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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赖保护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负担行政行为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信赖保护原则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5

《论负担行政行为中信赖保护原则》:该文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对于负担行政行为违法,通说的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可以随时予以撤销、废止,信赖保护原则于此不适用.理由是负担行政行为既然对人民不利,那么撤销不会发生即得权和信赖保护的问题.然而,这种通说仍有例外,如果当事人现有负担被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所取代,或者是当事人遵守先前的处分内容,已消费和处置标的物,以致无法或很难回复.这两种情形出现,撤销先前的负担行政行为会使人民处于更不利的境地,由此来看,负担行政行为中仍然存在信赖保护的利益,既然存在信赖保护利益,并且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援引信赖保护原则予以保护,不论该行为受益还是负担.

关键词:负担行政行为;信赖利益;行政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08-03

作者简介:黄文瀚(1993-),男,汉族,江西抚州人,华东交通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学.

一、负担行政行为概述

在中国,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有效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是特定的相对人为标准,我们通常把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但为了更好的认识行政行为的特征,我们还可以更具体的分析行政行为的效果、合法等特征以及运行机制,并加以辨析.

(一)负担行政行为和授益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效果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负担行政行为和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对相对人予以不利益或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例如对当事人的罚款、行政拘留等等.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为相对人确立、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某种身份资格等等.台湾学者对于两者的关系还有进一步的论述:“凡对相对人产生设定或确认权利,皆属授益处分;又废弃对相对人不利的负担处分,该废弃本身对相对人有利的,其亦属受益处分”①“凡对相对人产生不利效果的,无论是课于其作为、不作为或者忍受义务(如征兵),或者变更、消减其权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如撤销许可),乃至拒绝其授益之请求(如拒绝申请)的前述的消极处分,俱为负担处分”.②在程序设定上,负担行政行为较为严格,而授益行政行为更为宽松.

然而授益和负担本身对于不同的个体来说感受是不一样的,一个行政行为实现的效果也不是单一的,往往有多重的效果.例如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抚慰金2000元,行政机关最终只批准了1000元,另外1000元被驳回.对于相对人而言,批准的1000元显然是受益.然而剩下驳回的1000元没有实现相对人期待的利益,因而又具有负担性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对当事人产生受益效果,但也可能对第三方产生负担效果.在行政法中,前一种情形属于混合效力的行政行为,后者被认定为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对负担行政行为和授益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行政法的一系列问题相联系,其中就涉及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问题,关于这一点,后文會进行详细阐述.

(二)负担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

在我国的行政法实践中,违法行政通常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通常违法行政的形式有:无权或者越权行政、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人自己破坏法律.”③执法者的行为违法对于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一般而言,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也不尽然.例如行政机关违法颁发行政许可,虽然行政主体是违反行政行为,但是对于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负担,而是受益的.由此可见我们并不能把违法行政行为等同和负担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以合法为标准认定的,而负担行政行为是以对相对人产生的效果来判断的.两者常有重合但并不包含,负担行政行为倘若违反的是道德,即使我们认为这个行为是不合理的,但并没有触犯法律规定,也不能认为是违法的,这也是行政行为中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的一个表现.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阐述,我们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是具有法律认定的行政主体的存在;第二是运用了行政权力,做出了对相对人的行政行为;第三是确实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利益损害的负担效果.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极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由此可见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有两个关键:一是是否存在信赖利益:二是这种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信赖保护原则肇始和德国行政法院判例,经日本和台湾的学习、发展、传播,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最早将信赖保护原则引入,现如今信赖保护原则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内外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主要有四个要素:(1)信赖的对象是行政主体或者得到授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相对人却有实际的信赖;(3)行政相对人不仅产生信赖,并且以此信赖为预设而进行了其它行为;(4)信赖利益合法且保护之利益大于撤销之利益.和此同时法律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还做了几点排除:(1)行政行为本身是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方式产生的;(2)行政相对人对于重要事项隐瞒或者不正确描述;(3)行政相对人应当知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4)行政行为有显著的重大的错误;(5)行政机关预先保留了变更权.

从政治哲学角度而言,任何政府的存在基础是民众的认同和信赖,政府行为不保护民众的认同和信赖无异于自毁其身.④在行政行为没有重大瑕疵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和公共利益时,应当尽可能的保护信赖利益.对于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在行政法的适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论文参考资料:

保护环境论文

环境保护类期刊

生态环境的保护论文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环境保护杂志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结论:论负担行政行为中信赖保护原则为关于信赖保护原则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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