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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刍议反思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附带民事诉讼范文 科目:期末论文 2024-03-2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刍议反思和完善》:本论文为您写附带民事诉讼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这影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笔者以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为视角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附带民事 受案范围 物质损失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纠纷解决制度,一方面要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复仇感情这一正义感情;另一方面又要满足合法性这一国家正义,是被迫在这二者之间走钢丝.”[1]传统刑事审判尤其是附带民事案件中往往忽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被害人所蒙受的损失很难获得实质性补救.此种情形下,一则犯罪人再社会化困难,二则被害人在精神、社会、财物上会遭到二次伤害,三则国家并没有实现防控犯罪的目标.这种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皆输的局面无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很多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对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形式合理性难以理解,当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时,往往坚信法院不公、偏袒对方,并转而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抗争,包括以激烈的生命抗争或群体 的方式”.[2]笔者仅以以下两点为视角着重探讨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的缺陷和不足.

(一)未将所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2 年 12 月 20 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 27 条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 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将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事实上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中, 被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比直接的物质损失要大得多, 也严重得多, 如被害人伤残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受抚养人无生活保障等.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为伤害案件,有的扩展到侵犯财产的案件,如抢劫、诈骗,有的法院则认为其他案件比如 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别是诈骗类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往往比较大,上百万元,甚至上亿元,有的法院将此类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之外,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又无法追缴,在巨额损失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被害人到处 ,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当地限制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导致了较为不利的后果.

同时,该司法解释自身存在规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务中适用的混乱.例如:如何区分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这两种损失在本质上有何区别?符合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符合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的罪名各有哪些?为何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只规定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方可以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该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却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的损失,能否选择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起诉?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内容上不够明确和严谨,这导致实践中法官对该问题的理解存有偏差和不确定性,从而最终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的混乱.

(二)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司法实务中,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是实实在在的.我国的《民法通则》早在 1986 年就已经规定公民可以基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的侵害,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扩充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范围.[3]2010 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 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过比较民事立法和刑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被害人可以基于人格权利损害,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不能基于人身权利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立法、司法发生抵牾,造成了法律制度内在的不统一,这也和社会公众的公正正义观念不符.

综上,当前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显然并不符合强化对保护被害人正当的权益保护的主流观念.尽管司法资源及司法手段的有限性一向被作为解释这一做法的合理性依据,然而,我们却不得承认现有有限的司法资源并未得到良好的配置,司法手段自身亦存在不少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不当地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牺牲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降低司法机关运作附带民事诉讼而由此产生 效应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同时,不当的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和当前我国民法已然取得的立法成果形成反差.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这样的反差下很难平复被害人及其家人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部分合理诉求因起诉不能继而产生对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不满,这种不满甚至还有可能波及到我国整个的司法体制,进而直接危及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其代价非常巨大.有效防治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冲突各方因犯罪所受损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得到贴切有效的修复.即刑事审判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案件背后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也就是要尽最大可能和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通过履行刑事审判职能把法律问题了了,把当事人心结了了,把涉案当事人相互间的仇恨了了.[4]

附带民事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刍议反思和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附带民事诉讼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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