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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论文范文资料 与社区矫正制度民众认同其价值解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社区矫正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8

《社区矫正制度民众认同其价值解读》:该文是关于社区矫正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一、背景性概览:社区矫正制度的一般性检视

社区矫正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末,伴随当时刑罚目的观的改变而产生.19世纪末,当刑事古典主义学派的理论发展到高峰时,恰恰是欧洲许多国家犯罪最猖獗的时候.一部分人对古典派的理论提出了质疑,如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等,“其基本目标是从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1]并最终由李斯特系统提出了教育刑、矫治罪犯的理念,其目的在于改变犯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社区矫正的思想渊源即在于此.

二战后的欧美,为治愈部分有社会不适应症的退役老兵,一些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通过将他们放入社区中,利用社区的力量进行治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后来,司法部门将之引入了刑事司法领域,固化为一种刑罚制度——社区矫正——通过将罪犯放入社区,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社区矫正制度在上世纪60年代后期就已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并逐步取代了 矫正成为了一种主要行刑方式.和 矫正相比,它具有降低行刑成本、提高矫正质量等一系列优势[2].

自2003年我国正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试点省份从最初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逐步增多,并于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正式实施.据统计,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即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不足1%[3].应当肯定的是,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开展以来,对罪犯的矫治,单从特殊预防的效果来看,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有了显著下降.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尴尬:民众认同的普遍缺失

社区矫正自引入我国后,如西方国家一样,在降低罪犯的再犯罪率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使行刑人道主义的思想在我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了切实体现,学界和实务部门一片叫好之声,溢美之辞随处可见.但在这里笔者要提出的一个质疑是——社区矫正是否真的如现在多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认为的那样,在我国由于上述原因得到了广泛的拥护及有效的开展?我想这个问题是值得深思的.社区矫正产生自西方,自2003年才正式引入我国,因此完全可以说是“舶来品”,在中国难以找到其思想渊源.虽然社区矫正现阶段取得了较好的实行效果,但我们依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其所面临的普通民众对该制度的认同感的缺失.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所面临的不仅是认同感的缺失,很大层面上所体现的更是一种其和中国普通民众意义世界中某些固有的价值观念的强烈拒斥.

(一)重刑、报应传统带来的思想拒斥

众所周知,中国历来有重刑主义传统.法家有云:“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又有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矣.”(《商君书·去强》)他们认为,轻刑和实行德治,势必奸邪生而“以刑致刑”,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只有加重刑罚才能使“民莫敢为非,一国皆善”[4].在法家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既发达又严密.兵刑同源,刑起于兵,中国古代的刑罚,从一开始就是野蛮而残酷的,在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下,以维护君权和国家统治为首要任务,因此着重思考和制定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统治的刑法,以消弭各种犯罪[5].同时,“复仇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中极为普遍.被伤害人可以去寻求他的仇人予以同样的伤害,社会上承认他报复的权利,即使他自己报不了仇,他的仇人的生命也有同样的危险.”[6]7273 “复仇主义在中国古代深入人心,而社会对复仇者也饱含着同情和赞扬,不但一般舆论——包括读书人的见解——如此,便有司法责任的官吏亦如此看法.”[6]8485这种复仇多是亲属复仇,而亲属复仇,往往又是强调“忠孝”的儒家思想中的应有之义.法家和儒家,两者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久远的.

唐一文:社区矫正制度的民众认同及其价值解读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 第26卷第3期中国传统所固有的普通民众的思想所蕴含的,即是一种重刑主义,报应主义的思想.中国社会,绝大部分是乡土社会,其社会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中国民众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他们的思想亦是固化的,千百年来甚至到晚近数十年间亦不曾发生过剧烈变化.目前的中国,多数民众对刑罚抱有的仍然是这种重刑主义的、报应主义的观念.而此种思想和社区矫正所代表的这样一种行刑人道化、行刑社会化、行刑轻缓化的趋势是有拒斥的,而这种拒斥所导致的,则是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不认同,更大程度上甚至体现为对该制度的排斥和厌恶.我们不难推断受害人及其亲属看到加害人在社区中进行矫治而非在监狱中服刑时,他所可能做的很可能是(1)认为国家放纵罪犯、不能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产生对法制的怀疑和憎恶;(2)私力救济.而以上两点都是立法者所极力寻求避免的.

(二) 社会安全感缺失所带来的思想拒斥

“社区矫正”,既名为社区矫正,必然是要将罪犯放入社区内进行矫治的.而一旦将罪犯放入社区内,就可能产生安全问题.在普通民众的眼中所形成的定型的概念就是认为罪犯都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视其为洪水猛兽.将这些“十恶不赦”的罪犯放在一个社区内和他们一起生活,可以想象,究竟会有几个人愿意,他们几乎都认为自己身边存在了潜在的危险.

但是,在西方,社区矫正同样存在着这样的安全隐患,为什么西方就能够产生这样的制度呢?中世纪及其以前的古罗马、古希腊时代,刑罚一样是非常残暴的,“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当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7]的确,这一切确实惊动了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随着欧洲近代一代又一代学者的努力,迎来了欧洲的刑罚改革,更重要的是整个欧洲民众的思想世界经历过中世纪皇权统治世俗生活,教会统治精神世界的极度压抑和痛苦之后,经过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等一系列事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当代的西方国家,他们的民众所具有的思想比起400年前是一种蜕变,他们对于人性、平等、自由有着不同于我们今日中国多数人的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西方能产生社区矫正这样一种制度,为什么他们能容忍有罪犯在他们身边接受矫正,而在我们国家,民众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有着这种对社区矫正的抗拒.

社区矫正论文参考资料:

社区服务论文

社区论文

社区护理论文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

社区医学杂志

结论:社区矫正制度民众认同其价值解读为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社区司法矫正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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