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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论文范文资料 与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途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罚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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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亟待重视,对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需要政府企业和理论界的共同努力.非政府组织(NGO)在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中具有公益性、独立性、专业化、灵活性的服务优势.NGO可以通过对未成年人直接服务和影响其他组织或人员达到调节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治的目的.

关键词: NGO; 未成年人; 非刑罚处置; 服务; 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1)04-0106-03

An Approach to the Role of NGO in Non-penalty Treatment to Juveniles

ZHOU Jia-ming , YANG Yan-ling

( 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Kunming 650500, China)

Abstract: Non-penalty treatment to juvenile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society should try their best. NGO has some superiority in public interest, independent, specialization and flexibility. NGO can carry its point by serving to Juveniles directly and indirectly.

Key words: NGO; juveniles; non-penalty treatment; service; approach

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由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和国家人才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处置业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犯罪少年普遍采取少年福利制度,随着刑事政策上的科学预防理论和反标签化的兴起,依靠社会力量处置违法少年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随后,各类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称为非政府组织)逐渐活跃于各国违法犯罪少年非刑罚处置的舞台,成为违法犯罪少年援助的重要力量.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将社区作为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平台.但单一的处置主体不能有效发挥非刑罚处置的效果,社区及其他NGO尤其是专业的NGO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功效.本文以NGO的作用为视角,探讨了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途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非刑罚处置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7年1月19日发布的《“十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0年到2005年我国整体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其中青少年犯罪问题尤其严重.而青少年犯罪当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2000年全国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为41709人,2001年为49883人,2002年为50030人,2003年为58870人,2004年为70086人,每年持续上升,五年间上涨68%,其上升幅度远远超过青少年罪犯及全国罪犯总体.报告同时预测,“十一五”期间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将更加严重.

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式,政府和理论界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层面, 综治委专门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特别重视实证研究和决策咨询、预防犯罪理念日益和国际接轨以及确立了社区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平台.地方层面,各地司法部门和理论部门在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司法实践中,成果丰硕.2001年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试行社会服务令,开始了在审查起诉对未成年犯罪人恢复性司法的探索.2002年英国救助儿童会开始和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合作,在云南、上海等地试点的“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确立了以推行司法分流为主要工作,以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志愿者工作、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为支援的项目试点.2003年,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少年法庭更是大胆改革未成年人审判方法,创造出了爱心“三帮教”式的审理方式.2007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创设了义务劳动代替罚金这一全国首创处罚方法,让犯罪的孩子们到没有物管的社区从事保洁工作,以劳动量折抵罚金;2009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山成立了首个外来未成年犯的少年保护处分基地.2008年苏州中院开始探索构建爱心企业为核心,以司法帮教为主轴的“保处基地”,动员社会力量营造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帮教条件,使外来未成年犯得以平等适用非 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将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适用较少而发展为适用较多.[1]

实践中,政府和理论界一直在探索对未成年犯的非刑罚处置方式.仅从上面列举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来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检察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实践探索均取得了一些成绩.当前,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主体仍然是集中于政府(司法部门),但单一的处置主体对解决综合性的问题却过于孤单,矫治主体的单一性、矫治力量的薄弱性、矫治部门之间的协调阻滞、矫治方式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必然是矫治效果的不理想.“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远远落后于刑事立法.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替刑制度,但存在一些和替刑制度功能相似的措施,如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管制缓刑、工读学校等一些非刑罚理论方法.这些都是由 机关来执行的,分散 机关的治安、侦察力量.”[2]鉴于此,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引入其他部门的力量,实施整体性、综合性的处置成为改善政府作为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单一主体所导致的困境的不二选择.NGO成为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重要主体有着天然的优势,其作用和效果也十分显著.

二、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优势

在不同的国家NGO有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民间组织、草根组织,甚至在同一国家这些称谓都被交替使用,因而对NGO的定义根据各国研究者的侧重点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认为,NG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的民间组织.”[3]

NGO的产生及大量涌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学者默顿从结构功能主义对此进行剖析.默顿结构功能说指出,市场经济结构本身存在着正功能和反功能、显功能和潜功能等多重可能性.追求效率的正功能、显功能会包含着阶层化、贫富分化、劳资冲突、失业等一些负向的反功能、潜功能.就我国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带来了农民问题、贫富分化、贫困问题等.NGO的兴起就是从结构功能角度对市场结构的一种修正,它强化正功能,而不是利益取向.[4]而有的学者则认为NGO的出现及发展是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必然结果.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在很多领域可以互补,但在一些领域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都无法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引入“第三只手”.NGO的产生及大量出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的不足,使得政府做不好、不能做,而市场又不想做的大量公共事务得以有效承担.

刑罚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途径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刑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刑罚的概念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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