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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窘境论文范文资料 与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立法窘境和消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立法窘境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0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立法窘境和消解》:本论文可用于立法窘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立法窘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因为修正前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存在设罪模式滞后、行政处罚前置失当与刑事责任配置过轻等明显的立法缺陷,难以有效应对当前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大程度上放纵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不法分子.为消解这些立法窘境《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本罪的设罪模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正了行为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结果犯向行为犯的华丽转身,契合了“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向.并且修订后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需要理清几个问题,即行为方式的正确理解、情节犯的准确把握以及本罪在司法适用时与相关罪名的界分与竞合.

关键词: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情节犯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7)01-0052-08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十年里,由于受经济发展与通信技术的制约,我国在无线电管理立法上经历了从起步较晚、步履艰难,到稳步前进、蓬勃发展的嬗变轨迹.虽然起初在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几近被虚置的地步.然而,昔非今比,近些年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和不同部门,国防安全日益凸显,民航事业蓬勃发展,资讯信息与手机用户走进千家万户,这就势必出现无线电频谱资源供需日益突出和电磁环境日趋复杂的局面.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上,利用“伪基站”等无线电技术和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呈上升态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1997年刑法典中原有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在立法上存在的诸多弊端,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打击和规制不力.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些缺陷,并赋予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最新内涵,同时更加有利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以适应新时期我国打击与治理妨害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需要.本文结合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修订情况及其修订后本罪在司法适用时的新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以期促进刑法立法与司法的进一步发展.

一、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立法窘境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为1997年刑法典中新增的罪名,由于当时无线电业务主要运用于国防、军事、航空、通信等国家重点领域,远没有现在这样如此的发达与普及,更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导致本罪在其定罪和处罚上留下时代局限性的印记,加之立法技术的缘故,使得本罪无论是在罪状的设定上抑或是法定刑的配置上,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立法疏漏.

(一)设罪模式滞后

1997年刑法典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结果要件,显而易见,将本罪设定为“结果犯”过于滞后,存在一定的漏洞.结果犯要求一定的违反行为和严重后果同时发生,才能成立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反之,如果只有不法行为而没有法定后果出现,则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暴露出本罪的保护法益过于滞后,而现实中涌现的不法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仅仅停留在危害结果上,而更多地映射在行为本身的影响上和危险性上.近些年来不断爆发的鲜活案例足以证实,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等设备发送海量短信传播不良信息,虽然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带来诸多隐患,但这些不法分子可以较轻易地逃避监管,进而逍遥法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擅自占有或使用无线电频率,就有可能对近年来发展迅猛的高铁、民航或航天等国家专用频率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频率造成严重干扰,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存在一些境内外敌对分子或敌对组织恶意攻击我国的卫星广播电视,严重干扰我国无线电管理秩序等.诸如此类的这些行为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害结果,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具有极大的现实危险和潜在威胁,如果再以“造成严重后果”发生为归责基础,显然为时过晚,极不利于重大法益的保护.

(二)行为方式欠妥

1997年刑法典中的扰乱无線电管理秩序罪规定了几类非法行为,即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或擅自占用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其中值得推敲且理解容易出现混乱的用语就是“占用频率”和“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其一,以“占用”表述行为方式并不妥当.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占用”是指占有并使用或占据并使用的意思,而占有往往具有排他性或专属性.又根据《物权法》第50条和《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见,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归于国家,而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具有所有权,只能享有除所有权之外的使用权.无线电管理机构是基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权的,在无线电管理或使用过程中,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属性无论怎样都不会发生改变,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来说,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无法实在感知的无体物,行为人只能是暂时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而不可能实际占有无线电频率,也即行为人只能获得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权而不可能是具有排他性的占有权,更不是所有权.其二,对“频率”未作限定.我们知道,频率是单位时间内完成周期性变化的次数,是描述周期运动频繁程度的量.频率概念不仅广泛适用于力学、声学或光学中,而且也常常应用于电磁学或无线电技术中,尽管任何物体都有它本身性质所决定的而与振幅无关的频率,问题是罪状表述的为何种类型的频率并没有予以明确.其三,原罪状表述的行为方式“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也有失妥当.随着我国无线电技术的飞速发展,无线电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我国通信、广电、应急、交通、铁路、航天、国防等各个领域,而且无线电业务的种类日趋猛增,新业务不断涌现,无线电通讯只不过是众多无线电业务中的一项,干扰无线电通讯也仅仅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中的一种.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并不仅仅表现于此,只要实施非法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即使并未影响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也有可能妨害无线电其他业务,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立法窘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立法窘境和消解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立法窘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立法窘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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