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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经济法社会利益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经济法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4-20

《论经济法社会利益》:本文是一篇关于经济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本文论证了社会利益在当下社会中的含义、特征,分析了其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指出:社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并进而探究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保障社会利益.鉴于市场行为存在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公平的负面效应,鉴于权力过分干预的弊端,保障社会利益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下的新型公平理念.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价值追求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32-02

作者简介:刘佩(1993-),女,汉族,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2012级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

毋庸置疑,社会利益在经济法中尤为重要,贯穿了经济法整个的制度构造和实施,体现出现代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引导经济的目标和利益追求.而其政策性、管理性、不确定性,也表现出依法治国的要求与政府干预经济之间的矛盾,在社会利益的论证中出现的问题也颇多.对此,我试图通过定义社会利益、比较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探索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来回答社会利益的合理性与基本内涵.

一、何为社会利益

在法学中,我们习惯将利益依据其性质分为私益和公益两种,私益即私人利益、个人利益,公益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可分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就逻辑而已,两者是相对的.某一时期、某一特定领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这里,社会利益的主体被界定为不特定多数人,这是社会利益的最核心要件.按照此种界定,社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利益”,与群体分化密切相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某一群体的利益总是受到侵犯,久而久之,该群体就会从社会中分化出来,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就可被视为社会公共利益,如消费者群体、中小企业群体、低收入群体等.

社会利益的相对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利益追求的是弱势利益,处于弱势群体的利益的最大化.但弱势群体的地位需要相对考虑,选择不同的相对方时,同一主体代表的利益不一定相同.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属强势方,消费者利益为社会利益,但经营者也有大小之分,中小企经营者相对于大经营者来说,其所代表的利益也会构成社会利益.同样,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为弱势方,消费者利益属社会利益,但消费者也会有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分,以低收入群体作为向对方,高收入群体所代表的利益又不能代表社会利益.也就是说,具体哪些利益属于社会利益,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具体情况下,结合需要对比的对象,才能做出合理的认定.从这个角度看,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并不是只维护某一群体利益,而是旨在扶持弱势群体,追求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普遍性是社会利益另一个重要的特征.国家对药品安全的监测比其他产品更为严格,不是为了保障药品生产者的利益或是伪劣药品可能造成某个个人的危害,而是因为药品潜伏着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再比如,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和登记的程序上之所以规定的更严格,就是为了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更多表现为成千上万股民的利益,这些利益具有社会性,一旦出现问题整个社会都会受到影响.

二、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在我国实践中常将两者混用.国家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国家自身利益有三种:政治统治、国家主权、国家财产所有权利益.此外,国家再无其他独立法益,否则即是非法的.

在早期市场经济阶段,商品交换带来自由主义观念盛行,国家职能方面,人们倾向于认为,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严格分立,国家事务具有公共性,但国家并不必然代表社会公众,社会整体也应有其独立利益追求时,代表整个社会公众的事务也具有了公共性.这时,公共利益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政治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政治统治必须是从社会职能出发,并且只有这样才能持续下去.全体人民将权力赋予国家,国家体现的就是社会利益.一个国家追求的利益不是社会利益,则总有一天会被社会淘汰.

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逐渐趋近.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关乎的都是全体公众,代表公众利益.国家涉及全局,代表的是长远利益,但具体经济关系中,它就是对象化了的物质利益.这两者很难严格区分,但在某种程度必然是相符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稳定增长,社会不断进步,为的是人民的利益,这就是社会利益.但二者的区别亦客观存在,领导者关注国家利益持重,采取的政策必然围绕军事、主权、领土完整,一旦过度则可能忽视公共需求,阻碍公共利益.

三、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传统私法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公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经济法介于两者之间,立足社会整体,以不特定多数者利益为重.因此,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属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国家调控市场的手段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避免及减少市场行为带来损害的可能性,旨在维护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中竞争法的部分,也正因此而存在.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是一种价值目标,它包括“秩序”、“公正”和“衡平”等.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保障社会利益,其中都包括社会秩序与社会公德两方面.可见社会利益意味着“秩序”与“公正”的价值.

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年代初,是为了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它属于公法部分,以国家公权力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或调控,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利益.经济过度自由,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可能会采取不公平甚至是违法的手段,这无疑使公正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从而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市场行为是必须受到法律约束的,这不是为了限制经济发展,而是要在发展繁荣经济的目标上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历程比较迅速,不同于西方国家,没有经历过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而现有的市场经济也是直接从计划经济转化而来,自然也就不存在什么市场失灵的问题,也正因此,属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干预市场的模式还残留不少,也导致了许多问题.行政权力的介入必然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行使,而权力过分干预则必使权利受到损害.将权力限制在笼子里,经济法不仅调整市场主体的行为,也规定市场管理主体的行为,旨在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公平.

沿用传统法律部门已经不能完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更注重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与纠纷解决,必然不能解决社会经济的运行,社会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对弱者的保护只能体现在部分制度中,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行政法就主要从行政权力出发,关注国家利益,强调将权力关进制度、法律的牢笼,防治权力滥用.大势所趋,经济法的出现弥补了民法、行政法,以行政权力为工具,但依然关注经济自由、意思自治,其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的不是某个企业、某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更是宏观经济发展,长远的利益以及环境、人文价值等的发展.就比如说,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外,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增加社会财富,提供部分公共产品.

经济法立足社会本位,它体现国家意志,也尊重当事人意志,从全局角度处理社会问题,也显示了它的根本特性.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后产生的衍生物,在国家干预与经济发展中,调和各方矛盾,是体现国家意志、体现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以社会利益为核心,以大多数人利益为核心,必然意味着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即使那少部分人没有过错.现代法治的价值之一是公平,但是没有绝对的公平,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与平衡是经济法发展中面临的问题,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在法规必须有所体现,且要清晰明确,才能真正达到经济法设立的预期.

[ 参 考 文 献 ]

[1]威廉·庞德.行政法[M].北京:中国百科大全书出版社,1997.

[2]王伟光,郭宝平.社会利益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华国庆.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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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经济法社会利益为关于经济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经济法基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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