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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黎协定论文范文资料 与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中国碳市场现状、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巴黎协定范文 科目:开题报告 2024-02-07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中国碳市场现状、问题》: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巴黎协定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本文以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为背景,回顾了近几年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最新进展和成效,包括基于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进一步阐述了清洁发展机制和我国碳交易市场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包括CERs的定价问题和碳交易市场的参和度不足问题等,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要是通过立法确权,完善管理制度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碳交易市场等.

碳交易市场

清洁发展机制 CERs CDM项目

背景概述

伞球气候环境已经成为约束人类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此基础之上,各国为了应对伞球气候变暖,采取一系列节能减排的措施,从而促成了碳交易市场的形成.碳交易是减少伞球温室气体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碳交易的本质是环境约束下的最优碳排放问题,然而减少碳排放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减少GDP,这将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各国的利益,美国总统特朗普则更加直接的指出,巴黎气候协定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并在2017年8月向联合国提交了退出《巴黎协定》意向书,很显然美国的退出将会对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造成打击,但其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料将有限,一方面,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正处在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符合我国进行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的国家战略.另一方面,中国已经通过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了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中国碳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整体上有望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体系.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主要构成及现状

(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在《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三种合作机制中,只有清洁发展机制(CDM)可以被我国采用,因为他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国家之间展开的一种减排机制,对于其他的两种,即排放贸易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都足发达国家之间的机制,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所以我国碳市场发展的初期主要是通过和发达国家进行CDM项日合作的方式展开的.

1.我国CDM项日类型和数量

目前我国开展的CDM项目主要是通过和发达国家的企业团体合作的方式展开的,当然也有一少部分是中国本土企业,地方组织等投资的CDM项目,但是這一部分的数量较少.我国CDM项日丰要分为九个大类,包括节能和高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替代,甲烷回收利用等.按照我国政府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日运行暂行管理办法》,在我国开展的CDM项日必须满足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双重要求,结合上述要求,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日)主要集中在提高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等领域.从下表一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数目最多,占总批准项目的73.57%,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同收利用位居第二和第三,分别占比为12.46%,9.38%,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最少,仅占项目总数的0.1%.

2.我国CDM项日在各省的分布情况

CDM项目的分布和我国各地区的环境,政策和经济发达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我国CDM项目的分布很不均衡,且和发达国家的分布有显著的差异,一般来讲,发达国家的CDM项目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而中国的CDM项目则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省份,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份的CDM项目数据相对比较少,从表二反映的数据可以看出,四川省开展的CDM项目565个,位居第一.其次是云南,项目数为483个,北京,上海和天津的项目数比较少,分别为29,25和18个,而西藏目前还没有开展相关的项目.

(2)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现状

除了清洁发展机制(CDM)之外,我国还形成了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近年来我国已经先后在北京,卜海,广东,深圳,重庆等七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交易试点,根据上述交易中心公开的数据,我国试点的碳市场配额现货交易累计成交达到1.2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32亿冗,除了增加试点交易市场之外,我国碳市场的整体交易量和交易额也有比较明显的增长,且随着对交易规则的熟悉和市场交易制度的完善,市场参和者的交易行为也在日趋成熟,例如在2014年,配额交易主要集中在临近履约清缴的一个月内,而到了2015年,市场交易陆续从2月份到5月份展开,进入到履约清缴的6月份和7月份,配额的价格出现了反转下跌,从以上交易行为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对碳排放交易的意识显著增强,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我国碳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清洁发展机制(CDM)发展中的问题

首先,国内企业对清洁发展机制(CDM)项日缺乏了解,由于CDM项日并没有产出实际的经济效益,国内企业目前并不非常关注这方面的影响,另外,没有相关的法律对CERs的所有权问题作出详细的阐释,如果企业没有CERs的所有权,那么企业将无法从CDM中获取利益,因此也就不会积极的参和到CDM项目中来,最后,现有参和CDM项目的国内企业,主要是希望通过和发达国家CDM项目合作获得相关的技术,或者是希望通过CDM项目来增加其获取国际融资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CERs的定价问题,目前我国倾向于和使用增量成本分析方法来给CERs定价,但是由于增量分析法只能应用于那些由于成本原因不能市场化的项目,如果用该方法给CERs定价会带来一些问题,其一,就是在增量成本定价法之下,会将那些可商业化的项目排除在CDM项目之外.其二,在增量成本法之下,不同项日的增量成本是不同的,即便是相同类型的项目,其单位CERs的真想成本也会不同,这就要求我们逐个项目进行增量成本的计量,这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成本,不利于CDM项目的开展.

(2)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首先,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参和力度不够,导致试点工作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对违反规定控排的企业最高处罚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大型企业来讲毫无约束力,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参和碳交易市场的积极性.

巴黎协定论文参考资料:

巴黎圣母院论文

结论: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中国碳市场现状、问题为关于巴黎协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巴黎协定,中国民不了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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