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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司法拍卖房产能否适用限购政策法理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理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7

《司法拍卖房产能否适用限购政策法理分析》:本文关于法理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我国各大城市广泛采取了住房限购政策.然而,限购政策和国家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存在冲突,给房产司法拍卖执行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笔者认为,房产司法拍卖是否适用限购政策不能“一刀切”.依据整体性法律观,要综合考虑有关法规、原则和政策,妥善加以解决.在有关法规和政府政策相冲突时,既要坚持保障民事权利的法律原则,也要兼顾维护公共利益的政策需要,在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关 键 词:司法拍卖;限购政策;整体性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11-0083-06

收稿日期:2017-08-25

作者简介:黄辉明(1968—),男,安徽桐城人, 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法史学.

目前,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全国各大城市针对房地产市场推出了一系列限购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对于司法拍卖房产是否受限购政策调整,各地的做法不一,已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从法理上分析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部门两个

文件规定的冲突

针对司法拍卖房产是否适用限购政策,2017年5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法院系统内部下发了《关于司法拍卖涉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司法拍卖具有强制性,只受法律约束,不收地方性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级法院在司法拍卖中严禁出现司法拍卖适用房产限购政策的说明或特别提示,在竞买人咨询或现场看样时应当作出司法拍卖房产不受限购政策影响的肯定性答复.目的是鼓励竞买人积极参和竞买,消除其后顾之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的起因是担心限购政策影响司法拍卖执行活动.《通知》认为:“个别地方出台文件,要求司法拍卖也要适用住房限购政策,一些法院执行局机械套用,不经请示上级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作司法拍卖房产也适用住房限购政策的特别提示,严重影响了司法拍卖成交率及司法财产处置工作.”“司法拍卖是基于公权力行使的强制执行行为,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中的自主买卖行为,个别地方出台的房产限购政策,主要目的是调整市场自主交易行为,而基于公权力行使的司法拍卖具有强制性,只受法律约束,不受地方性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同时,《通知》也提出了司法拍卖房产的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釋规定,司法拍卖成交或者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成交或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法*登记,拒不协助*登记手续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引起媒体和舆论格外关注的是另外一个文件: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操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时间是2017年6月7日.该文件表达的内容恰恰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的内容相反,两者间隔的时间也仅有一周.该文件明确要求:“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同时,取得者需在取得不动产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司法拍卖的成交确认时间在通知执行日之前的,不执行住房限制转让政策.”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的这份文件发送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国土局、南京市司法局,各成员单位,各区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并规定从2017年6月10日起开始执行.笔者认为,行政部门将自己的文件发给法院要求执行,做法上有些不妥.因为南京本地执行限购政策,外地人到了南京,如果不具备购房资格,还参加了司法拍卖,南京的限购政策即形同虚设.

由上文可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这两个文件存在明显冲突,在司法拍卖房产是否限购问题上二者的态度截然相反.那么,对于司法拍卖房产是否属于限购范围这一问题,其他省市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关于司法拍卖房产是否适用限购政策,各地的做法不一.多数城市的做法是遵守法律规定,不予限购.如2016年11月10日,杭州住建局官方*明确答复“司法拍卖住房不在限购范围内”.2017年6月28日,西安在出台的限购政策中明确提出,通过司法裁决和直系亲属间赠和、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限购政策规定的限制.但北京、深圳、广州、厦门、南京等10多个城市要求“司法拍卖房产”限购.2017年4月27日,北京多部门协商决定,法院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明确,竞拍方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本市限购政策,否则将不予*产权登记手续.目前,关于地方政府的限购政策是否影响到司法拍卖领域,在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规定.

二、司法拍卖房产有关法规和限购

政策的冲突

涉及司法拍卖房产的有关法规有《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法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司法拍卖房产能否适用限购政策法理分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理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理与情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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