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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诉讼法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4-10

《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就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定位、性质及其证据属性等问题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立法及我国司法的研究,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性质;资格

中图分类号: 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87-03

作者简介:牛惠智(1990-),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我国设立民事诉讼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至今已经十多年,[1]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专家辅助人的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在第79条进行了规定.2015年最高院发布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巨大的进步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总结和改进.

一、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应当是具备专门知识的人,但怎样判断其是否具备专门知识仍然存在疑问.以下通过介绍鉴定人、专家证人以及诉讼辅助人的资格和选任,以期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提供借鉴.

(一)我国鉴定人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我国鉴定人的资格实行“诉前确认”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2]可见,我国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严格的资质要求.

(二)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美国实行专家证人制度,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702条的规定,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才能作为专家证人,但美国对专家证人没有任何硬性的资质要求,专家证人的专门知识可以来源于知识、技能、训练或教育等多种途径.有学者认为美国适用的是“诉中确认”的专家证人的选聘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专家证人,但法官享有判断其是否具有专家证人的条件的自由裁量权,一般会在预审环节或审前会议对专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及资格进行审查,且法官更注重就专家证人专业技能的核查.[3]

(三)日本诉讼辅佐人的资格

日本建立了典型的诉讼辅佐人制度.日本的司法实践中辅佐人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随当事人一同参加诉讼,以弥补原被告双方专门知识的欠缺.因为同样注重专门知识人在庭审中对当事人的帮助和辅佐功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和日本的诉讼辅佐人制度非常相似.

日本法律对辅佐人的资格要求非常低,诉讼辅佐人并不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是学者认为辅佐人只有是专业人员才能对专门性的问题提出意见,起到辅助当事人的作用,故在司法实践中日本的辅助人通常是专门领域的专业人员.[4]

(四)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和日本的诉讼辅佐人制度都不要求专家证人或辅佐人具备硬性的资质,而更加注重专家证人或辅助人本身的能力以及对当事人及案件审理的帮助作用.而我国鉴定人制度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必须具备一定资质,这种“以证书评资格”的做法未免过于死板,社会中有很多通过实践经验或训练等其他途径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如果采用以证书确认资格的方法,势必要给每一个专业的人才都设计并颁发证书或其他资质,在现实中这很难实现.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应以硬性资质来确定,而应该学习美国的“诉中确认”方法,将裁量权交给法官.

二、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和性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和性质,实践中也存在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和“倾向性”的讨论.笔者认为,确认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和地位对于理解和认识专家辅助人制度尤为重要,以下将试图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角色”定位,并通过和其他相近似制度的比较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性质.

(一)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和中立性

就我国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中立性和倾向性,学者持有不同态度.通过查阅不同的观点,笔者更加认同专家辅助人更具有倾向性,但其不能违背客观、科学的基本要求,主要理由如下:

专家辅助人制度设计的目的决定其会具有倾向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往往为了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询或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以使自己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而聘请专家辅助人.笔者以“专家辅助人”为关键字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进行了检索,共有民事和知识产权案件123件.笔者查阅了最新的30件,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无一例外的对其有利,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能增强当事人的对抗性,特别是可以为因鉴定意见而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增强对抗性,故专家辅助人必然表现为有倾向性.

职业特性决定专家辅助人具有倾向性.专家辅助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这不同于鉴定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专家辅助人的聘请费用.[5]专家辅助人的职责是,帮助其当事人进行举证,为其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提供专业根据.

尽管专家辅助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其职业属性决定专家辅助人不可能保持中立,但其发表专业意见时仍然应当遵守其职业道德,不能违背客观、科学的底线.

(二)专家辅助人的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限包括代表当事人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就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6]

专家辅助人和美国的专家证人及我国的鉴定人性质不同.从专家辅助人的权限可以看出,其主要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对相关专业性问题的发表意见或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而专家证人或鉴定人的作用表现为两方面,即协助法庭发现事实和帮助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前者是其主要和优先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鉴定人的首要功能是帮助法庭发现和理解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为关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民事诉讼经济纠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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