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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法律问题论文范文资料 与辽宁自贸试验区商事调解和仲裁法律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仲裁法律问题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2-29

《辽宁自贸试验区商事调解和仲裁法律问题》:这篇仲裁法律问题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提要] 本文从辽宁自贸试验区成立的背景和意义出发,归纳当前我国自贸区现有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通过对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得出一些完善辽宁自贸区商事调解和仲裁法律问题的相关启示.

关键词:自贸试验区;调解和仲裁制度;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7月3日

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概述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的领跑者,着力于制度创新,政府职能转变,力求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加快我国从经贸大国向经贸强国转变.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概念.世界经济贸易组织提出“自由贸易区(FTA)”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构成区域集团,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绝大部分贸易中的关税及其他种类的贸易限制或贸易壁垒,形成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1973年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前身在《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中首次提出“自由贸易园区(FTZ)”的概念,是指进入缔约国领土内部分地方的商品,其进口关税以及其他各项税收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从而免于实施一般海关监管手续的特殊区域.通俗地说,这是指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境域之外,划定一块特殊区域,允许外国商品无需缴纳关税即可随意出入,是一国自主设立的贸易制度,由单一国家决定.

自由贸易区可谓是广义上的自贸区,是国家间通过协商订立合约而形成的组织;自由贸易园区是狭义上的自贸区,主要是在主权国家的一块特殊区域来开展贸易.我国目前设立的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FTZ的某些特征,但也和其他国家国内的自贸园区不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典型的“境内关外”型自贸区,且主要任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因此我国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是自由贸易园区的升级版,具有中国特色.

(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现状.2013年8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出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暂时的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行政审批规定,就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和具体职能加以规定;同年12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制度做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当前,党 、国务院已选定包括辽宁在内的7个省市批准设立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辽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排头兵,同时又是工业大省,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更是使其具备先试先行的优先条件.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了总体要求、区位布局和建设任务等.因此,要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建设,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入助推剂.

二、现有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一)紧急仲裁庭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规定不完善.自贸区第一次规定了临时仲裁措施,加大了其主体范围,打破了法院独享的立法规定,但仍存在疑问.法院和仲裁庭作为临时措施的双主体,但当二者意见产生分歧时应以谁为主.“最高院在关于仲裁法司法解释中规定,要求法院在仲裁中的保全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可见法院对临时措施享有实际上的审查权.”可见,法院既是临时措施的主体,又是审查申请内容的主体.而仲裁庭是否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审查权,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同为临时仲裁主体,但权力却不一样,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尚待商议.

(二)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度不全面.仲裁员开放制度允许仲裁名册以外的人作仲裁员,但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这充分反应了仲裁尊重当事人这一原则,然而虽对提高我国商事仲裁大有益处,但仍存在问题.第一,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名册外的人有何限制?是否是同国籍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被选中的仲裁员是否独立?第二,应如何设置仲裁员聘用程序?繁琐的聘用程序必将降低效率,反之又不利于保证公平,如何保证效率和公平?

(三)仲裁第三人制度规定不健全.学界对是否将由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衍生,也就是仲裁第三人制度,纳入第三人制度,发出了较强烈的反对的声音.有学者指出,仲裁第三人制度并不符合仲裁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私密性的要求.但笔者认为,《自贸区仲裁规则》中规定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请,充分考虑了申请人意思自治原则,由仲裁庭或秘书处决定是否可由第三方参和仲裁程序,兼顾了仲裁的秘密性.此外,国际上已有,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制定了仲裁第三人制度,也在实践中取得了值得我们借鉴的成就.第三人的权力内容是否和当事人相同?在《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对此亦没有达成共识.

(四)调解员和仲裁员角色混乱.《自贸区仲裁规则》第50条规定,调解员调解采用的是先调后裁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仲裁员和调解员身份分离.从主体分离的角度看,该模式的仲裁成本是一个问题,即便可以确保仲裁员地位的独立,但不影响该模式作为当前调裁的主流模式.先调后裁的模式有利于当事人在很大程度内达成一致意见,节约成本.但也有问题存在,如果案件比较复杂,争议事项比较繁多,调解员很可能会为了追求工作效率而影响了对案情的了解,这样一来,调解的公正性就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在仲裁中调解,目前的规定尚未完善,没有专门的调解员,仲裁员和调解员的身份合二为一.因为个体差异的不同,两个人员在同一案件中能否为同一人,学界对此争议不断.部分持赞成意见者认为:仲裁员和调解员在同一案件中身份结合,会有效地解决纠纷,最终达到调解和仲裁的统一和结合的效果;然而反对者认为:如果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员继续担任仲裁员,很大程度上会因前期的调解工作而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样有悖程序的正当性原则,从而影响了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在这里,笔者認为,调解和仲裁的角色互相混淆,不仅难以保证仲裁进程的独立性和案件的保密工作,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调解和仲裁的发展趋势.因此,在今后的改革进程中应着重进行调解和仲裁实行进一步的区分和细化工作.

仲裁法律问题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辽宁自贸试验区商事调解和仲裁法律问题为大学硕士与本科仲裁法律问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法律问题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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