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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租论文范文资料 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方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回租范文 科目:技师论文 2024-03-09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一篇与回租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认为目前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售后加租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会计处理资产抵押贷款税法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具有有效盘活资产,融资资金用途灵活,可以实现节税的效果等优点,近年来实现了快速的发展.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核算方法,《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定如下:售后租回交易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售价和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以调整折旧费用.在租期开始日,承租人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两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和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价值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期间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差旅费、律师费、手续费、 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但在实务中,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操作复杂,会形成更多的税会差异且和此类交易的经济实质不相符.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对该类业务进行探讨.

一、税法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规定实质上认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资产出售部分并未实现,承租人核算方法相当于以资产抵押取得长期贷款.会计和税法核算方法的不同,会造成税会差异,增加纳税申报的复杂性以及出错的机率.

例如:2011年12月31日,X公司和Y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

1.租赁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

2、租赁期为4年,即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承租方为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4、出租标的为为X公司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可使用10年,按年限法计提折旧,已使用6年, 2013年12月31日的净值为40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并以该公允价值为售价;

5、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7%(年利率).

6、期间承租方和出租方发的初始直接费用为1万元.

7、至2015年12月31日,X公司免费取得该设备.

(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流转税费)

会计核算流程如下:

使用计算机函数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NPV(7%,15,15,15,15)等于 50.81>50

因此以50万元做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需重新计算实际利率,使用内含报酬率函数计算出实际利润为7.71%.应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为50-40等于1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为60-50等于10万元.

出售资产分录如下:

借:融资租赁资产 51(加初始直接费用)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10

银行存款 1

取得资金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

贷:长期应付款 60

递延收益在融资租赁资产使用年限内分摊,每年分摊10/4等于2.5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实际利率法分摊,第一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为:50*7.71%等于3.86万元

2014年12月末,折旧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10.25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2.5

贷:融资租赁资产累计折旧 12.75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 15

财务费用 3.86

贷:银行存款 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3.86

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的折旧费用仍按原标准计算,即10万元,和会计核算的差异0.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财务费用方面,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成本后在租赁期限内分摊,即(61-50)/4等于2.75万元,和会计确认的财务费用3.86万元之间的差额1.11万元,也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形成了两个方面的调增.

如果会计核算以资产抵押取得贷款的方式核算,则仅需做取得资金时的分录,即:

借:银行存款 49(减去支出的费用为实际收到的资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11

贷:长期应付款 60

以内含报酬率函数测算实际利润为8.62%,第一年确认的财务费用为49*8.62%等于4.22万元,和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的差额1.47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税.仅形成了一个税会差异,而且更符合资金活动的实质,测算出的实际利润也更符合实际.而且从实务来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经常不止一项资产,而对每项资产资产变更资产卡片为公允价值,并且记录未实现的售后回租收益以备抵销,会凭空增加巨额的工作量.

二、从收入确认原则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和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等..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风险和报酬并款完全转移,而且承担方仍然对商品实施控制,明显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但按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出售和回租做为两种业务核算,会给人以收入已实现的假象.比如上例中,假设标的物为存货.如做以下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51

贷: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10

主营业务收入 40

银行存款 1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存货 40

收入和成本同时增加了40万元,会给人以虚增收入之嫌.

三、从售后回购业务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如果是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的售后回购,会计和税务的处理相一致,即均是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笔者认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本质上和以融资为目的的售后回购业务是一致的,均是以销售商品获得资金,然后以陆续支付补偿款的形式最终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只不过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存在一个计算资金时间成本的问题.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可参照售后回购的业务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资产抵押取得借款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比较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实务处理也比较方便.

回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为关于回租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手机回租有哪些平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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