后者以及补充招股说明书持续更新的审查来减少行政审批.在2005年美国引入了“知名成熟发行人”(well-known seasoned issuer ,简称WKSI)的概念,符合条件的大型上市公司后续发行甚至都不需要审查.这样多次发行,只需要一次注册申请,不仅大大的降低了会计、法律以及印刷等发行成本及合规费用,还因为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协商时间相应的缩短,加剧了承销商之间的竞争,降低了承销的价格.也就是说,储架发行制度在证券的发行、选择市场时机和承销技巧等方面都简化了程序,既能够加强融资,又符合了追求效率的制度要求.

(三)规范资金流向

有效地信息披露是知悉融资资金流向的前提,根据储架发行制度,监管部门一次性将上市公司分次募集的资金总额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内.而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依法使用再融资的资金,并根据要求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布公司的年报、季报、重大事件报和自动生成储架发行表一部分的“引用纳入”,不然之后的发行额度就会被取消.同时,储架发行这种自主择机、多次快速募集资金的形式,能够有助于缓解发行人想要一次性融资金额最大化的冲动,特别像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普遍出现的“三高”现象.由于储架发行每次新的发行审查与前一次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也就是将事后审查与事前监管相挂钩,降低了上市公司利用再融资恶意圈钱的可能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尤其对时间跨度较长,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更有规范的效果.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其获取相关市场信息只能依赖于证券公司的单方告知,所以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甚至是违法经营都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损失.与其它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公司管理层相比较,中小投资者在投资心理、市场判断、风险评估、投资技能、信息获取能力以及资金实力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资本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更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监管层对其的保护更应该加强.而储架发行多次发行的制度,给了中小投资者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观察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减少其作出盲目投资决定的可能性,帮助其做一个更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不仅如此,这一制度还要求上市公司根据规则不断进行信息披露,也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环境,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

二、我国进一步引入储架发行制度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有了对储架发行制度的实践,主要通过三个政策规定体现.《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分析可知,我国储架发行制度的适用目前主要针对的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优先股的发行,而在中国这三者的市场发行范围都相对较窄,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而非中小投资者,同时三者对首次发行规模和储架发行有效期的限定同美国相比,都相对严苛.可以看出监管层在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储架发行制度时的谨慎,其对该制度功能的认定与运用能力也有待提高,那么目前我国在A股市场,在IPO发行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中是否具备进一步推行储架发行制度的条件呢?笔者认为是已具备,分析如下:

(一)法律基础

除了以上三个政策规定明确对储架发行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方面的其它法律、法规及规定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等都是储架发行制度推行的基础性条件.早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就取消了新股发行时间限制,到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实行6个月内自主选择发行时机,可见,其实对于储架发行制度的推行,我国其实早就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甚至为延迟发行股票提供了相关依据,缺的只是具体规定的出台.

(二)注册制改革的影响

虽然证券发行核准制并不构成对储架发行制度的实质障碍,如英国这一典型核准制国家也有储架发行的相关规定.但不能忽视的是,中国的核准制实际奉行的是在公开原则基础上的实质审查主义,其监管理念是推崇政府介入,强调市场的公平与秩序,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以及再融资客观上设置了发行规模以及盈利能力的限制.而这一监管措施与理念正好同储架制度放松监管,重视市场主体自身的风险判断选择的价值追求相违背,这也是为什么储架发行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所以,在注册制这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天然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权利,决定自己是否发、何时发以及怎么发,而这正好与储架发行模式相契合,可以说,随着注册制的逐步推行,储架发行制度在我国A股市场的适用也是指日可待了.

储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储架发行制度再引入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储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贮与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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