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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论文范文资料 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应收账款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5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应收账款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企业将其商品或服务赊销于客户后,该笔赊销款在会计计量中称为应收账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结应收账款质押游离于法律外的暧昧状态,但却未能详备.此外,2017年10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未能完善应收账款质押体系.本文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司法实践,梳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特性,并就其标的与公示程序中的不足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标的;登记公示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述

“应收账款”的语词肇始于我国资产类会计科目,其是财务会计计量的科目名称.在法学概念范畴中,我国通行的“应收账款”概念源出于中国人民银行在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简称《登记办法》)第2条,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因权利载体不同,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类型,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应收账款主要是金钱债权.从应收账款的构成来看,应收账款主要表现为以金钱债权为内容的付款请求权.《登记办法》在参考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后,施行概括加列举的模式,规定了五项可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①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②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④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⑤基于贷款或信用产生的债权.由此列举归类可见,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多为金钱债权.此外,相较于2007年版的《登记办法》增加了以金钱债权为实现形式的特殊财产权利——收益权,该项系从2007年版《登记办法》中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演化并有所调整.第二、应收账款是一种契约型债权.契约(Vertrag,contract)为由两个交互所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由契约而产生的债权系债权人依照双方意思表示请求债务人的对待给付.第三、应收账款是现有或未来债权.现有债权是债权人依据契约已取得并向相应义务人主张的金钱债权;未来债权是一种预期债权,可能会取得,亦可能不会取得.在出质时,应收账款中不仅包括现时已经存在的应收账款,也包含未来可能发生的应收款项,即债权具备或有性.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性与独立性

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流通包括应收账款的直接转让、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但这些模式在民商事实务具有其存续应用的必要性与差异性.通过相互分析比较,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性

1.融资需要

以融资渠道的差异,融资实务中通常将融资方式划分为外源性融资和内源性融资.外源性融资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通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并将该资金转换成为自己资产的过程.外源性融资对于企业的资本形成来说,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大量性等特点.在经济日益市场化、信用化和证券化的过程中,外源融资将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故企业型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获得外源性融资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证自身的资本活力与市场竞争力;当然,非企业型应收账款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将该债权质押来改善自身财务状况.

2.构建完整法律体系的需要

《物权法》中将担保物权划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质权担保法律体系又可以细表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两枝.应收账款依性质属财产性债权,其质押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归属于权利质权,并明列于《物权法》第228条之中.明确应账款质押的概念、特征及效力,构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是完善物权担保制度的需要.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性

应收账款的独立性也即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差异性.

1.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虽“貌合”但“神离”:①法律性质的差别.二者在民法体系上分属债与物两篇.应收账款转让属于债权转让,而应收账款质押属物权质押.②生效要件差别.应收账款转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采用通知规则.而应收账款质押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自各方于信贷征信中心*登记时始发生效力.③风险差别.风险大小与收益是相平衡的.就应收账款转让而言,通常情形下债权人将应收账款作为不良资产以低于该账面价值的方式按折扣收入,通过再变现赚取较大差价以达到牟利的目的.但应收账款的债权在转让后,受让人将承担该债权回收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风险.在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中,主债权及质权的实现受出质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限制,风险相对分散,当然也不存在可观的盈利性.

2.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

保理業务在国际商事中起步较早,适用广泛.实务中,我国的保理业务规程也相对完善成熟,受到贸易活动中资本的钟爱.由于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立法力度不够,合规风险操作难度较大,质权的最终顺利实现受到很多潜在风险的掣肘.

诚然,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必要性亦是很明显的:①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手续费较低.应收账款质押除业务人支付较低的利息外并无额外费用.而保理业务包含账款的管理、追回,乃至坏账处理等,其业务收费较高.②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更广.相比《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第八条所涉销售、提供服务、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言,可设质押的应收账款还包含基于信用产生的债权及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以应收账款作为桥梁的融资架构,给予企业以及其他权利人更大的选择范围,与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业务等组成金融商事服务的立体融资途径.

三、应收账款标的的不足与创设

2017年修订版的《登记办法》相较于2007年的版本,就可设质的应收账款的种类与范围进行拓展,但仍存在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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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为关于应收账款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应收账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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