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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版权战火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游直播初燃版权战火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燃版权战火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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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公开报道中,国内首例游戏厂商因游戏直播起诉直播平台的裁决,双方均已提出上诉.网游直播版权的边界不明,游戏公司和直播平台的版权之争将持续不断

耗时三年之久的一起直播游戏侵权案终于迎来一审结果.2017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这是公开报道中,国内首例游戏厂商因游戏直播起诉直播平台的裁决,目前双方均已提出上诉.

被中止的直播

2014年6月16日下午,游戏主播郑钊(化名)在自己的卧室中打开电脑登录YY游戏直播软件,进入《梦幻西游2》游戏,登录*,调整直播话筒.《梦幻西游2》是一款在线多人参与的回合制网络游戏,系网易公司出品.

郑钊擅长这款游戏,曾花费大量时间在网吧沉浸其中.2014年,游戏直播刚刚兴起,郑钊在游戏中认识的好友邀请他进入直播领域.当年5月,郑钊辞掉工作,成为YY游戏直播上的职业主播.

在每天下午三小时的游戏直播里,他指挥一方战队攻击另一方,同时向网络另一端的看客们解说战略,围观者数量不断上升,最多时超过1万人,他们会在直播中闲聊、*以及询问游戏攻略.

*与主播收入紧紧相连.每位与公会(YY游戏直播频道的管理部门)签约的主播会得到*中约30%的抽成;这部分以外,公会每月还会提供3000元保底收入.郑钊的月收入稳定在6000元左右,多时会达万元.

郑钊称大主播通常获利更多.一份司法文书显示,游戏主播赵凯因在《梦幻西游2》的直播和在相关公会担任运营管理人员,月收入超过20万元.不过,郑钊的直播工作进行到第五个月时,他的*频频被下线,直播总是因此中止.到第六个月时,他接到公会通知,不得继续直播这款游戏.随即,郑钊的游戏主播事业终止.

郑钊的失业源于两家公司的博弈.

《梦幻西游2》的运营者网易公司诉称,从2012年起,YY直播网站和YY语音客户端上出现《梦幻西游》(后改名为《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直播、录播或者转播服务.随后,网易公司发送邮件致函华多公司,称华多公司的游戏直播行为影响游戏的正常运行、界面布局和客户端稳定性,对玩家造成很大不良影响.

2014年10月11日,华多公司发出《致梦幻西游玩家的一封公开信》,称“我们的主播将被迫停止梦幻西游直播等今天,对方已经直接采取了强制手段封停玩家*,对此,YY直播以及YY直播的用户都感觉到很难过”.

网易公司随后表示,华多公司提供游戏直播的工具和平台,以利益分成的方式召集、签约主播进行《梦幻西游2》等游戏内容直播,并以此牟利,侵害了其著作权.

2014年11月24日,网易公司对华多公司未经授权通过YY直播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提起侵权之诉.

网易公司在起诉书中认为,《梦幻西游2》中全部人物、场景、道具形象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该款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网易公司享有上述作品权利.而华多公司窃取了网易公司的原创果实,极大损害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分流网易公司的用户,给网易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华多公司则辩称,《梦幻西游2》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确定性的構成要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

法律定性争议

“梦幻西游案”的首要问题是,网游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告诉《财经》记者,《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将网游纳入到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之中.

以往涉及网游的侵权案例中,法院一般会将游戏视为《著作权法》中的“计算机软件”或“类电作品”(即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权利认定.比如,“奇迹MU案”中,两审法院均认定网游画面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属于类电作品.

类似于体育比赛,将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的判例正成为一种趋势.“梦幻西游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对《梦幻西游》系列游戏作出“类电作品”的定性.

一审判决认为,游戏创作过程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作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孙磊表示,游戏作品之间互相抄袭,曾经主要以复制代码、抄袭画面等形式进行,可以将游戏当作软件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保护.随着抄袭的办法不断升级,需要从整体上认定行为是否侵权时,以类电作品加以保护是比较合理的方式.

不过,多位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将电子游戏作品认定为“类电作品”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且各有利弊:优点在于可以使用现行的《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不用为电子游戏单独创设作品类型;弊端在于,电子游戏的“互动性”、“操作性”与“规则性”的特点,与电影作品“被动欣赏”的特点无法“兼容”.

《著作权法》正在进行修订,修订草案第三稿中,一个改变就是将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摄制的作品统归为“视听作品”类别.这一概念被解释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寄希望于这一改变,将电子游戏作品纳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既避免了与电影先天不合而带来的争议,也能从整体上确认游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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