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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真论文范文资料 与彭真先生在民法方面的立法思想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彭真范文 科目:电大论文 2024-01-30

《彭真先生在民法方面的立法思想》:本论文为您写彭真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彭真先生对中国的法制建设的贡献有目共睹,对他的法学思想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以往关于彭真先生的法学思想研究,主要专注于法治体系与立法制度或宪法理论方面的研究,本文试图联系中国当下民法立法实际通过对彭真先生在民法方面的立法思想的初步论述,指出彭真先生无论是在对民法还是对民法立法方面的认识都对今天具有可资借鉴的地方.认真研究前人的立法思想实乃继续前行不可缺少之一部分.

关键词:彭真;民法;立法思想;反思

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的历史上,彭真先生亲自领导、参与了二十世纪十年代改革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事业,他的立法思想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意义.彭真先生的立法思想散见于他在各类会议文件以及讲话稿件等中,此值民法典编撰重启之际,本文试依据彭真先生的相关文章探讨其在民法方面的立法思想,其中包括其对民法的认识、对民法立法的认识以及对立法权和立法监督的认识等方面,希冀能对今日之立法有所启发.

通过对彭真先生的文章进行分析与检视,笔者坚信其思想不仅对笔者是一种启迪,也对现代法学之研究与发展有所贡献.囿于笔者学识之限与研究之难,行文中难免会有缺陷甚至错误,望法学前辈不吝赐教!

一、对民法的认识

民法是与人们生活最为紧密联系的法律,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就存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彭真先生对民法的认识,正是来源于其现实的生活历程与实际的工作经验,更有着自己独特思考,范围也涵盖了各个方面.欲正确认识民法,必然要考虑到民法的性质、民法与政策、与民事诉讼法以及暂行规定或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与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下试进行相关简述.

(一)民法的性质

对民法性质的认识体现了对法律本质的把握.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法学属于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由于革命战争年代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环境,彭真先生深受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其对法学以及民法的认识必然会带有马克思主义观点的印记.彭真先生认为,法学“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要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就民法方面来说,民法是由经济基础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决定的,反过来要解决具体实际中民事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彼时正处于改革开放的经济环境中,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法必须及时反映现代社会中的经济现实.而现代社会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商品交易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都必须予以全面考虑.正是在这种认识下,彭真先生不断推动着相关的民法立法工作,“明确民法是反映社会关系的,是调整平等的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财产、经济关系的,使民法通则成为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这样的认识有三个特点:一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涉及公民与法人,公民以及法人都包括在内;二是民法中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地位高低之别;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这是民事社会关系的范围.民法的性质是体现自身特点的地方,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关键,更是我们欲正确把握民法需要注意的地方.因此,彭真先生对民法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

(二)民法与政策之间的关系

出于历史条件以及当时的法学研究水平的原因,在革命战争年代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期,中国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很大程度上依据的是各种各样的政策.尤其是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后,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残缺不全,另一方面,也是贯彻中国统治思想的考虑,政策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彭真先生看来,战争时期依靠政策是必然之选,而建国之后,我们国家不仅要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而且,彭真先生还认为,中国的政策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诚然,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实时性的特点,也确实在社会起到了类似法律的作用.但是,政策又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时常处于变动之中,而且各种政策层出不穷,发布机构的权限以及程序都极为粗糙,不利于人们的辨识与了解.进一步来讲,法律与政策发生冲突之时究竟哪个更为优先,在具体的执行与实践中问题繁多,这样就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无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在中国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必须要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政策看似可以有效解决问题,实则对法治社会的损伤很大.正所谓,“政策诚有效,法律价更高”.

(三)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以及暂行规定或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属于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区别迥异.彭真先生曾经谈到,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可以试行,而民法这样的实体法不好试行.彭真先生看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区别,实体法更加注重实质正义,一旦有失偏颇即得不到补救;而程序法在试行中逐渐加以修改、补充,以使其成熟.但是,这样的看法有些简陋,现代法律的精神是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实质正义固然重要,程序正义也有其独立的价值,二者都是现代法律正义的追求,不能有所偏废.简言之,彭真先生对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别并不明确.

暂行规定或条例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却有着难以祛除余毒.这里的暂行规定或条例特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进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且与特定的改革开放时期是分不开的.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有两个因素:一是“经验不成熟的不能立法”,考虑的是立法要慎重的因素;二是“没有法律又不好开展工作”,考虑的是推动政策的具体实践因素.前者对立法慎重的态度是可取的,而后者将规范性文件作为推动改革的工具,其随着时代的改变而变动却会产生不连续性与不稳定性的威胁.而且,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在当代中国还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其对法治社会的损伤并不亚于政策.

彭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彭真先生在民法方面的立法思想为适合彭真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彭真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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