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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论文范文资料 与微博侵权行为中抄袭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侵权行为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0

《微博侵权行为中抄袭问题》:这是一篇与侵权行为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信息交流方式,近年来极大促进了信息的高速传播和共享.信息技术的支持使微博具有易获取性和易扩散性,微博被无偿“拿走”的现象层出不穷.加之网民发布微博时大多带有主观随意性,保护和尊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识淡薄,微博侵权行为随之频繁发生.文章着重探讨微博侵权行为中抄袭问题的原因及认定标准等,并结合实际提出建议性的对策.

关键词 微博侵权;抄袭;著作权;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20-0083-02

1 微博的发展状况及微博抄袭现状

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近年来已发展成为人们重要的信息发布、交流、和传播工具.根据2016年微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9月,微博月活跃用户达2.97亿,较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4%[1].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微博被更多人追捧和使用,也进一步地深入我们的生活.

然而在微博使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侵权问题.尤其是一些用户擅自搬运他人微博的原创内容,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让微博的同质化越来越严重,冲淡了微博的原创性.

2017年2月26日,著名演员宁静发布一条微博,文字部分是“其实 无论算不算计 是不是没心没肺 都要小心防备 人生际遇大致两种 一直被人坑 也一直有贵人”,同时配上一张文艺范儿的风景图.

而在微博發出一个多月后,3月19日,一位微博名叫“颜土豆i”的红V认证用户言辞犀利地指出宁静这条微博的文字部分抄袭自己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一条微博,而且“还有点抄错了”,该微博原文是“后来我明白,无论算不算计,没心没肺还是小心防备,人生的际遇大抵都是这样:一直被人坑,也一直有贵人.”

虽然原作者如此义愤填膺,然而微博下面的评论则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宁静,认为她这样的行为不算抄袭,顶多算引用,觉得这位“心灵鸡汤”博主有些大题小做;另一方面,很多黄V认证的用户转发了博主声讨宁静的那条微博,表示支持原博主,并指出评论区“让人开了眼界”.

在日常刷屏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微博抄袭的现象.除了抄袭文字,更多的是搬运图片、视频等,并且不注明出处,甚至会采取一些手段将原作品的水印去掉,将别人的微博作品彻底据为己有.除此之外,一些用户在使用别人的原创内容时,会@原博主或者标注来源,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他获得了原博主的授权.

这些微博侵权行为也引发了关于微博抄袭及其背后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虽然,关于微博著作权的问题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微博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也给相关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2].

2 微博抄袭行为的原因

事实上,转发微博只需要点击两次鼠标,而抄袭微博却需要先复制文字、保存图片、下载视频,再重新进行发布,自然比直接转发复杂得多.然而一大群人却舍简趋繁,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微博抄袭的内容大多数是具有病毒式传播效果的段子、搞笑图片、视频等.一些用户直接搬运、占为己有,无非是为了借势营销,吸引不明原创内容来源的网民进行浏览、转发,从而为自己积攒人气,吸引粉丝.很多所谓的“营销号”经常干这样的勾当,看到某一条微博转发量和评论量很多,便全部照搬,据为己有,企图以此吸引用户关注,增强自己的影响力.

其次,由于微博最主要的功能是分享和传递信息,所以博主发布微博的目的是为了引起网民的关注,让他们进行点赞、评论和转发.某条微博被点赞、评论或转发的次数越多,博主得到的满足感就越多[3].分享性是微博的生命,“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2],这也就决定了微博内容的易复制性,每个微博用户都能不受限制地复制公开发布的微博内容,这实际上为抄袭微博提供了“技术条件”,微博抄袭行为也就随之产生.再加之微博的极速传播特征,微博抄袭更加有了泛滥的态势.

另一方面,在微博这一网络服务平台不愿对此负责的情况下,个人追究的成本太高,受害者无法从法律和经济上获得救济,也就很少会去追究抄袭方或者维护自己的权益[4].即使有如“颜土豆i”等博主在微博声讨,很少会有受害者会认真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加引人深思的是,在明显的抄袭微博的底下,很少会有评论指出该微博内容是抄袭的,除非是原作者亲自声讨,才会有附和维权的声音.运营商不提供支持,网民见怪不怪,抄袭行为也就开始泛滥.

3 微博抄袭的认定标准

3.1 微博抄袭的内容主体判定

首先抄袭的内容主体一定是作品.同样,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是作品.所以,对于微博抄袭的内容主体的判定也就归结为对于“作品”的判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构成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独创性,即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作者的思想或个性;二是客观性,即可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并被人感知;三是可复制性,即可以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被制作成一份或多份[5].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的微博作品多是博主灵光的闪现或心血智慧的结晶,其中必定凝结着作者的独创性劳动.

微博140字的量足以构成作品,况且2015年2月28日后,微博对全量用户开放微博140字的发布限制,这就更不影响微博文字内容被判定为作品.但微博本是一个交流沟通的工具,只言片语的即时表述,让“名人”与“草根”都在微博上找到了展示自己的舞台.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大多用流水账似的记录来晾晒自己的生活和心情,这种简单描述柴米油盐生活的表述,显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6].所以微博“作品”的认定还要因“博”而异.但是只要是微博“作品”,每一件都应该受到保护,这与首发媒体没有关系,媒体运营商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微博上首发的作品与报纸杂志上首发的作品在法律权益上没有区别[4].

侵权行为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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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微博侵权行为中抄袭问题为大学硕士与本科侵权行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侵权行为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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