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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资料 与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惩罚性赔偿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5

《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文是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本文从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历史渊源为出发点,对美国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进程、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三部分内容展开研究,分析美国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最后对比我国版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版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赔偿金的确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版权侵权;赔偿金;定率原则;定额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060-02

作者简介:商建波(1964-),男,江苏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我国版权制度构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适用原则理论上一致存在补偿性与惩罚性之争,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但在版权日渐重要,侵权行为日趋猖獗的情况下,应当适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虽然我国理论界一直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在民法领域的适用,但是无论从惩罚性赔偿的产生还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甚至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都有其存在的学理基础,版权侵权的特殊性更为其在版权侵权领域的适用奠定了结实的制度根基.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概念,但并未对该制度做明确的规定.下文将参照美国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赔偿金的确定模式,为我国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既要强调对美国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借鉴,同时扎根我国版权实际,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侵犯版权

在版权制度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针对的是版权侵权,如果是其他权益被侵犯,应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二)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

侵权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恶意.即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版权仍依旧为之.

(三)造成损害

即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权利人应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只有造成了损害后果,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否则,难以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四)次数要件

修改草案以及送审稿中都明确规定了“两次以上”的侵权次数要件.即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同一加害人多次实施侵犯版权或其相关权的行为.但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侵权人仅仅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但是在侵权数额上远远超过其他侵权人多次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总额,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也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五)权利人自己主张

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对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提请法院判决,也有权放弃,法院需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1]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确定原则

惩罚性赔偿金是决定惩罚性赔偿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过高的惩罚性赔偿金,会对侵权人形成过度的惩罚,使被害人获得不适当的利益;过低的惩罚性赔偿金,则会使惩罚性赔偿金失去应有的惩罚和遏制作用.因此,如何确定《著作权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就成为影响惩罚性赔偿责任作用的关键因素[2],本文认为,对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可以主要参照美国定率与定额两种原则,辅以创新.

(一)定率原则

我国著作法修改草案中以补偿性赔偿金为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基础,笔者认为此时应采用“定率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润[3],然后以此为基础,乘以一定的倍率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是指权利人现有财产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减少的数额;所失利益,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实际损失包括版权人因侵权行为额外支出的费用、因侵权带来的作品市场占有量的减少或期待利益的丧失,和侵犯版权人人身权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司法实践中的方法有:(1)按照支付的稿酬标准赔偿;(2)按照版税税率赔偿;(3)侵权图书发行的总额扣除相应的成本;(4)以权利人在侵权期间作品销售量削减的数额乘以正版作品的可得利润;(5)被告的销售数量乘以原告每单位的利润作为原告的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法官应当根据侵权案件所涉及的客体具体选择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

对于侵权人所获的利润,在侵权期间,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是我国的赔偿依据.“根据被告的侵权利润来确定赔偿数额居于各类赔偿计算方法首位,能够确定侵权利润的基本上都按照该利润来赔偿.这表明,以侵权人的利润来计算赔偿,在填补损失和计算简单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4].法律未对计算侵权人所获利润的计算方法作出具体的规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被告的侵权获利及侵权情节.侵权情节的内容主要有持续的期间、范围、结果、市场比例、社会影响、使用手段.

在适用补偿性赔偿金为基数时,对于赔偿倍率,到底是“一倍至三倍”还是“二倍至三倍”应该根据权利人实际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润、侵权人的主观因素、财产状况、支付能力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及在一定时期内版权侵权的次数对侵权人判决的以补偿性赔偿金为基础的倍数逐级上升,最高不超过3倍.但也应该规定起始点为“二倍”.原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版权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在惩罚力度上应该高于补偿性赔偿金,因此,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倍率应该是“二倍到三倍”,仅仅规定“一倍”,将与补偿性赔偿金持平,难以实现惩罚、遏制之目的.

(二)定额原则

美国最高院在BMW of North American,Inc.,v Gore案中,设定了三项标准,阻止赔偿金超出范围:(1)被告所为的应受责难的程度;(2)惩罚性赔偿金与权利人遭受的损害之间的比率;(3)将惩罚性赔偿金与类似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加以对比.

惩罚性赔偿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关于对写作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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