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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地位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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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 网约车 平台 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24

一、 引言

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 网约车的界定

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

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相比,网约车以互联网共享经济为其本质,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是逐渐模糊了传统上车辆和人的专职与*、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在实践中,平台为了实现车辆和人员资源的集中利用,让租车软件平台自有车辆、租赁公司车辆、私家车辆都能通过平台招募或汽车租赁途径加入平台,从而迫使政府监管部门逐步从运营资质管理向运营过程管理转变,企业也从原来的重资产管理模式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轻资产管理模式转变.

二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网约车服务不仅能自动将乘客的实时出行需求与附近网约车车辆进行匹对,并通过价格杠杆动态调节约车费用.还能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和透明服务系统让乘客查看约车后车辆和驾驶员身份等基本信息以及约车行车轨迹、费用明细.

三是具有多元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网约车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驾驶员和消费者.而常规出租车仅包括消费者和出租司机这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多样的法律主体必然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主要包含网约车软件平台与其它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驾驶员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四、网约车经营模式

(一)四方协议模式②

网约车服务运营过程中,其经营模式的法律依据是软件平台、汽車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驾驶员“签订”的四方协议.即乘客通过客户端注册进入软件平台在线根据实时需求发起用车订单,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信息优势,平台再将订单信息发给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然后由他们根据订单需求调配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务.网约车区别于传统的客运运营服务在于,它实施实质上“人车合一”而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模式,而这种经营模式是通过车辆和驾驶劳务分离.“人车合一”指通过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私家车车主和车辆进入平台.“人车分离”指软件平台利用汽车租赁公司将注册的私家车辆挂靠在其名下,同时使车主成为与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签约司机.现实中,绝大多数网约车平台均采用私家车+私家车主这种主导模式,即私家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通过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作为驾驶员.

(二)新政下的新型经营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可知,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网约车司机不仅要符合相关许可制度,还要符合交通部授权各地方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条件.③只要车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管理部门设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登记后,该车辆就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获得运营资格.私家车不必像原来那样需要通过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进入运营,原有四方协议经营模式将被简化和重新构建.

五、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确认

(一)重要意义

在四方协议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通过相关使用或服务条款单方面与用户约定,平台是促成供需双方达成交易的居间*人,即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在其专车使用条款中说明“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或驾驶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我们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平台.因此,租车服务受到您与租车服务供应商之间协议条款的约束;驾驶服务受到您与驾驶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条款的约束.”④据此,用户不仅是乘客,还是车辆的实际承租人和驾驶员劳务的雇佣者.披着“彩色糖衣”的四方协议不合理不公平的加重乘客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网约车在经济实质和法律责任之间的不平衡,成为网约车平台规避法律责任的通道.所以,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予以法律确认,防止其推卸相应法律责任是十分迫切的.

法律地位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律地位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企业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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