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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伯论文范文资料 与胡伯和国际礼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胡伯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21

《胡伯和国际礼让》:此文是一篇胡伯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中的一种代表性学说,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文章拟通过对该学说创始人胡伯相关著作理论进行剖析,解析该学说的产生与发展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对该学说发展中产生的诸多变化进行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国际礼让说;分割方法;胡伯

冲突法对美国这样一个多法域的联邦制国家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1827年,亚历山大·波特(Alexander Porter)法官在索尔诉其债权人(Saul v. His Creditors)案中阐述了大陆法系有关属地原则(territorial statutes)和属人原则(personal statutes)的复杂性.

波特法官在判决中提到:如果冲突法能够由那些清晰和明确的规则构成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伟大的达让特莱(D’Argentré)以他的天才和学识不会让该学科处于混乱之中.然而当他以及其他伟大的法学家发现无法为本学科确定固定的原则时,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的失败不是源于缺乏能力,而是由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某些固定的原则而来.他们似乎忘记了自己在研究的问题涉及到国家间的礼让,而礼让本身是不可能为确定的.礼让的确定必须依赖于许多不同的条件,而不能通过任何确定的规则来判定.

在这一判决意见作出的第二年,本案败诉方的*律师萨缪尔·利夫摩尔(Samuel Livermore)出版了其著作《论各国各州法律相异引发的问题》(Dissertations on the Questions Which Arise from the Contrariety of the Positive Laws of Different States and Nations).在本书中,利夫摩尔承认在冲突法中寻找一般原则十分困难但并非完全不可能,同时他对礼让的概念持反对的态度,显然他对波特法官的判决十分不满.

与美国不同,冲突法此时在欧洲大陆已经有着很长的历史.尽管法律冲突问题在罗马法中鲜有提及,但自从著名的巴托鲁斯(Bartolus)开始,这一学科已经吸引了大量的著名学者的研究.尤其在意大利、法国和荷兰三国,由于特殊的政治条件,经常会出现对某一案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也涌现出众多理论.本文在此只研究胡伯的学说.

胡伯长期任教于弗拉讷克大学(University of Franeker),并曾经在弗里斯兰担任了三年的法官.他有关冲突法的主要论述主要集中在他的著作《罗马法与当代法讲义》(Praelectiones juris romani et hodierni)第二卷中.该书的第一卷主演研究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而第二卷则研究《学说汇纂》(Digest).胡伯关于冲突法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他对《学说汇纂》的评论之中.胡伯认为罗马法并未提及法律冲突问题,然而有关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罗马法中找寻.他认为法律冲突问题与万民法(ius gentium)的联系比市民法(ius civile)的联系更为紧密.

胡伯认为,要解决冲突法问题,必须接受他所提出的三条公理(axiom),作为公理是不需要证明的.胡伯的第一原则为:“每一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其境内有效,支配其全体居民.”第二原则为:“一国境内的所有人均为该国的臣民,不管是永久的或暂时的居留.”第三原则为胡伯原创,“根据礼让,在一国境内获得的权利在其他国家也应得到承认,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其他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利.”根据胡伯的观点,冲突法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从罗马法中找到依据,而第三原则实际源于万民法.原因在于它被所有人所接受.尽管胡伯没有把第三原则作为一条规范性的规则进行阐述,但对于他而言,该原则实际可以发挥法律规范的效力.如果巴托鲁斯的有关理论代表了他对罗马法的观点的话,那么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然而实际上巴托鲁斯仅仅是借用了罗马法作为他唯一的权威依据来建构一个新的部门法.根据法律推断(legal reasoning)的原理这一做法无可厚非.

在胡伯的三原则中,第三原则给予了私法以域外的效力(transnational force).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会直接在其域外发生效力,但其他国家的统治者需要基于礼让适用这些法律,即使本国的规定与其相异.虽然胡伯声称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建构在罗马法之上,但其第三原则在罗马法中并无依据.胡伯声称他的第三原则是万民法的一部分并且从未遭到怀疑.胡伯的目的在于为冲突法提供法律基础.第三原则将决定一个国家将在何时以及是否承认外国法律在本国的效力,而不应该由法庭仅仅认为外国法不适合本案或对本国法的倾向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前文已经强调了胡伯的第三原则实际上可以看作一条法律规则(rule of law),原因在于胡伯所选择的“礼让(comiter)”很容易对他人产生误导,而事实也正是这样.胡伯所采用的“礼让(comiter)”一词源于拉丁语“comitas”,本意类似于礼节、有礼貌的.但其精准的含义在中世纪以及之后的拉丁语专家中却颇有争议.对此问题最好的阐述源于荷兰学者E.M.Meijers,他指出“de comitate”通常和“de iure(by law)”相对应.最早以此种含义来使用comitas一词的是保罗·福特(Paulus Voet),其在1661年出版了《论法则及其层级》(De Statuis Eorumque Concusu, On Statutes and their Ranking)一书.对于保罗·福特而言,所谓comitas是指,一国适用其邻国法律,原因并非在于该邻国法律对其具有拘束效力.

胡伯所使用的comiter一词也有类似的含义.胡伯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实际上证明一国的法律不能直接在域外发生效力.而第三原则则为前两条原则指出了一种例外情况,即统治者必须基于礼让(comiter)适用外国法.外国法因此而发生间接的域外效力.因此,这与他所提出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并不冲突.但为了正确地理解胡伯的理论,将礼让(comiter)一词脱离其语境来探讨显然是不正确的.对胡伯而言,并非统治者如果认为外国法合理正确所以根据礼让适用该法,而是统治者必须根据礼让适用那些不能直接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的外国法.Meijers在其著作中对荷兰学派的观点总结到:每一国家将自行决定应当怎样适用外国法.这显然不是胡伯的观点,其理论是没有对外国法适用以自由裁量的权利的.

胡伯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胡伯和国际礼让为大学硕士与本科胡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胡伯三原则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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