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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保障论文范文资料 与技术侦查和人权保障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权保障范文 科目:技师论文 2024-02-05

《技术侦查和人权保障》:本论文为您写人权保障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2012年新刑诉的修订,揭开了技术侦查的神秘面纱,这一特殊的侦查手段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迅速侦破案件,打击特殊犯罪,另一方面却极易对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造成侵害.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粗糙,以及司法实践的不规范,追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理念很难平衡.为了兼顾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因此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化问题施亟待解决.

关键词:技术侦查;人权保障;规范化

一、技术侦查措施和人权保障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界定

随着犯罪活动的日益科技化、隐蔽化,传统的侦查措施难以应对上涨的犯罪量.各国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寻求一种有效遏制、打击犯罪的手段,于是以高科技为特征的技术侦查就应运而生.到底什么是技术侦查,目前学界概念存在不同认识.《刑事诉讼法》定义所谓技术侦查,是指 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①在实践中着重从技术侦查的两个本质入手:技术性和秘密性.技术性强调技术侦查措施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侦查手段就在于它借助科技设备来增强侦查主体的感官能力.秘密性是指为收集证据,通常在犯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各种手段.比如,电子监听、GPS追踪、网络监控等.

(二)技术侦查措施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技术侦查措施的高度隐秘性及天然的侵犯性使得国家的公权力不仅容易接近公民的隐私等领域,更容易因为在适用中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制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但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侦查机关只能针对几类特殊案件可以使用,并且象征性地说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具体什么样的批准程序、谁来批准以及可以使用哪种明确措施都没有提及,简单、宽泛的授权很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机关为了获取公民信息无所不用其极,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自由通信权等基本人权.

二、我国现行技术侦查措施的现状

在新《刑事诉讼发》颁布前我国仅有两部法律对技术侦查做出了规定和限制.第一部是《国家安全法》,该法肯定了技术侦查在危害国家案件中适用的合法性,规定了实施主体是 门和正在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的 机关.第二部是《人民 法》,它确定了 机关有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利,然而对于案件范围、审批权限却并未提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5个法条系统地对技术侦查进行了规定:

其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享有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但是执行权统一由 或国家安全机关行使.

其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只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这几类案件.此外还限制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在“侦查犯罪的需要”时才能采用技术侦查的手段,从而避免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

其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审批程序中应当明确规定批准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期限.批准决定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但重大、疑难案件,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②这条规定考虑到了通过限制技术侦查使用的时间来保护公民权利.

其四,《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和案件无关的信息和材料要及时销毁.说明我国立法时已经考虑了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得来的信息材料将可能会侵害到无关人员的隐私权.

三、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技术侦查合理运用会成为打击犯罪的利器;反之则适得其反,容易变成侵害公民权利的帮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确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法地位,并从技术侦查适用的时间、范围、程序、证据效力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使得技术侦查措施有法可依,但是这些规定在实现人权保障这个基本任务而言,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模糊

我国在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从未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规定,但基于国家政治保卫工作的需要,在侦查实践中却从未中断过将其其作为侦查手段来,只是从隐藏在幕后而转为走上“前台”③,这种做法使得技术侦查措施在证明犯罪方面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的合法化发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技术侦查进行了法律规制,但一系列规定过于笼统.对技术侦查如何准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如何明确规定,在适用条件上未明确解释,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这种原则性的立法规定导致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纵性降低了.

(二)审批程序不合理

2012年《刑事诉讼法》既未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类型和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也没有具体规定技术侦查在应用时指向的对象、地点等,以及整个审批的主体和流程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技术侦查由上一级审批的做法导致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益于防止技术侦查的滥用.到底何为“严格的批准手续”,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制,应当在立法上细化审批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法律监督的缺失

立法只规定了 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技术侦查审批,却没有规定和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侦查人员在执行期限较长、危险系数较高的技术侦查措施时得不到及时的指导、监督,难免会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 部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第6条:“ 技术侦察工作必须严格置于党的绝对领导和监督之下,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请示.”④党委成为目前唯一监督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机构,而如何启动技术侦查监督程序、违法后监督部门如处理则未提及.这样的规定不严谨,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

(四)权利救济的缺乏

人权保障论文参考资料:

社会保障论文

社会保障学论文

结论:技术侦查和人权保障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人权保障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宪法保障是人民保障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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