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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性审查方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合宪性审查方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宪性审查方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4

《合宪性审查方法》:本论文为您写宪性审查方法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我国合宪性审查方法可以细分为四种.主动的事后抽象审查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方式中地位突出,势头正猛,但是分担主要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法规备案审查室缺乏专门性和权威性,因此设立一个高规格、有权威的宪法委员会专门从事审查工作具有必要性.被动的事后抽象审查方法中提出合宪性审查和审查建议的主体有不适格之虞,因此应将主体进行限缩.对比国外合宪性审查方法,完善具体审查是推进合宪性工作的突破口,应当确认法院和案件当事人作为提合宪性审查和审查建议的主体资格,构建一套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配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抽象审查;具体审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无疑是对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的又一次强力推动.合宪性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直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①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现有合宪性审查方法进行分析,对比国外合宪性审查方法,以期提出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方法的方案,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方法

最能体现合宪性审查制度特征的就是合宪性审查方法.一般来说,对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根据其依据不同,产生不一样的分类,具体可以概括为:第一、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所谓“抽象审查”就是不以具体争议案件为前提,仅仅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所谓“具体审查”与之相反,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对作为该案件适用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第二、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所谓“事前审查”是指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生效之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起预防的作用.所谓“事后审查”是指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生效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起监督的作用.第三、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所谓“主动审查”是指合宪性审查机关积极主动的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被动审查”是合宪性审查机关必须经由法定提请人的申请才能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1]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以上几种审查交织呈现,以下一一分析.

(一)抽象审查

1.事先的抽象审查

在我国,事先的抽象审查是指“批准”制度.《立法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由此可见,批准的目的就是为了审查.虽然该条文中没有明确出现“合宪性审查”这几个字,但是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这句话潜在含义中包含合宪性审查.

2.事后的抽象审查

在我国,事后的抽象审查下还可以在细分为主动的事后抽象审查和被动的事后抽象审查.

(1)主动的事后抽象审查.主动的事后抽象审查是指“改变、撤销”制度以及“备案”制度.有关此两种制度的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文件中,见于《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笔者列举几例略作说明.

《立法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明确提到的“违背宪法”体现了合宪性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第12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其中“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触”体现了合宪性审查.值得注意的是,“改变、撤销”与“备案”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备案”是“改变、撤销”的先决程序,由此,“备案”机关就是有权“改变、撤销”的机关.但从我国立法上来看,“备案”机关与有权“改变、撤销”的机关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际上有权“改变、撤销”的机关要比“备案”机关多的多.

2000年制定颁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为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提供初步依据,至2015年《立法法》修改,多层面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备案审查程序.不难看出,“法规备案审查”在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实际上,和地方在备案审查工作方面均取得了不错的进展.②总的来说,主动的事后抽象审查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方式中地位突出,势头正猛.

(2)被动的事后抽象审查.被动的事后抽象审查是指法定提请机关或者法定提请人的提请后,由合宪性审查机关对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立法法》第9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国务院、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和建议审查的要求.被动的事后抽象审查根据提请机关和提请人对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否有审查的约束力,可以将审查诉求分为要求审查和审查建议.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一旦有权机关提出审查要求,审查机关应当启动审查程序;而提出审查建议,是否正式进入审查程序,有待审查机关研究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被动的事后抽象审查与备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是合宪性审查机关又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且被动的事后抽象审查可以视为法规备案审查体制的一个动力机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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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宪性审查方法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宪性审查方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宪性审查方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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