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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监督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事立案监督实务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立案监督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5

《刑事立案监督实务分析》:本文是一篇关于立案监督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关键词 刑事立案 监督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孙美丽,吉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76

2018年1月24日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要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和死刑复核监督机制,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检察院法律监督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点在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体现的尤其明显.就近几年的刑事立案监督实务经验而言,仍存在不少困境和问题.

一、 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以《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统领,同时以《*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构成框架体系.“公平正义是通过程序规范来实现的,然而程序的关键之处不是多一道还是少一道,而是有一道就要有一道的监督.”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五百六十三条详细的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非法立案、立而不办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②受理当事人申请立案监督的部门是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部门是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方式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即对于*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撤销案件书后仍不予立案,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机关处理,发立案监督催办函等.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权局限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关系到刑事案件成立之初是否正确,对该案的整个诉讼过程是否顺利进行起到决定性作用.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也是按这样的模式进行的,往往把立案监督权的实施放到靠后的位置.③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往往“重审查逮捕”、“轻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使立案监督工作局限于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上级部门交办,致使很多案件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野范围.针对这一问题,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备,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的知情权,比如应明确规定*机关应当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有关刑事立案的文书材料,特别是社会敏感案件:如群体访、民生案件、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刑事案件.因此类案件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并严重侵犯个人利益,不稳定因素较多,因此极易发生*事件,若处理不好,易造成恶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此类案件中,检察院若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如在*机关立案阶段提前介入或在*不立案后及时审查不立案结果,则会使风险降到最低.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私权利的侵害,若出现*不立案情形,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可能性较大.但有些案件侵犯的是公权利,如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等方面,公民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可能性较小,这时就需要国家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来審查*的不立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针对以上特殊类型的案件,检察机关有必要提前介入,主动审查.

(二)检察院调查权的制约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及《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查,在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之前,应当查明:(1)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2)是否属于*机关管辖;(3)*机关是否立案.在收到*机关说明的理由之后,应围绕其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消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机关应当配合.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可见,刑事立案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对案卷进行审查,结果是不仅使检察机关欠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缺乏对侦查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程序的认识.

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措施明显要弱于*机关立案审查措施,首先为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加强和扩大检察院的调查权.如可询问犯罪嫌疑人、相关证人,对鉴定意见等细致的审查,对于所有证据的审查,其严格程度应参照公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让所有证据都经得起推敲,同时对于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建议*机关予以补充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其次,应赋予检察机关处罚建议权,从现有立法状况看,对检察机关要求*立案或撤消案件的情形,*机关没按要求做的,检察机关只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催办函及和上一级检察机关协商同级*机关处理.这几种方式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效果有时也不尽理想.而增加检察机关处罚权主要是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机关办案人员在立案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怠于取证、片面取证、错误取证或者其他违法现象.

(三)司法实践中,控告人不服*机关不立案或立案,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后,由于和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等原因自愿撤回控告的,检察院可否允许其撤回

如在吉林省G市,当事人张某控告曹某*未遂,对*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G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转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审查期间,曹某担心对其影响不好,主动给予张某5万元请求和解,张某同意并来到检察机关要求撤回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可否允许其撤回?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无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确确实实存在,并且不是个案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贪污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自诉案件,军人犯罪,监狱内犯罪等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都归*机关管辖.经翻阅相关理论研究,笔者认为,鉴于*机关管辖的案件,属侵害法益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无论*是否立案,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部门都应谨慎对待.因此,这无关乎控告人是否提出撤回控告,而是为了保证刑事立案活动的正确实施,从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出发.从刑事案件的性质出发,本应谨慎对待,当事人双方私下和解,不代表*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可能经过检察院审查过后,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虽然已和解,但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立案监督阶段的和解,不能作为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依据,只是为以后的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作用.因此,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撤回控告,检察机关应继续审查.

立案监督论文参考资料:

会计监督论文

结论:刑事立案监督实务分析为适合立案监督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检察院立案监督最新规定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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