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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资料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惩罚性赔偿范文 科目:文献综述 2024-03-0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升,消费者对于消费产品的质量要求逐渐提高,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基于以上,本文从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入手,重新认识了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讨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 问题 建议

前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指的是加害人承担赔偿数额超过受害人损失数额的种制度,旨在通过这种惩罚性赔偿来避免类似事件的产生.就目前来看,消费者对消费产品的质量要求日益提升,而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探讨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基于以上,本文简要研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的是加害人承担赔偿数额超过受害人损失数额的一种制度,其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一种金钱赔偿手段,在1993年消法中被首次提及,2014年3月15日,我国新消法颁布,其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

定的修改和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加害人和补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不宜受害人损失为标准,重在惩戒和威慑,吓阻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惩罚性赔偿不仅限于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失,即使受害人没受到精神损失,只有过错严重,则也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对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再认识

201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的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进行了如下两点修改:

首先,是加大了赔偿力度,将双倍赔偿转变为了三倍赔偿,即消费者最多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设置了赔偿下限,如果三倍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元,则按周五百元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

第二,则是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内外兼顾,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却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如果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其不仅要承担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还要求其承受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改变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其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延续,不仅扩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客体范围,同时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限额.总的来说,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两项修改都有利于惩处不法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来说,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改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消费过程来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往往是不对等的,二者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这使得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往往会拟定霸王条款,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或寻找证据困难等原因而放弃维权,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达到良好的惩罚效果和吓阻效果,预防类似侵权事件的再次出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益,在利益的驅使下,其往往会扭曲经营行为,欺诈消费者,消法中惩罚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能够有效惩处不法经营者,提升消法威慑力,对于降低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概率、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

定的修改和完善,赔偿数额从原来的两倍增加到了三倍,增加了赔偿数额下限设置,同时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上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存在着不明确的问题,其是否适用于商品房等特殊商品中一直备受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商品房等特殊商品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其和一般商品存在一定的区别,价值较高,在诉讼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诉讼标额度较大,如果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则会导致受害人和加害人利益出现严重的失衡问题,虽然起到了显著的吓阻作用,但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二)主观成立条件不合理

加害人主观上故意侵犯消费者权益是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重要主观条件,主观过失则不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适用于重大过失或滥用职权等导致的加害行为,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只能够得到补偿性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这一主观成立条件的设立本意是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主观恶意较大的加害人逃脱惩罚,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赔偿数额标准僵化

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规定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为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对于消费者来说,其日常消费主要为小额标,一旦受到欺诈等损害其权益事件的时候,即使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其获取的赔偿数额也较少,同时还需要付出维权成本,往往得不偿失,这也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而选择不了了之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通过上文中的分析可知,消法中惩罚性配成制度的建立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使得其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对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现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扩大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惩罚性赔偿适用7种情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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