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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庭论文范文资料 与社会法庭在实践中不足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庭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20

《社会法庭在实践中不足和完善》:本文关于法庭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社会法庭作为一种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是河南省高院深化司法改革,*难题的新创意.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司法资源短缺的困境,然而在具体实行中,也出现了诸如社会法官的选派随意,资金运作方式及运行机制不明确,宣传不到位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使社会法庭面对来自社会和法律的质疑,因此严格制定社会法官选派程序,规范社会法庭具体运作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效力衔接等完善手段必不可少.

关键词:社会法庭;人员选派;运作程序;宣传;效力衔接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6-0091-02

随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人民日常间的利益纷争已日益成为法律纠纷的主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求助于法律解决纠纷.然而,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社会法庭便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应运而生.社会法庭作为一种民间调解自治组织,是法院审判系统的重要补充,对于简单案件诉前调解,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但是社会法庭在不断运行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需要不断地探讨与完善.

一、社会法庭设立的背景以及性质

2008年以来,河南省高院响应司法改革的号召,转变司法发展理念,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以化解诉前矛盾纠纷为着力点,不断深化司法调解工作,探索司法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层司法工作模式.设立社会法庭,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基层法院参与基层维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这是面对案多人少,信访案件增多,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困境,动员所有能够动员的力量,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尝试.

社会法庭是指法院正式的调解和审判机构之外,由非职业性法官“社会法官”依法律规定及乡规民约、道德*等,以协商、调解方式自主、自治地对邻里间、亲属间的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相邻权以及民间小额借贷等纠纷进行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民间组织”,是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替代性机制.社会法庭主要是在基层开展,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因而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法院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社会法庭以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它的出现有其优越性和合理性.中华五千年的文化史,强调“和合文化”、“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等思想,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契合;20世纪40年代初,马锡五作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深入实地和群众,不拘形式又公平合理地解决了许多民间疑难案件,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社会法庭传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法院是审判的中心,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严格依靠法定程序,一些简单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为程序不清或是时间观念不强而导致案件复杂,延长时间,极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可能越拖矛盾越大,案件越积越多.社会法庭能够有效的解决农村地区司法资源短缺突出矛盾.

从性质上来说,社会法庭是一个民间调解社会组织,基本特征是普通群众自主、自治解决纠纷.它在法院的审判系统之外,是对审判系统的一种补充. 社会法庭不代表国家,法律也没有委托和授权,它只是一种民间自治组织,表明的仅是法院对民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自治的一种肯定.而社会法庭调解与法院调解及一般的人民调解不同,它有自身独特的优点.社会法庭调解不具有法院调解的强制执行力,但调解工作更易进行,更能快速解决问题;而相对于人民调解的人员不确定性大,社会法官人员稳定,还可不断积累经验,相比人民调解更有优势.

二、社会法庭在运行中出现许多不足

设置社会法庭,目的是解决司法资源不足,案多人少的问题.对于简单的民间纠纷,通过社会法庭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快速解决纠纷,案结事了.然而,随着社会法庭实行以来,在一些地区社会法庭的实行并不如原先设想的那样,它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以河南省某县社会法庭的实践来看,以下所述的问题相当具有典型性,也是社会法庭运行中必须规范的问题.

(一)人员选派随意性大

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就近诉讼,在乡镇设置人民法庭.其在所辖的乡镇中一共设立了六个基层人民法庭.每个基层人民法庭都有相对应的社会法庭.采用“一人民法庭,指导一社会法庭”的运行机制.然而,人民法官的选派却有很大的随意性:一是没有经过严格选派程序.大多数社会法官由受其指导的人民法庭庭长随意指派.比如有一个选出的社会法官只是挨着基层人民法庭的一家饭店的老板,而此人没有什么社会威望.二是没有做到人员的分离.在实践调查中发现,大多担任社会法官的人也是人民陪审员,这不能充分保证审判独立,会严重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三是人员资质不够.一些社会法官从未做过群众工作,本身没有威望,亦不懂任何法律知识.设置社会法庭在于快速高效地调解解决民间纠纷,但若是社会法官资质不够,人民不信服,调解的作用也就不显著.

(二)社会法庭资金支持以及本身运作程序不明确

社会法庭的地位比较尴尬,它是一种新生事物,我国现有法律尚没有关于社会法庭的直接规定,社会法庭的运作缺少完整法律的支撑.因此在设立程序及资金支持方面,没有对社会法庭做出明确规定.社会法庭从性质上来说是在人民调解的范畴,并非处于法院审判系统.而设立过程中,一般是法院结合基层自治组织和有关基层政府部门设立,由于三方参与,因而社会法庭的资金具体由谁支持,在实施过程中并不明确.所以,在实际办案中,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工作时的一些必须费用无法解决.而在河南省某县的社会法庭也因资金问题,面临运行不下去的问题.

社会法庭的运作机制不明确.它由基层法院主要实行推进,但是机构性质又不属于法院审判系统,因而法院的规章纪律以及组织程序并不能约束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在进行调解中不受任何约束.因而社会法庭以及社会法官缺乏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为人情关系,钱权交易的盛行留下隐患.再者,社会法庭调解的案子来源不固定,哪些案子由社会法庭进行诉前调解,怎样保证案源,现实中做法各异.在调查河南省某县的社会法庭,发现接受的大部分案子通过当事人自己寻找,有少部分是通过基层自治组织介绍.而众所周知,社会法庭的设立在于为法院审判分解压力,诉前调解解决一些简单的案子.而目前采取的方式,收效甚微.如何做到与法院的案源衔接,亟需明确.

法庭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社会法庭在实践中不足和完善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庭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院法官最怕什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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