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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亲相隐论文范文资料 与亲亲相隐制度对刑事诉讼法第12条价值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亲亲相隐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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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亲亲相隐”制度是存在于我国古代立法体系当中带有浓厚中国色彩的立法制度.从春秋时的初现萌芽,到汉代的正式确立,直到清末,“亲亲相隐”都有迹可循.建国后,我国认为其是封建传统中的糟粕而予以废弃,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免除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的内容不免让有些人认为这是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重现.本文从“亲亲相隐”词源含义出发,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取向,评价认为其在当代“复活”想法的正确性.

关键词 “亲亲相隐” 价值 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王从月,河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36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词义来源及范围

“亲亲相隐”又可称为“亲亲相得匿”、“同居相为隐”等.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就是“亲亲”之间需要互相“隐瞒”.至于“亲亲”的关系需要到何种程度,在什么事情上进行“隐瞒”,不同朝代之间都有着不同的规定.

(一)“亲亲”的范围

1.“亲亲相隐”最先提出时,其范围大多指代于父子、君臣之间.“亲亲相隐”的萌芽最先可追寻到西周时期,历史上首次记录“相容隐”的实例是在《国语·周语》中,晋文公提到君臣、父子相容隐是维护纲常的体现.

其次强调父子相容隐的是孔子.《论语·子路》中记载:“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此后孟子等儒家学派代表人物也多次肯定了“父子相隐”的道德意义.但这时“亲亲相隐”制度的范围还只是局限于父子、君臣的特定关系而未扩展到家属.

2.秦代时的严法让“亲亲相隐”陷入短暂“消沉”,汉代之后,“亲亲”的范围扩及亲属.《唐律》中首次将“相隐”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名例律》中容隐制的“总则”以服制对不同亲属间的容隐义务做了规定.宋元承唐制,明清时期容忍范围包括妻亲和女婿.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范围是在不断扩大的,并以礼制为基础确定容隐的范围,并为历朝所固定下来.

(二)“相隐”的内容

不论是从西周时期晋文公提出的“狱”,还是后来汉朝的“有罪”,都可以看出我国“亲亲相隐”中“隐匿”的范围是对于触犯了刑罚来适用的.在我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立法体制下,对于亲人的揭发不仅局限于刑法方面,对于民事案件,亲人也有进行容隐的义务.

二、从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语境

“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是开始就是作为一项独有的法律名词出现的,他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一)作为道德义务的出现

西周时期“父子相隐”的思想是儒家复兴礼制的努力方向,“父子相隐”也是孔子“仁”思想的重要體现.其后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人也继受并发展了他的这一观点.在其弟子询问他关于舜帝父亲杀人后舜帝所持的态度时,他认为儿子维护父亲的道德义务可以突破法律的限制.但是这些思想也仅是作为一种道德理论作为宣扬,并没有上升到律例层面.

(二)作为法律制度的确认

“亲亲相隐”最初的法律雏形是在《秦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臣妾对君主的状告不能被受理,但这也很快被秦的苛法抛弃.

后入汉代,宣帝时下昭认为三代以内血亲应该有容隐义务,否则便视为犯罪——这可以视为“亲亲相隐”制度形成的标志.《唐律》是“亲亲相隐”制度成熟的标志.里面用非常具体的规定写明了“亲亲相隐”包括的范围以及违背的后果,从此“亲亲相隐”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法典中的一项带有浓厚宗法*性质的制度被确立下来,并为后世所沿用.

三、“亲亲相隐”制度*内涵的现代价值

(一) 允许亲属不出庭作证是否是“亲亲相隐”的“复活”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就是增加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规定,对此学术界有人认为这是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复活.但是笔者认为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并不能简单地视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再“复活”,因为修改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有多方因素的考量,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几点:

1.域外早有相关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有学者提出不加入亲属可以拒绝到庭作证的条款不够人道,并且域外早已经有了此方面的规定.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控人的订婚人、配偶或者前配偶,现在或曾经在三代以内有血亲或二代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日本《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者二代以内的婚姻关系者以及自己有过这些关系的人,自己的监护人、保护人、保佐人,自己作为监护人、保护人、保佐人的人.

以上可以看出国外立法中不仅有类似的规定,甚至比我国的范围还要更加广泛.但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显然与我国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这种规定也较好促进了审判的开展.适时借鉴他国经验是我国立法者的考虑因素.

2.与亲亲相隐并不完全相同

(1) 与“亲亲相隐”的适用背景不同.“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是我国古代社会形态影响的特殊产物.

首先,经济上,小农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形态是我国古代社会主导.“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往往是针对成年人的,成年人也即家中劳动力.古代的社会生产力本就低下,还有琢磨不定的自然灾害与政治动乱,要是再失去一名年富力强的劳动力,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很不利于农业生产.

其次,小农经济闭塞的生产环境使“亲亲相隐”成为可能.小农经济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单独耕作,因此家庭之间相对隔离.地理环境为亲亲相隐提供可能.

最后,封建制度需要“亲亲相隐”的礼教维护.在封建制度体系下,国家统治者进行统治所要重视的便如何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在物质基础满足的同时,还需要足够稳定的政治顶层设计.宗法制是从家庭内部的设计维护“小家”稳定,稳定“大家”统治,从而维护封建统治.

亲亲相隐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亲亲相隐制度对刑事诉讼法第12条价值分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亲亲相隐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亲亲能否相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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