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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检总局论文范文资料 与质检总局修改6件部门规章部分条款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质检总局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17

《质检总局修改6件部门规章部分条款》:这是一篇与质检总局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近日,质检总局对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删除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和检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和进口检定”、除第四十七条中“和进口检定”.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等.”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等,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规定为:“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申请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质检总局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质检总局修改6件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为关于对写作质检总局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官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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