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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路论文范文资料 与成都路怒事件法律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成都路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31

《成都路怒事件法律问题》:此文是一篇成都路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5月3日下午,在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一名女司机被后方小车司机逼停并拖出车外暴打,以致女子骨折、脑震荡,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激烈讨论,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执法的弊端.笔者立足于成都路怒事件,从*执法的视野,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最终提出了改进*路径,完善执法手段,加大惩处力度等一系列可行性措施,以求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关键词:成都路怒;法律分析;*执法;建议

一、案件回顾

5月3日14时20分许,在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下,一辆大众轿车上的驾驶员张某因女司机卢某驾驶的车突然从侧面变道,导致他车内的孩子受到了惊吓,为此,他驾车一路猛追将将另一辆现代轿车上的卢某逼停后进行殴打,性质恶劣.经审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锦江*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据不完全统计,张某压白实线出主路,强行并线阻碍卢某,共违法两次.卢某切三条路强行并线至出口,追上并从左侧逼停张某向左打轮再次逼停后车,共违法三次.

二、案件处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变道要提前打方向灯,开启方向灯三秒以后观察无潜在危险时才可以进行,并且一次只允许变道一次.卢某强行并线过程中违反了禁止标线.同时根据交通法规定,驾驶机动车禁止开斗气车,违者可处以100元罚款.最终,交通部门对此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张某在行驶过程中压白实线出主路,强行并线也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同时也存在开斗气车的行为,应处以100元、记3分的处罚.张某殴打卢某,性质恶劣,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经*部门审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三、法律问题分析

1.关于危险驾驶罪

张某和卢某在交通繁忙的道路上追逐斗车,多次违规连续变线,强行超车,强行变道别车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与事件无关的其他不特定的人生命安全,那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中有一种法定情形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根据刑法规定,虽然追逐竞驶中包含了开斗气车的解释,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情节恶劣”,《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机关以及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对此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款时因法律规定不明而难以适用.

2.关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本质是“无事生非”,构成此罪主观上要求具有流氓动机.如果事出有因,则不应当认定为此罪.虽然《刑法》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实施第293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同时规定若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形除外.张某之所以殴打女司机主要是由于卢某先前的强行并线行为导致,对此应当认定为这里的除外情形.故意伤害罪是指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客观上要求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张某殴打卢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卢某右肩及其面部多处骨折等危害结果,符合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发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2条关于“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的应认定为轻伤”的认定标准.因此就张某殴打卢某的行为来看,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四、相关对策和建议

对于路怒现象,我们听到更多的是交通*的温馨提示“放平心态,远离路怒!”但是道路执法者所做的应该更多.

1.加强对新驾驶人员的文明素质的教育培训力度

目前我国的驾照领取采取考试制,只要通过了考试就可以拿证.政府应该加强对驾校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学员文明驾驶和交通法规的培训力度,从源头上规整学员们的驾车理念.心存畏惧,才能安规守矩.

2.加大执法力度和对违法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实中交警数量有限,并不能及时发现并惩处一切交通违法行为,对于很大一部分交通违法甚至触犯刑法的行为,只要不发生严重后果,交通部门就不会进行处理,这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执法部门必须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树立*权威,威慑违法者.

3.完善*执法手段,合理利用行车记录仪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证据类型,并且说明视听资料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行车记录仪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还原案件真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可以帮助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对于当事人责任的判定以及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作为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认定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

4.改进*路径,提高执法效率

在我国,检举道路违规、违法者的渠道过于繁琐,让很多人只能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检举人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还需要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配合交警协助调查,这导致权利在短时间内并不能很好的得到维护.在美国,公民随时可以行使对不遵守交通行为的报警权,这种权利往往在短时间内可以得到响应.因此,应当加大警力投放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改进*路径,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道路执法者”的角色中来.

成都路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成都路怒事件法律问题为关于成都路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成都出名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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