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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马路论文范文资料 与房屋装修中马路工人身损害责任承担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中马路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8

《房屋装修中马路工人身损害责任承担》:本论文为您写中马路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在现今家庭房屋装修中,没有相关资质的“马路工”由于价格低廉、交易简便等原因,对于只需简易装修的房主来说很受欢迎.但由于“马路工”没有从事房屋装修的相关资质,也缺乏系统的安全保障知识,在工作中很容易受伤,随之就会产生一系列纠纷.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案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对各方的责任分析、对具体责任分担的阐述,来对该问题有一个清晰的梳理,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减少和化解纠纷.

关键词:承揽;雇佣;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61-03

作者简介:周灿芳(1988-),女,河南信阳人,上海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

一、“马路工”的含义

在当今社会中,邀请专门的装潢企业进行房屋装修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对于那些只需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或部分修补的房主来说,这显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为满足这种需求,没有房屋装修资质,但凭借经验有一定房屋装修能力的人,在马路边带着自己的工具等待潜在客户,并提供上门服务的人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马路工”.在日常生活中,“马路工”很常见,请“马路工”进行简单家用房屋装修也是很普遍的事情.但由于“马路工”没有相关资质,也缺少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意识,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人身损害,进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

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马路工”与房主的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马路工”与房主之间是雇佣关系①,有的认为二者之间是承揽关系②,二者究竟是何关系,还要分析雇佣、承揽各自的含义、特征及区别.

1.承揽、雇佣的涵义及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其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协作,承揽人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保守秘密,承揽人承担保管责任且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利,另外,承揽合同是诺成的、不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③雇佣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雇佣合同,但《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个人劳务侵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并指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在房屋装修或修缮活动中,我们所指的“马路工”与房主之间的雇佣通常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民事雇佣合同,而非劳动法上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我国现阶段有的雇佣合同(如家庭用人合同、个人雇工合同等)还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这类雇佣合同称为民事雇佣合同比较合适.④

承揽合同与民事雇佣活动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标的物来看,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经过承揽人的特定技术加工才形成的物化结果,具有特定性;雇佣的标的物是劳务,强调的是劳动的过程而非结果,具有普遍性和不特定性.从解除权来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雇佣合同中不存在任何一方具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从合同双方关系来看,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关系更多体现出“平等”的特征,承揽人在工作中的行为不受定作人干涉,对约定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体现出“隶属”的特征,雇主有权对雇员工作中的行为进行指示.⑤二者的这些区别,尤其是最后一点区别,对“马路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双方责任的划分有重大影响,因为这涉及到双方是否存在违反某些相应义务的情形.

2.“马路工”与房主之间应为承揽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马路工”与房主通过口头约定,由“马路工”来进行房屋装修或修缮,房主按照“马路工”完成的工作成果来支付报酬.双方约定的核心是劳动成果的交付,而非劳动的过程,对报酬支付方式一般约定为全部完成工作时一次性支付.从上文承揽与雇佣的涵义及区别来看,很明显“马路工”与房主之间是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法官都会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承揽关系,除了个别案件由于事实模糊,可能会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如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3年攀东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但该案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双方当时人之间的关系被确认为承揽关系.

(二)多个“马路工”之间的内部关系

生活中,多个“马路工”由于在同一地点招揽业务或由于关系较好,常常一起为同一房主进行房屋装修或修缮.此种情况下,他们之间具体是什么关系直接关系到各自的义务、责任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多个“马路工”之间的内部关系为雇佣关系或合伙关系.

雇佣,如上所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合同兼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它以当事人意思为主导,是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且是继续性合同,即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以完成,而是继续地实现.⑥合伙,这里指的是个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该规定及《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可以看出,成立个人合伙,要求合伙人须按照协议,提供了资金、实物、技术等,并参与经营、共同劳动,且个人合伙须有书面协议或依法核准登记.但根据《民通意见》第四十六条、五十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性劳务,不参与经营、劳动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仍构成个人合伙,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或工商登记,只要具备其他条件并有口头协议及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仍构成个人合伙.当然,个人合伙的有效除以上要件外,还要求合伙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伙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马路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房屋装修中马路工人身损害责任承担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中马路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南宁中马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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