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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论文范文资料 与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养老保险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3

《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本论文可用于养老保险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养老保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逐渐弱化,威胁了农村地区农民的老年生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入手,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 农村 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老龄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完善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X2017B748.

作者简介:余烨,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19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面临巨大的挑战,依照国际惯例,当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7%,则会将这个国家称之为老龄化国家.而我国从2000年开始,就步入了老龄化阶段.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和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截至2015年低,我国农村人口6034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3.9%,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的16.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的10.5%.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并不是进入发达阶段以后才进入老龄化阶段,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导致农村老龄人口比重不断攀升.

二、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

截至2015年末,湖南省常住人口6783.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331.1万人,占全省人口的49.11%,高出全国水平5.21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为17.17%,较前一年提高0.45个百分点,且高出全国水平1.07各百分点.为了因地制宜、顺应时代,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经历了“老农保”、“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步走的阶段.

我国于1992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老农保”),“老农保”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给付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规范,坚持“自愿存储、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制,较之前有一个较为完整、范围较广的农村养老机制,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有章可循,湖南省开始出现农村养老保险的雏形.然而“老农保”的保障水平不尽人意,导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但“老农保”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新农保”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较之“老农保”不仅提高了基金的利用率,还让农村居民享受到更多的补贴.永顺县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北部,总面积3810平方公里,辖30各乡镇327个行政村(居)委会2772个村民小组,2010年10月30日,永顺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了《永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行办法》,正式启动“新农保”,全县总人口52.4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6.43万人,占总人口的88.59%,农业人口中16-59周岁的有29.31万人,其中符合“新农保”参保缴费条件的20.1万人.2010年-2012年“新农保”缴费人数为151314人、166942人、158753人,参保缴费率分别为75.1%、83.03%、78.9%,60周岁以上领取人数分别为59433人、65126人、67787人,发放金额分别为981.79万元、4163.3万元、4327.85万元.依据的指示,在湖南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新农保”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很大程度上顺应了时代的需求.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进行了一次合并,将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之内.截止到2016年底,全县参保缴费136609人,征缴基金1548.71万元,共为72788人发放养老保险待遇7118.5万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落实,扩大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了其公平性,在制度上消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差距.

三、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较为滞后,立法层次较低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大都立法先行,首先会颁布一部专门性法律,然后再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之下依照各项原则,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我国从上个世纪八十年始了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迄今为止也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其进行指导,立法工作始终未落到实处,立法严重滞后,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上文所提到的“新农保”、“老农保”以及《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这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都缺乏实际操作意义.而在我国立法层次相对较高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享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要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险法》中也只是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商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个笼统的规定.

(二)法律监管混乱,有所缺失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上来看,政府要应该将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通过其下不同的部门来进行征缴、管理和使用,这样就做到了分权的效果,各部门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就能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虽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要求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一同纳入“金保工程”,并将二者合并为以省为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但是这种监督机制仅仅体现在人社机构的内部,各股室相互监督不明显,上下级的纵向监管作用也不是很大,其他部门例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等等,都无法对其进行公开透明的横向监督,极易造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被贪污、政府责任不到位,法律监督混乱这个问题不容小觑,会直接影响农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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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为适合养老保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养老保险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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