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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斯图亚特论文范文资料 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正义理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斯图亚特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6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正义理论》:该文是关于斯图亚特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密尔在《功利主义》第五章中讨论了功利主义和正义之间的关联,通过将功利和正义的观念和和正义相关的情感联系起来,说明了功利主义和正义并不矛盾.功利主义和正义的这种相关性是通过规则建立起来的,密尔强调规则的作用这一事实说明他并不是一个将功利直接和正义联系起来的行为功利主义者,但他也并不因此就是一个规则功利主义者,而实际上是一个间接功利主义者.同时,他还强调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

关键词: 正义; 权利; 正义感; 规则; 功利主义

中图分类号: G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79-05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①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协调功利(Utility)和正义(Justice)两者之间的关系.功利主义判断行为正确和否的标准是这个行为能否产生好的结果,例如,幸福(Happiness),而正义和否的标准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而在于它是否尊重个人的(法律或者道德)权利.传统上,人们认为功利主义和正义之间存在冲突:追求功利或者最大幸福可能会否定个人的权利.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认识到阻碍人们接受功利主义的重要原因在于人们认为功利主义和正义观念(the idea of justice)和正义感(the sentiment of justice)存在冲突,[1]42但是,他认为这一“冲突”实际上并不存在,功利主义完全可以和正义观念协调起来.

一、权利和功利

在《功利主义》第五章当中,密尔集中探讨了正义和功利主义的关联.在第五章的开头,密尔就认识到了功利主义面临的一个难题——功利主义和正义的观念相冲突:“在一切思辨时代,阻碍人们接受‘功利’或‘幸福’是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这一学说的最大障碍之一,始终来自正义的观念.‘正义’一词能够像 那样迅速、确定无疑地唤起一种强烈的情感和表面上清晰的知觉;在大多数思想家看来,这种情感和知觉指向事物的一种内在性质;这种性质表明了正义作为在类属上不同于任何‘利益’(Expediency)的某种绝对之物,它在大自然中必定有其一席之地.正义虽然(如同公认的那样)从长远来看事实上从来没有脱离‘利益’,但在观念上却是和‘利益’相对立的”.[1]42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密尔分别从正义的观念——权利,和正义相关的情感——正义感入手分别分析它们和功利主义的关系[1]43.

在考察了正义的表现形式及该词的词源学①之后,密尔认为正义和惩罚联系在一起:“当我们认为,一个人出于正义必须要去做一件事,通常就会说,应当强迫他去做这件事”,[1]49“应当强迫他去做这件事情”意味着如果他不去做的话他就会受到惩罚.密尔接下来更明确地表达出这一意思:

惩罚性制裁(penal sanction)观念作为法律的本质,不仅进入了非正义概念,而且进入了任何种类的错误的概念.我们说某件事情是错误的,意思就是说,某个人应当为自己做了这件事而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惩罚;即使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同胞的舆论的抨击;即便是没有受到舆论的抨击,也要受到他自己良心的谴责.这一点似乎构成了区分道德和单纯利益两者的真正关键之处.② [1]49

上述引文对于理解密尔的道德理论非常重要.首先,密尔将正义和惩罚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将正义和功利直接联系在一起,而惩罚是由特定的规则来规定的,所以正义和规则联系在一起(详细分析见下节).其次,更重要的是,密尔将道德(包括正义)也和惩罚联系在一起,而惩罚则意味着和规则联系在一起,这一规则可以是“法律”,③[1]也可以是社会道德规范,即“同胞的舆论”,而“良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在化”(internalization),“个人行为是否合乎道德,不是一个直接知觉的问题,而是一个将法则运用于个别案例的问题”.[1]3这说明在道德领域,密尔不是一个行为功利主义者,即他没有将道德和追求最大幸福直接联系在一起.将道德和惩罚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就将道德领域和功利领域区分开来,即“将一般道德——不仅是正义——和‘利益’(Expediency)和‘价值’(Worthiness)区分开来的特征”.[1]50

惩罚将道德和功利区分开来,但是它并没有将正义和一般道德区分开来.密尔通过区分“完全强制性的义务”(duties of perfect obligation)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duties of imperfect obligation)将正义和一般道德区分开来.

密尔区分了“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和“完全强制性的义务”.[1]50如果说“完全强制性的义务”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拥有一种相应权利”.[1]50这则表示当人们对“某个人或某些人”负有相关“完全强制性的义务”时,人们应当“一定要在某个时候实施”对这个人的义务,因为当某个人具有权利时,这意味着其他人必须对他履行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相比之下,“不完全强制性”则不具有这一特点:“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则是一些不产生任何权利的道德义务”.[1]50

接下来密尔将权利和正义联系在一起,从而将正义和“完全强制性的义务”联系起来,因而这也就把正义和一般道德或“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区分开来.在密尔看来,正义和权利联系在一起,[1]50而权利和“完全强制性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因而正义就和“完全强制性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因此,密尔用权利将正义和一般道德或“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区分开来:“在我看来,上述这种特征——某个人拥有一项和道德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构成了正义和慷慨或仁慈之间的特定差异”.[1]51从而,密尔用权利将正义和一般道德区分开来,同时,权利也就成为正义的基础,“任何情况,只要存在着权利问题,便属于正义的问题”.[1]51

在密尔看来,权利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并和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密尔认为正义包含着两个要素,“其一是对某个或某些可确定(assignable)的人的伤害,其二是对伤害行为进行惩罚的要求”,[1]49以及“当我们认为,一个人出于正义必须要去做一件事,通常就会说,应当强迫他去做这件事”,而正义又和权利联系在一起,“只要存在权利问题就存在正义问题”,所以正义的特点就是权利的特点.

斯图亚特论文参考资料:

图论文

俄狄浦斯王论文

论文图

小福尔摩斯杂志

结论: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正义理论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斯图亚特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斯图亚特霍尔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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