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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论文范文资料 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的治理规则属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私募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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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治理规则的法理基础,提出了发挥其治理规则属性的路径.认为,鉴于合伙协议的治理规则属性,应建立和完善其核心条款;针对违反合伙协议中治理规则的行为,丰富救济手段;建立健全行政监管机关及行业自治组织对合伙协议的管理机制.从而提高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水平.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治理规则;核心条款

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甘培忠、李科珍(2012)研究认为,应当在确保普通合伙人核心权力或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权限.[1]就合伙协议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中的作用,王利明教授(2013)研究认为,合伙协议作为合伙组织体存续的法律基础,不但具备民事合同属性,而且具备治理规则属性,合伙制度应对合伙协议的组织规则属性作出相应规定.[2]但是,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实践中往往侧重合伙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而对其治理规则属性的关注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基金治理“基石性”文件的作用,导致了基金治理的一系列问题(合伙人权责不对称、合伙人行为失范、合伙人关系平衡性不足以及合伙人关系的动态调整和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在厘清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的法理基础上,从法律规则和治理范式的层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合伙协议之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合伙协议具有民事合同和治理规则的双重属性.但是,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实践中往往侧重合伙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而对其治理规则属性的关注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基金治理“基石性”文件的作用.特别是,在法律规则层面缺乏对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内容的明确规定,造成合伙人对合伙协议中治理规则的长期忽视,合伙人更多通过违约责任追究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法律责任.在治理范式层面,治理架构的一元主导性,治理形式的高度封闭性,治理依据的高度自治性,治理过程的固定周期性和治理模式的双重委托*性等现状,导致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一系列问题.

第一,合伙人的权责不对称.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历史较短,制度设计也偏保守,无法顺应私募股权基金这种高风险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实践中合伙人在基金治理中的权责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一是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治理中的权重无度扩张,且缺乏必要的监督,而作为基金主要出资者的有限合伙人则被严格限制参与基金的治理;二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双重委托*机制同样造成普通合伙人的派出代表在行使基金管理权的权责不对称,相对于权利的享有,其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则相对较偏弱.

第二,合伙人的行为失范.实践中,合伙人特别是普通合伙人的行为失范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秩序和合伙人关系的稳定、维持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普通合伙人的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了对基金内部治理秩序的违反和对基金监管秩序的违反两大类型.对基金内部治理秩序的违反之情形包括:其一,故意扭曲委托*关系,增加委托*成本,增加合伙人的信息不对称,从事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行为;其二,从事违反受信义务的行为,消极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基金管理义务,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其三,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从事与基金相竞业的行为,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其四,通过跟投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等.对基金监管秩序的违反之情形包括:其一,某些德行、能力欠佳的普通合伙人利用准入门槛的缺乏,混入普通合伙人队伍,从事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其二,在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三,在基金的运营管理中,滥用其信息优势地位,消极地进行信息披露,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消极履行备案义务等.

第三,合伙人关系的平衡性不足.合伙人关系平衡性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我国现有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秩序具有先天性不足,这种不足既有意识形态上对合伙人保护机制的片面认识,也包括治理中对发挥合伙协议基石性作用的忽视;二是我国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安全港规则”[3]明显滞后于实践,相关规定过于僵化,缺乏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特殊性的考量;三是信息披露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构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秩序时,缺乏有效的制度抓手和制衡体系;四是第三方机构作用的有限性增加了合伙人信息的不对称性.

第四,合伙人关系的动态调整和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国内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由于立法的缺失和合伙人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团体组织属性的忽视,使得基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冲突,囿于可诉性不足、冲突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缺乏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得基金的自我纠正能力较弱,无法对合伙人的失范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和惩戒,造成基金治理的不稳定甚至崩盘.

二、合伙协议之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治理规则的法理基础

本人认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实践中往往侧重合伙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忽视其治理规则属性,是造成上述适用现状并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要重视和发挥合伙协议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实践中的治理规则属性,厘清其相应的法理基础至关重要.合伙协议是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人)管理运作基金,参与基金治理,分配投资收益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石性文件,其治理规则属性具有法理基础.

第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体地位的相对独立性.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合伙企业形式,主体地位的相对独立性是合伙协议具备治理规则属性的能力要求.独立性是民商事主体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对于具备独立性并满足其他法律要求的实体,法律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了合伙可以有自己的字号,即拥有名称权,名称权是企业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是民商事主体具备相对独立性的表征.同时,合伙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以及进行起诉应诉.《合伙企业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已经具备了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要求基金在对外开展商事活动时,应当具备相对完整的内部治理体系,以统一合伙人的意志并将这种意志转化为合伙企业的意志,对外开展活动.合伙协议的目的是使合伙人通过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法律活动,从而使合伙组织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其作用是要保持基金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违背这种作用的约定在法律上可被视为侵犯合伙组织的主权而无效.[4]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是合伙协议发挥治理规则的内在要求,以确保其开展商事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私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的治理规则属性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私募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私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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