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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另行论文范文资料 与特殊行业人员另行签订协议条款适用法律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另行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9

《特殊行业人员另行签订协议条款适用法律问题》:这篇另行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冯某入职某证券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被告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二分部,具体工作内容和投资银行相关.2011年1月冯某和证券公司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为3年,且如冯某3年内离职则需赔偿证券公司100万元.冯某2011年3月31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2011年8月,冯某向证券公司领导提出离职的想法,2011年9月正式提交离职报告,并于9月底完成交接手续.同年12月证券公司为冯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2012年6月6日,冯某向证券公司交纳离职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

2012年7月,冯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证券公司退还上述100万元离职补偿金.2013年1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冯某的申请.

证券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称:冯某在仲裁申请中主张的100万元,不是离职补偿金,而是在冯某离职时,证券公司财务审核发现其在工作期间有130万元的不应当报销的款项而要求冯某在离职时退还的,所以这100万元是冯某在工作期间不应报销款项130万元中的一部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证券公司不返还冯某此100万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协议约定了服务期的,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证券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已成立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条件,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第五条约定离职赔偿金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

证券公司称其向冯某收取的款项并非离职赔偿金,而是冯某在职期间不应报销而报销款项的部分返还,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冯某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对证券公司要求不退还冯某离职补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证券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称:认可冯某支付的100万元系证券公司依据《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收取的离职赔偿金,但基于冯某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一特点以及证券公司和冯某在劳动合同书之外另行签订《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复合法律关系,《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协商确定的协议,基于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而且基于行业特殊性,保荐代表人中途解约将会给证券公司及被辅导上市的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证券公司和冯某对违反《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该约定有别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对《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证券公司无需退还冯某10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的从业资格具有特殊性,冯某系在证券公司工作期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并在最近3年内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而且需要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推荐函、承诺函等材料,证券公司作为冯某取得保荐代表人期间所任职的保荐机构,为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提供了诸多条件和支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冯某和证券公司作为从事保荐业务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均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知识,冯某对双方所签《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应当具有完全的判断力和辨别力,对协议的目的及后果亦应当是明知的,对《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应当具有完全的判断力和辨别力,对协议的目的及后果亦应当是明知的,故《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基于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一特殊身份而签订,其中关于特别奖励、保荐津贴、项目签字费的约定均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该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从《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的履行看,冯某在聘用期内未作为保荐代表人签署项目即离职,并在离职后依据《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证券公司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离职赔偿金,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协议.一审法院未考虑保荐代表人行業的特殊性及证券公司为培养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付出的成本,简单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离职赔偿金认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予以处理,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综上,证券公司和冯某在《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中对离职赔偿金事先有明确约定,且冯某在离职后实际支付100万元履行了协议,现冯某主张其系被迫签订《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并系被迫交纳1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冯某要求证券公司返还100万元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需退还冯某100万元.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证券公司和冯某签订的《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中约定的离职违约金条款是否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向劳动者约定、收取离职违约金的规定相冲突.

(一)概念

保荐代表人是指在保荐机构中实际履行保荐事务和义务的自然人,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因其从事高端金融业务且薪金标准大幅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属于稀缺的“高大上”职业群体.依照现行法律,其和保荐机构之间建立并履行的权利、义务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但其和用人单位具有明显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需通过任职的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材料、并出具推荐函及承诺函.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且未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等条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由此可见,保荐代表人的签字对于证券发行募集和保荐机构均具有重要意义.正是源于保荐代表人的特殊重要性和这种特殊的行业特点,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之间往往会通过《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的形式进行一些“个性化”约定.

另行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特殊行业人员另行签订协议条款适用法律问题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另行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另行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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